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有權批評、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指的是包括中央在內的所有組織和包括黨的領導人在內的每一個黨員。黨章所以規定這項權利,是為了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促使黨員都來關心黨,維護黨的利益,及時有效地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思想、言行作鬥爭,同官僚主義、特殊化、違法亂紀等不良傾向及一切敗壞黨的事業的行為作鬥爭,以利於保證黨的純潔性,增強黨的戰鬥力。有的黨組織不重視、不尊重黨員的檢舉權利,或是把黨員的檢舉材料壓下來,不調查不處理,或是把材料不負責地轉下去,不檢查不落實,有的甚至把檢舉材料,轉給當事人看,使檢舉人受到打擊報複,這些做法都是非常錯誤的。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麵的方式負責地行使揭發、檢舉的權利,一是要有事實根據,實事求是,不能歪曲真相、任意擴大,更不能無中生有、造謠誣陷;二是要按組織原則辦事,符合組織程序和手續,配合黨組織認真地進行查處,不能采取自由主義態度,更不能隨意在黨外擴散造成混亂。
第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黨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由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決定的,是黨員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權利,是黨員參與黨的組織生活的重要表現。黨員要增強民主意識,明確每個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是平等的。黨員有表決權,是指黨內討論決定問題時,黨員有發表自己意見,表示讚成或反對的權利。所有黨員的表決權一律平等,即每個人都享有並隻能享有一票的權利,任何黨員的這一票具有同等效力。這樣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投票等表決方式作出的決定,才能充分反映多數黨員的意見。黨組織討論決定重要問題,應事先進行協商、醞釀,必要時進行表決。參加表決的黨員有表示讚成、反對的權利,也可以棄權。重要問題主要是指: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事項;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按規定應該由集體討論的幹部的任免、調動和處理;涉及群眾利益的重要問題;發展新黨員;上級黨組織規定應由黨組織決定的其他問題。凡應當經過表決來決定的問題,如果不提交到會黨員表決,或限製黨員行使表決權的做法,都是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黨員要積極參加黨內重大問題的討論,勇於表明自己的看法,認真行使表決權。黨員享有選舉權,是指黨員在參加黨內選舉時,有充分表示自己意見的權利。在黨內選舉時,黨員有權了解候選人的情況,提出和要求更換候選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同時,有權被選為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黨的各級委員會的成員。黨員要以對黨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對待自己手中神聖的選票,行使自己的權利,體現自己的意誌,不能用自己的一票為自己謀私利。
第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黨組織討論決定給犯錯誤的黨員以黨紀處分,或者對黨員的工作和表現作出鑒定,是十分嚴肅的事情。黨章規定這項權利,是為了確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維護黨員的正當權益。我們黨曆來十分重視和關心黨員的政治生命,黨員享有這項權利,可以使黨組織在對黨員進行鑒定或處分時,都要讓本人直接參加,能夠充分聽到本人和其他黨員的意見,做到恰如其分,不出差錯,盡量減少和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同時可以使被鑒定或犯錯誤的黨員心悅誠服並受到教育,也可以使其他的人受到教育,提高認識,增強團結。必須明確,辯護不是為錯誤辯解。辯護時,必須出以公心,忠於事實真相,以黨的利益為最高原則。有的黨員企圖利用申辯權,為自己的錯誤辯護,這是對申辯權的曲解。有的黨員明明發現組織決定與事實不符,本人有意見,也不向組織提出來,這種消極的態度也是不對的。其他黨員有權為被鑒定或處分的黨員作證和辯護。這是為了弄清事實真相,準確地判定問題性質,以確保黨組織作出正確的鑒定或處分。對申辯人提出的問題,其他黨員有權為他提供旁證;對於一切不符合事實的問題,或者屬於誣陷之詞,每個黨員都有權為申辯人辯護。任何阻止其他黨員作證或辯護的行為,都是錯誤的,必須禁止。黨員要學會正確行使這項權利,要堅持黨的原則,對同誌的政治生命負責,忠於事實,敢說真話,不徇私情,不作假證,不無限上綱傷害同誌,也不當“老好人”為犯錯誤的人開脫。凡作偽證者應受到黨紀追究。
第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黨章規定這項權利,是為了保證黨員有充分的思想自由,也避免黨的決策的失誤。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見,是正常現象,而且有時真理在少數人手裏。黨員正確行使這項權利,一方麵,要堅決地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這是一個黨員必須具備的條件,也是黨的十分重要的組織紀律,否則就不能保證黨在行動上的一致。另一方麵,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提出,還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這有利於發揚黨內民主,通過正確方式解決黨內的不同認識問題;有利於通過實踐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有利於上級組織了解下級組織的情況;有利於黨的事業。任何黨組織和任何黨員都不應強迫黨員放棄保留意見。對保留意見的本人來說,當實踐證明自己的意見錯了,不應再固執己見,更不能違反黨的紀律,把個人的意見不分場合、對象,到處傳播。在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問題上,共產黨員不能各行其是、各自為政,更不允許到社會上以各種形式發表所謂“不同政見”。對有關大是大非的原則問題,共產黨員不能以“保留意見”為由,堅持個人錯誤的觀點。
第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複。
