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尊嚴、權威。” 在全省兩會和全國兩會上,代表對司法不公的現象反映強烈,成為法院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多年來,省法院為促進司法公正作了大量工作,各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但人民法院工作還有很多不足,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審判工作中關係案、人情案甚至金錢案的現象依然存在,導致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有的甚至屬於枉法裁判,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法院工作,損害了司法權威。為此我們開展了“促進司法公正,防止出現不公正判決、裁定和執行案件”調研活動。
一、基本現狀
1、不公正判決、裁定和執行案件在一定範圍內存在。在以法官為對象的問卷中,認為自己審判的案件90%左右公正的人數占大多數達到95%,認為結果全部公正的人數隻有3%。而以社會人士為對象的問卷中,大多數人認為法官審理的案件,結果公正的占70-80%。這說明不公正判決、裁定和執行案件在一定範圍內存在,且對待司法不公社會認識會存在放大表述的傾向。人民對司法公正與否很關注,偶爾不公正的審判對法院的影響也是巨大的。
2、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兩類問卷趨同的是法官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這說明法官職權配置有待科學、合理調整,對待法官的審判權應加強監督。在以法官為對象的問卷中,絕大多數法官認為職級待遇低,案件數量大(尤其是基層法院),工作超負荷。地方權力幹預、上級領導幹預,依法辦案難度大。這說明客觀因素製約了法官依法公正審判。而以社會人士為對象的問卷中,30%的人認為法官司法能力低,辦案件質量差,責任心不強,案件超審限嚴重。這表明,我們的司法能力有待提高。
3、錯案應當追究。60%的法官認為應該科學的對待錯案,宜按過錯的程度追究。40%的法官認為不應追究責任,因為影響錯案的因素很多,法官也無能為力。96%以上的社會人士認為應追究責任。這表明,錯案應被追究,但也要考慮全麵,慎重對待,做到罰當其責。
二、促進司法公正解決司法不公的對策
通過調研認識到促進司法公正,防止不公正的判決、裁定、執行案件,必須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麵。一是提高法官素質。通過培養學習型法官,提高司法能力;通過自我教育和組織教育培養高尚的職業道德。二是加強監督力度。合理配置審判職權,設立專門監督機構,對審判權進行監督和製約。三是建立健全規章製度,規範審判活動。
(一)在職權配置上
審判是法院的工作中心,合議庭能否正確行使職能是實現公正效率主題的關鍵。我國合議庭製度過去是鬆散型的,職能弱化。在需要的時候隨機找其他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合而不審、合而不議”,審判長臨時指定,成員之間隨機搭幫,其結果是導致了內部運行的行政化現象日趨嚴重,院長、庭長層層審批,違反了審判工作的基本規律。因此,人民法院在當時進行的審判方式改革的基礎上,繼續擴大合議庭的職權,形成了以審判長為核心的固定化合議庭模式。在固定組織的合議庭裏,審判長組織、引導審判活動的進行,最後裁決由合議庭共同作出,因審判長是經過選任的優秀法官,也為年輕法官樹立了榜樣。但是,這種新的組成模式又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案件還沒到法院,當事人已經找上法官的門了。由於合議庭長期固定,合議庭成員間甚至形成了某種默契,滋生了司法腐敗。而實行合議庭成員隨機抽取為我們提出了新的思路。實行合議庭審判長、合議庭成員隨機生成。使其與當事人形成天然的屏障,當事人很難在短時間內與其掛上鉤,如果再落實好回避、審判公開、當庭宣判等製度,就很難形成關係案、人情案;法官處於經常性地接受挑戰的狀態,使其產生提升業務水平的壓力,防止過分偏狹,過分專業化,有利於法官的進步;由於合議庭成員因個案而形成,隨著個案的結案而解散,有利於法官獨立地參與案件裁判,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真正體現合議民主集中製的本位價值,這更符合合議製的初衷,更能贏得當事人的信賴,同時也減少了法官走向腐敗、不公的機會,保護了我們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