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製度。
養老保險作為一種國家製度,具有怎樣的特征呢?
(1)普遍性
每個人都會老去,這是人生的必經階段,是人類不可抗拒的自然規律。所以養老保險具有一種普遍性,世界上凡實行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國家都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在全社會統一立法、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統一組織實施的。
(2)強製性
每個人都會老去,那麼當人老了,喪失了勞動能力,由誰來保障基本生活呢?而每一個老人在沒有喪失勞動能力之前都是為國家、社會獻出了一份力的。於是,國家通過立法,強製用人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待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基本養老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互濟性
養老保險是一個社會問題,並不是一時一地的問題,於是國家在全社會的範圍內統一籌集資金,統一調劑使用,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均衡負擔和分散風險。一般來說,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或單位、個人三方共同負擔,並在較高的層次上和較大的範圍內實現養老保險費用的社會統籌與互濟。
養老保險分為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補充養老保險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指導下,在企業和職工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下,由企業或單位與職工視企業經營狀況,通過民主協商,自主確定是否參保和確定保險水平,自行選擇經辦機構的保險行為。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完全是一種個人行為,公民和勞動者均可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的水平和選擇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