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這裏僅指商業保險,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分散風險、集中承擔的社會化安排。
從經濟學角度看,保險是對客觀存在的未來風險進行轉移,把不確定損失轉化為確定成本——保險費。
其實保險也是一種投資——在平時投資一點保費,在發生風險的時候獲得足夠補償,不致遭受重大衝擊。
近年來,保險公司推出了很多既具有保障功能又具有投資功能的保險品種。這些險種不僅起到保障財產和人身安全的作用,還能使保險資金增值。
目前,國內理財投資型的保險品種主要有:分紅保險、萬能壽險和投資連接險。這三種理財投資型保險的風險依次增加,但投資收益的潛能也依次提升。
最大誠信是訂立各種保險契約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實際上主要針對投保人而言,但理論上,該原則對保險人具有和被保險人同等的效力。最大誠信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
(1)告知,是指投保人把有關保險標的主要事實如是地向保險人做口頭或書麵的陳述。
(2)保證,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對某種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即被保險人應承諾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在太多數情況下,保證是以書麵形式列入合同之內,即以條款形式附加在保險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