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教育,一個民族就難以發展,沒有教育,一個國家也不能進步。
教育附加費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依據所征收的一種附加費,主要用於我國地方教育事業發展,是一項具有特定用途的目的附加費。
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發布《征收教育附加費的暫行規定》,從1986年7月1日起實施。
在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類企業在職職工每人每年按工資收入的 1%征收教育附加費,而對工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職工則予以免征。
這些教育附加費的去處是什麼呢?其中有投入用來作為中小學校教學裝備的經費,有投入用來作為中小學校舍建設(含新校建設)的經費,有用來改善中小學校的辦學條件、返還企事業單位辦子弟學校的教育基金。
教育附加費就是為了更好地發展地方教育事業,自從1986年7月1日實施征收以來,就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在我國,教育附加費彌補了我國的教育資金方麵的一部分不足,對於推進我國教育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