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醫療事故賠償的法律原則1(1 / 3)

第一節關於損害賠償的問題

1.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醫療事故的賠償絕大多數情況下屬於民事責任糾紛性質。《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爭議處理可以有三種方式:一是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二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三是通過訴訟解決。以上三種解決方式應考慮以下三個方麵:

(一)醫療事故賠償數額,應當與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中的責任程度相適應;

(二)醫療事故具體賠償數額應當與具體案件的醫療事故等級相適應;

(三)應當客觀考慮患者原有疾病關況與損害後果的關係。

采取協商解決的辦法,關鍵是醫患雙方都要通情達理,不能像買賣中的付價還價那樣,一方漫天要價,另一方就地還錢。實際生活中,由於患方不合理的要求或過高要價使問題不能解決的情況比較常見。所以,患者在與醫療機構協商過程中應掌握尺寸。如果雙方不願意協商解決或者協商解決不成功的,無論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還是患者,都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作為“中立第三方”就經濟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完全不同於行政裁決或處理),動員雙方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達成共識,解決糾紛。

行政調解不是處理醫療事故的前提條件,即使經過衛生行政機關調解,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甚至已經履行了賠償協議,如果一方反悔,再次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也是允許的。而且,當協商不成功或者調解不成功,對於當事人個人而言,惟一的途徑就是通過民事訴訟的司法程序解決,這是國家保護公民權益的最終手段。

2.我國法津規定的醫療損害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國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條規定:“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醫療損害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責任主體性質與賠償範圍相聯係原則。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我國的醫療機構性質發生了很大變化,多種所有製形式的醫療機構並存,同一醫療機構內不同性質的醫療成分並存。大致可分成四類:

1.純社會福利性質的醫療機構,經費由國家財政撥付;

2.以社會福利性質為主的醫院,其經費主要由自主經營籌集,國家財政少量撥款或予以財政支援;

3.全麵進入市場經濟體製的醫療機構,其經營行為完全受市場規則調整,經費來源全部靠經營收入;

4.第1、2類醫院內開設的所謂特色門診、專科門診,如美容整形、性病治療等純粹以盈利為目的的醫療成分。

第1類醫療機構,由於其經費全部由國家撥付,其收費也不是按市場定價,醫患間不是自願、平等有償的平等主體關係,不能按照民法理論全部賠償原則處理。第2類醫療機構,由於其擔負保障社會福利的公益職責,在收費方麵未完全按照市場定價,即醫療機構與患者間也不是等價有償的平等主體關係。然而其具有一定程度的營利性質。其賠償也不能完全依照全部賠償原則進行,而應當采取限額賠償原則。第3類醫療機構,其收費完全按市場定價,作為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經濟主體,其賠償原則是全部賠償。這些醫療機構向社會承諾的醫療服務行為,因責任人未履行承諾導致使患者受損害的,按照違約處理還是按照損害賠償處理,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按當事人的要求處理。

(二)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與促進醫療科技的發展並重原則確定醫療損害賠償。在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時,必須注意醫療行為本身是具有損害性、高風險的行為。醫療科技的發展是在不間斷的臨床試驗中取得的,其發展將最終有利於人類的健康。因此在確定醫療損害賠償範圍時,不要片麵強調患者的權益而對醫療機構過於苛刻。應基於公平原則和有利於醫療科學技術發展的理念,公平地確定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

(三)全部賠償的原則是指在醫療損害事件中,醫療侵權人應當對侵害患者權利的行為和財產損失的數額予以全部賠償。換言之,在醫療損害事件上,如果患者的多項權利被侵害那麼所有被侵害的權利都應受到保護,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應該得到賠償。

(四)合理預見賠償的原則。患者的利益損失主要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現有財產的損失,而間接損失是可得利益的損失。醫療損害事件中,因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不良後果而實施搶救治療,所增加的治療費用屬於直接損失,患者由於身體健康受到醫療機構的侵害無法正常工作而減少的工資、獎金等合法收入是間接損失。合理預見賠償的原則實際上是違約損害賠償的原則。從理論上看,醫患關係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關係及醫療技術服務合同關係,應以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應當預見的損失為限度。所以,在確認損害賠償的範圍時,對直接損失如醫療費用應當全部予以賠償;對於間接損失如誤工費,應當考慮侵權人的過失程度,以責任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應當預見到的因其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為限。違約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賠償限額也應以此原則為依據。

(五)過失相抵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過失相抵,是指如果受害人在醫療事故中負有責任或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也存在過失,那麼應當減輕或免除責任人的賠償責任。在醫療損害事件中,如果患者或其家屬對受害人死亡、傷殘或後遺症的發生或後果的嚴重程度的加重起到一定作用,則患者及其家屬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損益相抵,即指賠償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的,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賠償。這是在損害賠償案件中確定賠償數額時的一項原則。

(七)財產賠償損失的原則。財產賠償損失的原則,是指醫療損害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都應該以財產賠償作為惟一的賠償方式,不能以其他方法代替。實際生活中,財產賠償損失的原則已經成為現代司法實踐公認的原則。

3.醫療賠償是否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民事法律關係中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均無過錯行為,但是不補償侵害人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雙方分擔損害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以及由受害方獨立承擔損害後果顯失公平時,可以考慮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旨在於實現社會公平,保護弱勢一方。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2款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明文規定,“過錯責任”原則,是醫療機構承擔醫療賠償責任的惟一“歸責標準”,即醫療主體隻對因其過錯而直接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醫療主體不能因為無過錯行為的公平責任原則對患者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隻要確定醫療主體並無過錯,即使患者受到了較大損害,醫療主體也不必對患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樣規定的原因,主要是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如果片麵強調患者權益,就會對醫院不公平。所以社會應當對醫療行為抱以辯證的態度,應當允許合理的適度的治療損害。醫療主體可以不對其醫療行為未達預期效果負責任,但是對其所采取的方法,所提供的服務的謹慎方式必須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