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1章 增值稅(1 / 1)

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

一般地,從計稅原理上看,增值稅是對商品在生產、流通、勞務服務等多個環節中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到,商品有增值才會征稅,沒有增值則不征稅。

然而,商品的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真實的生產和流通中,往往是難以準確計算的。因此,我國現在采用了國際上通行的一種辦法,即稅款抵扣。其中,銷項稅額是由商品或者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得出,進項稅額是取得該商品或者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這兩項稅額的差額就是應納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稅”有效地消除了重複征稅。

除此之外,增值稅還有利於合理化生產經營結構,擴大國際貿易,以及利於國家穩定、及時地取得財政收入。

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設備;

(6)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8)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不含遊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