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訊中,有時會出現嫌疑人做虛假供述的情況。其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及原因。
一、為免受肉體和精神痛苦
造成假供的生理心理因素主要是,當犯罪嫌疑人經受不住身體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時,意誌和精神的“屏障”被摧垮了。在這種狀況下,許多嫌疑人(實際上是無辜者或不是案件的主犯),為免受肉體和精神的痛苦,於是不再考慮其他,從而假供亂供,說出訊問者所希望、所要求的一切“罪狀”。這是審訊中造成假供的主要生理心理因素。
二、暗示心理生理狀態的出現
從心理學的角度講,一個人身體所受的痛苦和疲勞將會在大腦皮層上形成一個極容易受到暗示的心理狀態。在這種心理狀態下所供出的口供,除了部分犯罪嫌疑人說出真情外,還會造成許多冤錯案件的發生。
三、精神病態的自供
在假供中還有一種情況是屬於精神病態的自供。由於個別犯罪嫌疑人精神異常,從而導致虛幻的自供。常見的一種是妄想狂病人。這種病人一般是男性多於女性,發病年齡多在中年以後(40~50歲之間)。這種精神病的特點是不易被發現,智力發育正常,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其特點具體體現在具有逐漸發展的、牢固的、係統化的被害妄想或罪惡妄想,所以往往采取消極的防禦或積極的反擊行動,或陷入自責自罪之中。比如不斷地向有關部門控告,甚至傷害想象中的“敵人”,有的則自認做了一些重大案件。由於妄想結構緊密,邏輯性、係統性很強,因此一時很難鑒別真假。如果輕信這種“自供”,則會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譬如,有一個人“投案”,說他殺了自己的女兒,並燒了她的屍體,情節非常生動,還說這個“案件”得到其妻子的幫忙。但他妻子拒絕承認這個“案件”,後來他的女兒又完好地出現了。由此可見,這個人的口供和自供完全是由於精神疾病所致。
四、頂替或報複他人
除精神病患者外,還有屬於“移花接木”、‘李代桃僵’,頂替他人,障人耳目,或是出於報複心理,嫁禍於人的情況。
偵查實踐中,有時存在有人為救朋友、父兄或因難言隱私而自願頂替他人而進行假供的情況。例如,發生在北京的“丁字街血案”裏,與死者王少懷有著密切關係的女醫生歐陽雲為了某種難言之隱,主動承認了是她為了報複王少懷玩弄女人而殺死了他。事實上,是她為了保護真心愛她,出於私情和義憤而殺死了王少懷的凶手丁力。在案件偵破接近尾聲時,歐陽雲說道:“丁力是為我殺的王少懷,責任在我!我已經坑害了丁力,不能再坑害他了!你們要槍斃就槍斃我吧!我已經做好了死的準備。隻有用我的死,才能贖回我對丁力的罪過;隻有用我的死,才能安慰我負罪的心靈!除此,沒有其他路可走啊!……”
五、超理智的自供而掩蓋真相
還有的人是屬於超理智的自供。例如:為了避實就虛而主動地編造假供,以圖掩蓋罪行,逃避嚴懲。對於這種情況,也必須加以注意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