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被告(上訴人),於樂,男,漢族,江浙省嘉江人,大學生,住嘉江市人民路123號。委托代理人李曉分,江浙三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被上訴人),王翔,男,漢族,江浙省嘉江人,個體戶,死者王超偉父親,住嘉江市天河小區3樓211。代理人姚濱,將江浙恒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於樂因殺害被上訴人王翔的兒子王超偉一案,不服江浙省嘉江人民法院第1123號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4年8月8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法官孫田輝擔任審判長,法官李麗、鄭亞軍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於樂在一審中訴稱……被告在進入酒吧之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帶到了包房當中,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拿起了占有血跡的刀……”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於樂參與殺害王超偉一案中,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於樂的上訴理由及辯解,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華夏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宣判被告無期徒刑。
本裁定為終生裁定。”
當審判長把判決書上的內容全都念出來之後,於樂麵色死灰,徹底絕望了。作為被告,他以後的人生,將會在監獄當中度過。他無法去想象那種黑暗的日子,一輩子啊!整整一輩子!
他如今才十九歲,剛剛讀大學,就要在監獄當中度過一輩子,他閉上眼,無法去想象。
庭審結束後,他就被帶回了監獄裏。
坐在監獄的床上,於樂麵如死灰,想到三個月前發生的事情,他嗤笑一聲,覺得自己真的好傻好傻,為什麼要去貪那個小便宜呢?為了區區一千塊錢,就搭上了自己未來所有的日子。
“張晨,你不得好死。”沉默了許久,於樂說出了這句話。
三個月前,於樂還是一個什麼都不想,隻想好好讀書,在課餘兼職賺點錢貼補生活費的大學生。那個時候,他從來沒有想過,一個從小和他一起長大,陪伴了他十幾年的好兄弟,好朋友張晨,會陷害他。
直到那天晚上,陪伴了他十幾年的好兄弟張晨給他找了一份在酒吧兼職的工作,說一個晚上就能賺到一千塊錢。他當時信了,然後當天晚上屁顛屁顛的跟著張晨去了那家叫做金碧輝煌的酒吧。
結果他沒想到,進了酒吧,就被張晨帶進了一個包廂當中。
當時包廂當中一個人都沒有,隻有他們兩個人。於樂陪著張晨喝了幾瓶酒後,張晨借著上廁所的理由離開了。當時於樂沒有什麼懷疑,隻是覺得開心,畢竟一個晚上能賺到一千的工作,他還是第一次遇到。
隻是之後,張晨的一個電話打斷了他的喜悅。
當時張晨在電話裏說道:“於樂啊,包廂桌子下麵好像有樣東西,你看看是不是我的錢包,是的話你就先拿著,等我上廁所回來再給我,我怕到時候給忘了。”
於樂二話沒說就答應了,雖然疑惑,但還是趴到桌子下麵去摸了摸,但摸到的不是錢包,而是一把刀。
一把粘著血的刀!
他把刀拿了出來,一開始於樂還以為是張晨跟他鬧著玩,在桌子底下放了這麼一把粘著血的刀。他還摸了摸上麵的血,以為是假的。
可是在包廂門被推開後,一個肚子上被捅了一刀,正嘩嘩流血的人蹣跚的走進包廂的時候,於樂的腦袋一下子就炸開了。於樂當時怔怔的看著那個人朝著自己走來,他痛苦的神情不像是裝出來的。於樂看看那個人又看看自己手裏的刀,腦袋裏瞬間閃過一個想法,這是真的?還是一個惡作劇?
之後那個人沒走幾步,就徹底倒在了包廂的地上,一動也不動了,於樂咽了口口水,膽戰心驚的挪動著腳步,抱著僥幸心理去探了探他的鼻息,結果已經沒氣了!他肚子上的血依舊在流淌,於樂一下子就明白這個人是真的死了。
後來,就在於樂愣神的時候,包廂當中衝進了幾個酒吧的保安,看到地上正在流血的屍體和拿著刀的於樂,立馬就把於樂給製服了。隨後酒吧的人員報了警,把於樂給扭送到了警察局。
直到被關進警察局之後,於樂才真正反應過來,他被張晨給陷害了。
之後警方取證調查,證明了刀柄上隻有於樂的指紋,刀上的血跡和死者的血跡完全符合。知道這個結果後的於樂,也明白了這是一場經過策劃的陷害。從張晨帶他進酒吧的那一刻起,他就進入了一個圈套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