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 改造國民黨(4)(1 / 3)

同年8月5日,國民黨組成由陳誠、張其昀、張道藩、穀正綱、蔣經國等十六人組成的“中央改造委員會”。知名地理學家張其昀被任命為秘書長,該委員會取代了“中央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成為“太上內閣”,正式開始對國民黨的改造。在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通過《中央改造委員會大綱》。會後提出中國國民黨改造綱要,稱為《本黨改造綱要》。共十一大項:

(一)總則。中國國民黨為民主政黨並擴大其社會基礎;對於其他反共抗俄的民主政黨尊重並與他們合作,共同“為拯救國家維護民主政治而奮鬥”。

(二)國民黨的構成。以廣大民眾為社會基礎,以愛國的革命分子為構成。

(蔣介石監誓國民黨改造委員宣誓就職)

(三)國民黨的組織原則:“民主集權製”;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

(四)國民黨的組織整頓共十條。主要是“淘汰腐惡分子,加強革命陣容,實行徹底整肅”。其肅整對象為:“叛國通敵”者、“跨黨變節”者、“毀紀反黨”者、“貪汙瀆職”者、“信仰動搖”者、“不正當經營以取暴利為目的”者。

(五)國民黨的幹部原則四條:大公無私、忠誠守紀和有領導才能以及接近青年、勞動民眾“並能為其利益而奮鬥”。

(六)國民黨的作用。徹底改革過去錯誤作風,為實現主義而奮鬥,深入民眾;講求效能;精誠團結。

(七)國民黨的領導。1.以原則為領導:以思想溝通全黨;以政策決定人事;以工作考核黨員;以是非解決糾紛。2.一元領導組織決定一切;“領袖采行組織決定,幹部貫徹領袖的意誌”;“以組織決策,以政策領導政治”。3.民主領導:上下意見溝通;“以討論統一意見,以說服打通思想”;“以宣傳號召同情”;“以實踐取得信任”。

(八)黨員權利與義務。權利是:有選舉和被選舉之權;“有受提名扶植之權,有愛黨救國撫恤之權”。義務是:研究理論;宣揚主義;遵守黨章;繳納黨費;出席會議等義務。

(九)紀律五條。不準違反肅整條款;保密規定;不準組織小組織和違背黨的政策與命令和不繳黨費;不準不出席小組會議。對違紀的製裁有四種:警告、停止黨權、開除黨籍、解散黨的組織。

(十)凡處地下之組織,條款另定。

(十一)黨政關係。實行政黨政治,依主義定政策,以政策決定人事,以組織管理黨員;黨的政策應透過民意機關及在政府服務之黨員,依法定程序構成法令及政令。

(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兼各組會負責人合影)

1950年8月16日,台灣“行政院”通過《台灣省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方案》。第二天,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通過《中央改造委員會各處組會組織章程》,依據新的行政區劃重建黨的地方組織。

這段時期,國民黨改造黨的項目,主要有四個方麵:

一是黨員歸隊和整肅。1950年10月6日,蔣介石發出通報,黨員重新登記,規定登記時間為20日,過期不等,以示其忠心,個別情形可以補辦手續;整肅較為嚴格認真,既對黨員整肅,也對幹部整肅,同時處理黨內外財物,等等。

二是關於黨政關係改造。蔣介石改造國民黨,很注重黨政關係改革,1951年2月28日,“中央改造委員會”通過黨政關係大綱及其說明,指出在民意機關和政府機關均加強黨的控製,設立黨部或政治小組,以黨組織管理和決策。但在司法、考核機關中不設黨組織,使其獨立行事。

在省市縣機構中設政治綜合小組,使黨政民三方麵領導人可以齊集一堂,溝通意見;遇有爭執難以解決時,即由中央裁決。

三是加強民運工作。蔣介石認為自己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於其黨群關係的對立。到台灣後,他吸收了中國共產黨的黨建經驗,改造國民黨時,所以特別注重改善黨群關係,加強民運工作。具體表現為:為擴大農民的利益辦事;為工人利益辦事;關心青年生活;提高婦女地位等。

四是進行廣泛社會調查,溝通全黨思想,走群眾路線,廣征意見,以便於改造。

蔣介石對黨務的改造,主要有五個方麵:

一是對地方黨務的改造。蔣介石認為黨的改造成敗在基層,基層就是地方黨的組織。1950年9月,“中央改造委員會”通過《中國國民黨省級所屬黨部改造之措施及組織規程》和《改造期間區黨分部小組劃編及改組原則》。10月又通過《中國國民黨省級改造委員會組織規程》和《中國國民黨縣(市)改造委員會組織規程》,作為地方黨改造的根據。同時規定地方黨務改造期限:區黨分部五個月完成;縣市黨部七個月;省級黨部九個月。

二是職業黨部和知識青年黨部之改造。職業黨部又分職業工人和產業工人兩大類,其改造除歸隊、整肅、吸收的黨員外,重在經濟改造運動和社會改造運動。

三是海外黨務改造。首先是恢複海外黨部其次是通過改造強化組織力量;“培訓反共鬥爭精神”;實施黨員訓練;改進黨部與使館聯絡工作。再次是作好宣傳工作,積極開展僑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