正文 第9章 康有為其神(2)(1 / 2)

人權觀念傳入中國後,很快由康有為將它作為一麵思想旗幟舉起來了。康有為對人權概念的理解可謂抓住了問題的要害,封建社會諸種弊端歸根到底都是不講自由、不講平等、不講人權的結果。為破除愚昧的封建意識,康有為舉起了人權這麵旗幟。自此,人權大旗由一代又一代先進思想家和傑出人士傳遞下來。人權觀念在中國社會得以廣泛傳播,康有為的《大同書》功不可滅。

二、民權、人權與天權

在康有為時代,“人權”與“民權”兩詞往往可以相互替代。康有為所言天予人權或天賦人權是針對封建專製社會中君主有權而人民無權的狀況提出的。在他的著作中使用“民權”又不完全等同於“人權”。“民權”一詞既可以指包括人權在內的人民中的每個人的權利;也可以指人民作為一個整體所應當享有的權利。“民權”一詞既含有個體性,也含有集體性。起初,民權的個體性與集體性之間的區別沒有引起學術界的注意。康有為使用“民權”一詞時,一般不注意此種區別,而且更多地是在人權意義上講民權。後來隨著時間的推移,“民權”一詞集體意義逐漸超過了個體意義。乃至孫中山後期將民權與人權對立起來,民權的個體意義就完全被取消。後來的統治者們也都以民權或人民權利為借口,打著人民的整體利益的幌子反對講人權,理論上是以民權壓人權,實際上是以君權國權黨權壓迫人權。

康有為倡導的是人權意義上的民權。他經常將民權與自由並提,強調民權的自由內容,主張但言民權自由可矣,不必談革命民主。康有為所言民權與後人在民主意義上所理解的民權是不同的。重民權人權,輕民主君主,這是康有為人權思想的一大特點。在康有為之前,郭嵩燾在1878年5月19日(光緒四年十八日)的日記中已談到民權。郭嵩燾說:“西洋政教以民為重,故一切順民意,即諸君主之國,大政一出之議紳,民權常重於君。”郭嵩燾在這裏倡導的民權,正是西方君主立憲製國家中的民權。“民權”一詞最初就是從反對專製,提倡君主立憲的角度提出的。後來的改良派人物大多都是在人權意義上使用“民權”一詞的。例如何啟、胡禮垣說:“民權者,其君仍世襲其位;民主者,其國之權由民選立,以幾年為期。吾言民權者,謂欲使中國之君世代相承,踐天位勿替,非民主國之謂也。”又如梁啟超說:“吾儕文昌言民權,十年於茲實,當道者憂之嫉之畏之,如洪水猛獸然,此無怪其然也,蓋由不知民權與民主之別,而謂言民權者,必與彼所戴之君主為仇,則其憂之嫉之畏之也因宜,不知有君主之立憲,有民主之立憲兩者同為民權,而所以馴致之途,亦有由焉。”上述表明,改良派所倡導的民權,既有積極的意義,也有消極的意義。積極的意義在於,以民權倡人權,當時有利於人權思想的發揚光大;消極的意義在於,以民權反民主,表現出改良派的軟弱和妥協。這兩方麵的意義在康有為的著作中都得到了集中的體現。

康有為倡導民權人權,主要是為了批判封建專製主義的“三綱”。封建三綱“失人道獨立之義,而損天賦人權之理”。他對“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逐一進行了批駁。他使用的思想武器便是天賦人權論。他指出“君為臣綱”違背了天賦人權的平等性。“人皆天所生也,同為天之子,同此圓首方足之形,同在一種族之中,至平等也”。“人人均為天子”,這一說法破除了幾千年封建皇帝獨占“天子”位置的傳統觀念。對於“父為子綱”,康有為認為“人非人能為人,天所生也,托借父母生體而為人,非父母所得專也。人人直隸於天,無人能間製之”。“一人身有一人身之自立,無私屬焉”。至於“夫為妻綱”,康有為也是從天賦人權的立場進行批判的。他在《大同書》庚部第十章《總論欲行農工商之大同則在明男女人權始》中,詳細表達了宣傳天賦人權、主張男女平等的思想。他說:“人者,天所生也。何是身體,即有其權利,侵權者謂之侵天權,讓權者謂之失天職。男與女雖異形,其為天民而共受天權一也。人之男身,既知天與人權所在,而求與聞國政,亦何抑女子攘其權哉?女子亦何得聽男子擅其權而不任其天職?……以公共平等論,則君與民且當平,況男子之與女子乎!”如果說,近代西方學者提出的“天賦人權論”的確切含義是自然權利論,而非注重“天”的話,那麼康有為的人權論則是道地的天賦人權論。中國傳統思想中“天”的概念被定義成人權的具體來源。人權被康有為視為一種天權,是天賦予人類的。天先於人類而存在;天也先於人權而存在。人被當作天子;民被當作天民。將民權上升為天權,從而賦予人權民權以神聖不可侵犯的意義。按照中國傳統思想觀念,“天”是最崇高最神聖且具有無限權威的控製人類萬物的力量。在中國,“天”被當作自然的化身。自然權利說經過康有為的論證轉化為具有中國特色的“天賦人權說”。在康有為那裏,人權源於天,也就是源於人性和人道。康有為的“天賦人權論”並非以天為主。他隻是借用傳統“天”的概念來論證人權民權的神聖性。他的人權論歸根到底還是以人為主,強調仁性人道。以天權論人權,這反映出康有為將西方人權觀念與中國傳統文化相會通相結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