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9年10月3日,清廷內閣首相袁守侗與大唐遠征軍總司令白南,在天津簽訂了第一個唐清之間締結的正式條約,史稱《一七七九天津條約》。
這份條約理所當然的是一個不平等條約,同時這份條約的內容極為繁雜,條約正款、附錄、備忘錄等總計超過五百頁,一共有二十多個部分。《天津條約》也被世界史學界認為是大唐共和國半殖民化清帝國之肇始。
條約的第一部分是停戰協議,自條約簽訂日起,唐清兩國處於全麵和平狀態,不再進行任何戰爭。而緊接著第二部分,立即就變成了唐清兩國的軍事同盟條約,條約主要內容為,兩國達成軍事合作關係,任何一國在被第三方攻打的狀態下,條約締結方有義務用各種有必要的方式參與到戰爭中來。同盟條約還規定,唐軍有義務在清國境內展開目的以維護清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其社會穩定的軍事活動,故而唐軍擁有在清國境內駐軍和采取軍事行動的權利,唐軍采取軍事行動和進行駐軍變更時,有義務提前知會清廷。第三,大唐有義務協助清廷進行軍事近代化改革,向清國有償提供軍事武器和其他軍事援助,幫助清軍進行訓練。第四,由大唐國防部出資出力,幫助清軍訓練武衛軍、武毅軍,武衛軍、武毅軍隸屬於清軍戰鬥序列,接受唐清雙重領導,平時接受駐清唐軍司令部指揮。
條約第三部分,自條約簽訂日起,持大唐身份者,可以免簽進入大清境內,從事合法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大唐國民擁有在清國境內居住、經商、投資等權利。大唐取得清國境內領事裁判權,清國司法機關無權審判持大唐身份者,需轉交大唐特區司法機關。
條約第四部分,清廷向大唐共和國免租金租借塘沽、上海、新安三地,成立特區。三特區主權上由大清和大唐共享,治權屬於大唐共和國,租期未定。清廷在三特區不享有駐軍權、司法權、租稅權等,可在特區派駐代表。特區原居民,自動獲得大唐國籍,享有大唐國民待遇。特區關口設清廷海關,負責出特區的對外貿易。
條約第五部分,廣東省暫時由大唐廣東戰區司令部代管,代管期至1781年1月1日終止。代管期間,大唐應向清廷交納1000萬兩白銀作為代管租費,大唐不必額外向清廷繳納當地財稅。另外代管期間,唐軍廣東戰區需自費協助清軍組建三鎮新軍,代管期結束時,新軍應完全練成並轉交指揮權給清兵部西南軍區。
條約第六部分,唐清兩國全麵簽訂協助流民安置善後條款。大唐共和國有義務幫助清國安置其國內失地失業流民,兩國設立流民安置委員會,由唐清兩國官員共管,經費由大唐方麵提供和管理。清國地方各級官府,需向流民安置委員會的各項行動無條件提供方便。
條約第七部分,大唐共和國向清國借貸白銀三千萬兩作為周轉,利率三分,清廷以關稅為抵押,欠款為還清期間,關稅收入隻能償還大唐,不能作為他用。第二年度,清國仍有三千萬兩白銀的可選擇借貸權。大唐保證十年內利率不變,同時大唐管理清國海關期間,稅率不得進行私自更改。清國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任何大唐商品進入本國市場,武器、鴉片等管製品單獨列入備忘錄,受進出口限製。
條約第八部分,清廷兵部向大唐共和國北方工業集團采購總價值為三百萬兩白銀的武器裝備,主要為SC-2後裝線膛槍、SC1776線膛火炮等,及相關彈藥。
條約第九部分,由大唐國家鐵路總公司投資,開發建設京津鐵路,鐵路百分之百歸大唐國家鐵路公司所有,經營權歸唐鐵,唐鐵每年需向清廷繳納鐵路租稅。由大唐投資,成立長江航運總公司,進行長江航運運營,同唐鐵例,向清廷每年繳納營收比例的租稅。
條約第十部分,大唐向清國無償提供一筆100萬噸糧食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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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樁樁一件件,從商貿、軍事、移民、交通等各方麵都滲透到了大清這個帝國的裏麵。即便是相當多的條款裏麵,看上去好像全都是大唐的義務,清國占便宜很多,但實際上大唐卻通過這些條款實現了自己的各種目的。
所謂的有義務維持清國的領土主權完整,實際上是打了一劑預防針,現在清國的每一寸土地,未來都是大唐的,如果沒有這個盟約的存在,那麼看出清國虛弱的西方列強,誰都想上來咬一口,懷有異心的那些邊疆分裂勢力,也都可能帶來各種麻煩。有了這個盟約,大唐就具備幹涉的合法性,避免自己未來丟失哪怕一寸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