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太祖尊重法治,但並不是一味地嚴法、苛法。他以仁治天下,在尊重法律的同時,也講人之常情,做到法製與道德的雙結合。這裏有個故事:宋太祖登基的第二年間,在金州安康郡(今陝西安康)有個叫馬從記的百姓,妻子早死,留下他和兒子馬漢惠。後來馬從記又續弦,娶一寡婦,帶來一位男孩,馬從記為他取名馬再從。馬從記的親生兒子馬漢惠長大以後,品行不端,道德敗壞,逞強為霸,橫行鄉裏。繼弟馬再從因看不過馬漢惠的所作所為,經常加以勸告,馬漢惠竟將繼弟馬再從殘害至死。做父親的馬從記十分氣憤,同全家人商量後,便與續妻共同殺死了殘暴的兒子馬漢惠。馬從記大義滅親,在封建社會裏可算是個忠良之人,因而受到鄉人的讚譽,但卻觸犯了刑法。因為從法律上來說,馬從記殺人就是犯罪,按律當斬。於是,金州防禦使仇超、判官左扶就將馬從記夫婦及全家人逮捕,以殺人罪斬殺了馬從記全家。馬從記因大義滅親殺死兒子馬漢惠,卻被官府斬殺之事在鄉裏反響很大,此事傳到朝中,被宋太祖知道了。他對金州官府的判決勃然大怒,斥道:“大義滅親,罪豈至死!”他從道德的觀念認為,馬漢惠橫行鄉裏、殘害繼弟的行為已經構成對社會秩序和倫理道德的破壞,罪當誅殺。其父母將馬漢惠殺死是大義滅親,雖然從法律程序上講不過去,但從情理上卻是行得通的。金州官府不問是非就將馬從記判死刑,是鑽了法律空子,故判定死罪,又將馬從記的全家誅殺,簡直是慘無人道。因此,宋太祖怒責金州官府故入死罪,草菅人命,立即命有關部門嚴肅查處,結果仇超和左扶等人都被杖流海島。宋太祖通過對金州大義滅親案的幹預,是讓地方官對判死刑的這類法律案件持慎重的態度,以防止下官草菅人命。為了使判處死刑的量刑做到程序規範化,宋太祖根據金州大義滅親案的處決不公、不合情理這一問題,專門發布了一道詔令:“對犯大辟需判處死刑的犯人,應當送所屬州、軍鞫(勘驗獄辭)處之,不得隨意處斷。”《道德經》中說:“法令滋章,盜賊多有。”老子以自己的法製觀念,針對法規、法令說出了這樣的話,帶有極深的哲學色彩。他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法令越多,那麼社會上的盜賊就越多。如果沒有了盜賊,那麼就沒有法令了。但老子的意思並不是說沒有了法令,社會上也就沒有了盜賊,他這句話含有法令應謹慎,不要太多地限製人民,而使一些盜賊鑽法令的空子,依法犯法的本意。從上例來看,金州馬從記夫婦大義滅親,金州防禦使仇超和判官左扶就是依據殺人者死的法令,來武斷地判定馬從記夫婦及全家殺人,殺人者當死,從而使案情簡單化,草菅了人命。如果仇超等人對金州大義滅親案持慎重態度,進行詳細的審理,給馬從記定個越俎代庖罪而酌情輕判,且不罪及其他人,於情於理就順暢多了。如此,宋太祖決不會盛怒,而仇超等人也決不會被杖流海島了。在封建社會裏,由於皇帝本身就是法律,皇帝可以生活在法律之外。在這種體製下,官吏很少有法製意識,他們把皇帝的話當做是最高法律。所以宋太祖過問金州大義滅親案,又下詔不得隨意對死刑做處斷之後,各地方的司法審判官員,在地方上審案都十分謹慎,對案件不敢輕易判決,許多案子都要上奏聽從聖裁,而造成了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的傾向,又使宋太祖哭笑不得。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這是一件令他犯難的事,他很難解決這個矛盾,找不到症結,認識不到這種弊端緣自專製社會本身。他氣惱地方官吏沒有法製意識,唯皇帝之言為法製,他又很清楚地知道,地方的官吏這種做法無非是推卸責任,因此下詔對諸州道府進行了嚴厲批評,又下令讓地方司法部門“依法斷獄,毋得避事妄奏取裁,違者量罪停罰。”國家製定法律法規,一方麵要嚴厲打擊和製裁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麵也要防止一些執法者依據法律法規辦客觀上犯法的事,宋太祖經常考慮這個問題。三國時對於法律的製定,在劉備和簡雍君臣之間有過討論。當時蜀國旱災,糧食歉收,於是劉備便下了禁酒令:釀造酒者以刑論處。當時有官吏從民家搜出釀造酒的工具,論罪要將這家藏釀具者與釀酒者一樣定罪。為了糾正偏頗,簡雍與劉備一塊兒外出遊觀景物時,見有一個男子行於道,簡雍借機說:“這個人欲行奸淫,怎麼不把他抓起來呢?”劉備說:“卿怎麼知道這個人要行奸淫呢?”簡雍正色答道:“這個人身上帶著淫具,與家中有釀酒具欲釀酒者是一個道理。”劉備知道簡雍的用意後大笑,因而將收藏釀酒具的人釋放。據法犯法,說明法規的解釋往往有不周全的地方,有漏洞,這是需要加以防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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