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章 為發展超7飛機的奮鬥(12)(1 / 3)

在部和中航技有關領導麵前,他這些誠懇的讚揚話,使人們感受到了我們幾個月的緊張工作,以及在中、美首次軍用飛機合作中,我們成飛人不辱使命,為中國人爭了光,為成飛爭了光。在此以前,格魯門國際部的保先生也曾對我們說,你們這個組與我過去接觸過的許多組,大不一樣,你們工作努力,真是來幹事業的。他這話,使我們一方麵為我國過去的一些出國者汗顏,同時也激勵我們更要加倍地努力。

“佩刀”Ⅱ的方案,高亞聲速的機動性好了,但最大Ma隻能到1.6,空空作戰半徑可達到巴方要求的180海裏[7],但空地狀態達不到,電子設備可與F-16相當,因為大量采用的是F-16的航電設備,存在的問題是外掛能力巴方仍不滿意,F-20能外掛5噸,“佩刀”Ⅱ隻能掛2噸多。美國空軍在第一次評審時曾提出三個問題:①外掛能力小;②巴方要求有3000小時壽命恐怕達不到;③飛機選用的電子設備偏多。這次評審時,提出了7頁之多的評審意見,包括兩側進氣道的穩定性及與發動機的匹配;作戰半徑問題;紅外吊艙的一體化設計;外載大為增加後的機體要重新設計;由於疲勞譜高達原來的5倍,飛機耐久性工作必須投入大量人力;主起落架加大承載能力的可行性;平尾由於後機身更改存在嚴重的顫振問題;有關燃油係統、液壓係統、環控係統、電源係統、航電係統、武器係統、空勤係統的問題。還提出需要有一份飛機規範或係統規範,確定“佩刀”Ⅱ飛機自身的任務能力以滿足對抗預定的威脅,並製訂一份綜合試驗計劃。這些意見都是很好的意見,我看巴方請美國空軍評審,不僅是一種受監控的官樣文章,從技術上他們是有能力出主意的,因此還是很值得請的。我們中方作為合作評審的一方,也寫出了書麵評審意見提交給美方,並抄送巴方。

我方評審組回國前還寫出了向國內彙報的評審工作報告,回去時,範德富等五人隨同返回北京。

第二次評審以後,徐德寰、劉遠孝、王月新、王致斌、馬叔堂、許振閣以及中航技的周潤沅分別到美,杜定歡是廠裏臨時決定代表計劃、財務來談“佩刀”Ⅱ的報價的。

對於中方的工作任務,在第二次評審之前,我們按分工向格魯門提供了11份英文可行性研究報告,計有:強度載荷、主起落架係統、發動機係統、燃油係統、重量加重心計算、機身結構、機翼和尾翼結構、機體壽命、尾部著陸鉤、液壓和冷氣係統、飛機操縱係統等。這是我們國內和國外工作相結合的正式研究成果,提交格魯門公司前,我和陳金琰一起連夜加班逐字逐句地進行了審閱。第二次評審以後,又提供了5份。

格魯門公司已改任項目經理兼技術經理的卡蘭覺拉,在佩萊哈克帶領下,在第二次評審之後一起專門訪問了一次巴基斯坦,征求更廣泛的人的意見,回美後說,巴方對大部分方案都是滿意的,隻提出5個具體問題:殲6飛機操縱係統的力臂調節器有問題,“佩刀”Ⅱ的要注意;高溫下的起飛特性問題;3000小時的壽命問題;航電係統全采用F-16的不要改;低空大表速應增加到1200千米/時。關於總進度,希望1990年開始批生產,1996年生產完;飛機單價,認為超過900萬美元就不能接受了。帶回這些信息,格魯門經過研究還將再派人赴巴。

1987年6月,在巴黎國際航展期間,莫文祥部長會見了英國工業大臣。大臣建議中、英雙方合作,在殲7M基礎上發展成出口型輕型殲擊機,發動機采用英國羅·羅公司的RB.199,航電采用GEC費倫梯的雷達為主配套,可由三方共同投資合作開發,當場達成了意向性協議。消息傳回國內以後,成飛正在做的殲7C型方案工作,有可能轉化成CE型。當時殲7C型的工作一直在積極進行之中,有的部分已發展到詳細設計階段,那是以國產發動機為基礎的。如能利用英國的發動機和航電,既可提高飛機的水平,又可分擔出口機型的投資風險,而且增加一份推銷力量,比我們單獨發展C型好,也比中、美合作搞“佩刀”Ⅱ好。這樣,成飛手上就出現研製項目三機並進的局麵,一個是國內要的殲7Ⅱ改,一個是與歐洲合作的C型,一個是中、美合作的“佩刀”Ⅱ。

“佩刀”Ⅱ可行性研究已進入報價階段:中、美雙方根據技術分工估算各自部分的原型機研製費用,分別向巴方報出。我們本來主張先由我們報向格魯門,然後由格魯門彙總後向巴方報,但巴方堅持分別向巴方報,我們也就按巴方的意見辦了。此外,飛機的單價也要同時估出。原來1985年巴方指標書提出每架800萬美元,到了1987年,應可適當上浮,而且當時並未明確這800萬美元裏是否包含了研製費,現在按不計入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