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斷交”後雙方如何維持關係成為美台首腦間頗為頭痛的問題。卡特在台美“斷交”聲明與電視講話中強調沒有官方往來的關係,蔣經國則企圖以5項原則作為美台關係的基本立場,事實上仍要求保持官方關係。當然,這一點美國人是絕對不會答應的。美國駐台“大使”安克誌在12月16日晨已向蔣經國轉述了美國關於美台關係的立場。安克誌的談話要點是:
(1)美台“斷交”後,還將與台灣保留“實質”與“人民”之間的關係;
(2)雙邊關係將以“非官方”的機構來協調;
(3)除“共同防禦條約”之外的現有雙邊條約將繼續有效;
(4)美國政府將繼續有選擇地出售防禦性武器給台灣;
(5)美國將派代表團赴台灣洽商雙邊新關係的框架。
12月23日,美國國務院為安撫台灣當局,作出5項保證:
(1)美國仍認為台灣有“國際人格”身份;
(2)美國沒有承認中共對台灣擁有主權;
(3)美國繼續在台灣保持“外交”以外的全麵關係;
(4)美國與台灣關係的基礎,仍是原有的58項“條約”,美國將就此另行立法;
(5)美國將以新的交流形式來取代原有“外交”代表機構。
這5項保證反映出卡特政府打算在新形勢下同台灣保持關係的基本構思。
12月30日,卡特總統發表一項備忘錄,說明未來美台關係5項原則:
(1)“目前有權同台灣執行或實施計劃、交易或其他關係和有權執行或實施同台灣有關的計劃、交易或其他關係的部門和機構。”
(2)“美國和台灣之間現有的國際協議和安排將繼續有效。”
(3)各部門解釋法律、規定和命令中“提到任何其他國家、政府或類似實體的條款”時,“應把台灣包括在內”。
(4)“在執行和實施同台灣人民的計劃、交易和其他關係時,將由一個法人形式的非官方機構來代表美國人民的利益。”
(5)“上述指令將適用於政府所有部門和機構並由這些部門和機構執行。”⑧
卡特的5項原則充滿了二元色彩,既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惟一合法的政府,同台灣保持非官方關係,回絕蔣經國提出的“政府關係”,又提出美國與台灣協議繼續有效和承認台灣為一政治實體,這是對中美建交協議的一種公然踐踏與倒退。
1月8日,美、台在華盛頓就未來關係舉行會談。1月10日,美國政府通知台方,美國未來在台灣的非官方機構為美國在台協會。該協會總部設在華盛頓,在台灣設立分會。美國同時要求台灣成立與之相對應的機構。盡管台灣當局當時並未同意美國的做法,但美國國務院還是單方行事,在哥倫比亞特區依法注冊組建了美國在台協會,其性質是民間的非盈利性組織。
1月26日,美國國務院秉承卡特旨意,向國會提交了一份“台灣授權法案”,內容主要是涉及中美建交後美國用何種方式處理與台灣的關係。該法案幾經美國國會修正,在同年3月29日完成全部立法程序,4月10日卡特總統簽署並公布了該法,即“與台灣關係法”。卡特在簽署該法案時的聲明稱:
“我今天簽署眾議院決議第2479號,即‘與台灣關係法’,使之成為法律。這項立法將幫助美國人民和台灣人民在沒有官方的政府代表和沒有‘外交’關係的情況下,保持商務、文化和其他關係。”
卡特還宣稱該法與中美建交時達成的諒解是一致的。“與台灣關係法”共18項條款。透視“與台灣關係法”,它粗暴地幹涉中國的內政,對中國的利益構成了極大的傷害。
第一,“與台灣關係法”違反了國際法的基本準則。從國際法的觀點講,國際法與國內法所規定的關係是不同的,“國內法規定一個國家統治下的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國家和個人之間的關係”;而“國際法則規定國家和國家之間的關係”。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與台灣關係法”作為美國的國內法,其本身沒有理由、更沒有權利規範與不屬於美國主權範圍的台灣的關係。該法不僅在美國立法史上十分罕見,而且其以國內法形式規定與屬於別國領土主權的地區之關係,更是世界少有。
“與台灣關係法”宣稱:“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穩定,涉及美國的政治、安全與經濟利益,且為國際間所關切之事”;“美國與中國之間建立外交關係之決策,乃是基於一項期望,即是台灣之未來,將以和平手段決定之”;“認定任何以和平以外之手段,決定台灣之未來之努力,包括抵製及禁運在內,均對於西太平洋地區之威脅,且為美國所嚴重關切”。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固然是當代國際社會公認的準則,但它不能用來剝奪國際法賦予的一個主權國家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與台灣關係法”的條文顯然旨在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求其承擔放棄用武力捍衛祖國領土完整的權利與責任,而按照美國的願望和利益行事。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互不幹涉內政,是現代國際的重要原則。“與台灣關係法”恰恰違反了這一國際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