這項權利中所說的“請求”是指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麵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向各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如請求黨組織交給自己任務或免去自己的職務,犯了錯誤請求給予處分或給予改正錯誤的機會,對個人或別人問題請求給予調查,等等。“申訴”是指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或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不服,有權逐級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重新處理的陳述。“控告”是指黨員的各項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其他黨員的侵害時,有權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為本人伸張正義的強烈要求。這項規定,有利於伸張黨的正氣,增強黨員為堅持原則、堅持真理、同黨內不正之風進行鬥爭的決心和信心;可以使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及時了解下情,改進工作;可以防止和避免冤假錯案及打擊報複現象的發生。廣大黨員要提高認識,克服認為黨員“隻須聽話、隻須完成任務”就行了,“民主權利可有可無”和“普通黨員議事參政能力差,過多參與是走形式”等錯誤認識。要認識到維護黨員權利,不是為黨員個人爭什麼或撈什麼好處,而是為了黨和人民的利益。因此,黨員隻要有正當理由,如對黨的各級組織、各級領導幹部和任何黨員,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在處理黨內外各種問題包括對本人的處分等,感到不理解、想不通,或者有不同意見,甚至認為有錯誤,或發現有危害黨和人民利益的現象,等等,都有權實事求是地向黨的各級組織直至黨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黨員要認真行使這項權利,敢於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幹部進行監督,大膽揭發黨內各種不良傾向,頑強地同一切不正之風、腐敗現象作堅決的鬥爭。但是,絕不能因為有了不同意見,就搞非法組織,搞串聯活動,或以靜坐、絕食等一套非法行為威脅黨組織。黨組織對黨員的請求、申訴和控告必須及時作出負責的答複,不得拖延、積壓、推諉;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辦事,以黨紀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及時地恰當地處理問題;要有結果,該辦的要抓緊落實,一時辦不了的要說明情況,不該辦的要說明理由,錯誤的要批評教育。黨組織根據黨員的要求,作出負責的答複,不是對黨員的恩賜,而是對黨的事業負責的表現。這樣做,有利於保障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各項民主權利,有利於增強各級黨組織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戰鬥力,有利於提高黨的執政水平和領導水平。相反,對黨員的要求無故拖延,不聞不問,或把署名控告信轉到被告組織和被告人手中等做法,是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認真調查,並作出嚴肅處理。
黨員享受應有權利具有重要意義。黨員權利是實現黨內民主的重要保障,是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發揮作用的有力保證。第一,民主集中製的貫徹落實,離不開黨員權利的保障。如果黨組織未能保障黨員行使權利,就不能保障黨內健全的組織生活,就會失去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也就不能從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鞏固黨的團結和統一。黨員的權利得到保障,就能保證黨內民主生活正常化,形成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麵,進而有利於黨的事業健康發展。第二,黨員權利是黨員發揮作用的有力保證。黨章規定黨員權利,從客觀上為黨員發揮作用提供了保證。如果黨員能夠按照黨章規定正確行使權利,就能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強對黨的事業的政治責任感,更好地完成黨的各項任務。為了保障黨員權利的真正實現,中共中央於2004年9月22日專門頒布實施了《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該條例明確規定:“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無權剝奪。堅持在黨的紀律麵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對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都應當予以追究;情節嚴重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需要指出的是有些黨員和黨組織的負責人,對於維護黨員權利的嚴肅性認識不足,個別人甚至侵犯黨員的民主權利,這是極為錯誤的,必須堅決改正。
五、共產黨員權利與義務的有機統一
黨員的義務和權利是相互聯係、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黨員履行義務,是黨員在高度覺悟的基礎上,為實現黨的綱領、完成黨的任務而自覺承擔的責任,是黨員行為的準則。黨員行使權利是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維護黨的利益的重要表現和組織保證。其次,黨員義務和權利是相互依存的。黨員享受黨員權利以履行黨員應盡義務為前提,同時黨員履行黨員義務又需要一定的權利做保障。黨員在黨內如果不享受應有的權利,也就難以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樣,隻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也是錯誤的。再次,履行黨員義務和正確行使黨員權利是做合格黨員的具體標準和重要條件,黨員義務是對黨員的具體要求。在很多情況下,黨員行使權利的同時,也是在為黨盡義務;在盡義務的同時,也是在行使自己的權利。黨員的義務和權利,統一於黨的利益的基礎之上,都是為鞏固黨的組織,提高黨的戰鬥力,完成黨的總任務和總目標而製定的。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和黨員權利,都是為了更好地保證和發揮黨員作為黨的事業的主體的地位和作用。黨員是黨的一切事業的承擔者,是黨的曆史任務的實現者。強調和規定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就是為了更好地讓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發揮黨員的積極性,這是黨的事業最終成功的希望所在,同時也決定了中國共產黨黨員與資產階級政黨的黨員有根本的區別,即中國共產黨黨員是有著強烈責任感的、具有獨立意誌和健全人格的戰士,而不是任何個人或小集團的工具。規定黨員義務和權利,就是確認黨員在黨內的主人翁地位,確認所有黨員在黨內一律平等。離開這一點,黨員先進作用的發揮就會受到極大的限製。
思考題
1.申請入黨的條件是什麼?
2.如何正確理解共產黨員的基本條件?
3.什麼是黨員的義務和黨員的權利?
4.如何認識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