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頓
關於日常生活記憶的實驗
從艾濱浩斯開始,心理學家對記憶進行了無數的實驗研究。但是對於日常生活中的記憶,不能用實驗室的規矩橫加幹擾,因此很難用實驗室實驗加以嚴格的考察,而是必須在保持生活一如尋常的基礎上,積極地控製各種變量,開展實驗。林頓(Linton)就進行了這樣一項艱巨的工程。她以艾濱浩斯為榜樣,花了6年的時間研究自己對於日常生活中的事件的回憶。
林頓的實驗是這樣進行的:
首先,記錄每天要做的事情。每天都要在卡片上記錄當天發生的一些事件,每張卡片的正麵寫下關於一個事件的簡短描述,反麵則記錄該事件發生的日期,並對該事件做出一些評定(例如,將來能否清楚地回憶這一事件,對於這一事件的情緒反應,這一事件對於個人生活目標的重要性等)。如果每天記錄2~3個事件,每個月就可以積累下60~90張卡片。
其次,記錄每月都要做的事情。在每個月末,將該月積累下來所有的卡片隨機地分成14堆,作為之後3年的測驗材料:其中12堆卡片將在該1月之後的12個月中進行測驗(每月1次),另外2堆卡片則分別用於2年和3年後的測驗。
在每個月的測驗中,先對生活中的事件進行短時間的自我回憶,以此作為測驗前的熱身,隨後洗亂本月待測卡片。然後進行正式測驗,抽出2張卡片,同時按下秒表,記錄卡片的編號,然後根據卡片正麵記載的事件描述將這兩張卡片按照發生的時間排序,並記錄排序所花的時間。接著,重新啟動秒表,開始回憶左手所持卡片上的事件發生的準確日期,記錄反應時間。最後,再重新啟動秒表,開始回憶右手所持卡片上的事件發生的準確日期,也記錄反應時間。
在這個實驗進行的前20個月當中,林頓就記錄了2003個事件,進行了3006張卡片的測試(其中1468張卡片重複測驗)。在實驗之前,她曾經相信自己很快就會忘記日常生活中的許多事情,但是,實驗結果表明這種情況沒有發生。這可能是因為測驗的時候她看到了事件的描述,也就是說,她對事件本身進行的是再認,而不是回憶,這就降低了測驗的難度。
不過,林頓的實驗還是告訴我們,對於真實事件的記憶比過去的實驗室研究所認定的要持久得多。
林頓還記錄了她在回憶事件發生日期時的思維的內容。她發現,自己常常采用問題解決的各種策略來幫助回憶日期,這種策略甚至可以用於那些已經不能外顯地回憶出來的事件。
林頓還分析了那些自己不能回憶的項目,發現它們至少可以分成兩大類型:第一種類型的項目已經完全不能回憶,這時,原來記錄下來的事件描述起不到一點作用。第二種類型的項目則不是簡單的遺忘,而是不能與其他熟悉的項目區別開來。
心靈智慧點滴
個體在回憶自己經曆過的事情時,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經常會產生各種偏差和扭曲。心理學家沙克特提出了記憶偏差的“七宗罪”。
“罪狀”之一:保持短暫(transience)。記憶痕跡保持的時間短,未及從容玩味,很快就“灰飛煙滅”了。
“罪狀”之二:心不在焉(absent—mindedness)。有些人剛做完一件事情,馬上又重做一遍。原因倒不是為了改進做法,而是因為忘記剛才做了什麼。所以,就會出現刷兩遍牙的事情,或者衝進某個房間,卻忘記自己要找的是什麼。
“罪狀”之三:阻斷(blocking)。有時,我們明明覺得自己記得什麼事情,就是回憶不起來。
“罪狀”之四:張冠李戴(misattrihution)。人們常常忘記他們聽到某事情或讀到某文章時所在的地點。有的時候,人們還會認為自己看到或聽到過某些事情,其實卻是無中生有。
“罪狀”之五:受暗示性(suggestibility)。人們很容易接受暗示。如果你告訴一個人,說他應該見過誰,那個人就可能真的覺得自己見過誰。
“罪狀”之六:偏向(bias)。人們對過去的回憶常常產生偏向。當你和一個熟人吵架的時候,你會更多地回憶起他對你做過的壞事,而忘記他對你的好處;隻有等到你和他言歸於好時,才想起他的那些種種好處。
“罪狀”之七:固執(persistence)。人們常常固執地把那些其實不合理的事情當成是順理成章的。例如一個經常獲得成功的人,受到了一次嚴重的挫折,他以後可能總是更容易回憶起這次挫折,而不是那些成功的經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