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6章 善於消除老年再婚的阻力(2 / 2)

3、把握處理阻力的對策

老年人自願再婚,對社會、家庭和個人身心健康都是有益的,社會製度也給中老年人再婚創造了條件。但老年人再婚確實存在一些阻力。

這些阻力有自身的原因,有社會輿論的壓力,還有來自子女的幹涉、阻撓和破壞。對待這些阻力,我們老年人既不可畏懼不前,也不可草率處理,認真耐心對待才是我們老年人取得再婚幸福的關鍵。

(1)衝破思想牢籠

老年人從小受到的教育和熏陶,難免帶有封建思想的烙印。喪偶或離異後,由於生活、精神和感情上的需要,不少老年人想到再婚,但由於不敢衝破這些思想的牢籠,隻能停留在想的階段,既不敢說出口,又不敢去行動。

因此,單身老年人要想獲得幸福晚年,就要充分認識到現代社會的開放性,跟上時代的步伐,為了取得再婚幸福,勇敢地邁出第一步。

(2)勇敢麵對輿論

再婚既有老年人自己內心阻力,也有來自社會的非議,所以再婚老年人還要敢於抵製社會上封建習俗輿論的壓力。

過去,人們受“好女不嫁二夫”的思想束縛,對鰥夫再娶,寡婦改嫁評頭論足,或成為街談巷議之話題,或成為茶餘飯後之笑料,多加譏諷。時至今日,這些思想在很多人的心理還存在。也正是這些思想的廣泛存在,使那些想再婚的老年人望而生畏,隻好卻步,像一張無形之網,束縛了老年人的行為。

現代行為科學證明,求偶結婚絕非是青年人的“專利”,也是老年人生活中的最大願望之一。所以,老年人要自覺抵製封建習俗的輿論壓力,從中解放出來,勇敢地主宰自己的命運,追求晚年生活美滿。

(3)先與子女通氣

再婚前,及時征求子女的意見和建議,對其曉以利弊,言之以理,動之以情,使他們有思想和精神準備,對暫時想不通的子女,也有做工作的時間。如果事前不先向子女打招呼,既成事實再告知,往往陷於被動局麵。

(4)尊重子女的感情

在我國這個家庭氛圍非常重的國家,取得子女理解和諒解,是老年人再婚後獲得真正幸福的關鍵,故要耐心處理好來自子女方麵的阻力和幹涉。這首先要求老年人要尊重子女的感情。

人是有感情的,父母同子女的感情又不同於一般的友情,當失去父愛或母愛時,他們心靈上所受的創傷是很深的,親人的形象不是馬上就可以消失的,而是需要一段時間的淡化過程。

如果喪偶後在短時間內另尋伴侶,讓一個陌生人來取代子女心目中父親或母親的位置,子女在感情上是不容易接受的。因此,喪偶後根據家庭實際情況,過幾年再娶或再嫁比較好,切不可操之過急。

(5)慎重處理財產

老年人再婚前,如果不將財產分割一下,子女們在感情上可能過不去,而且可能會給以後留有麻煩。一方麵是先人生前留下的一些有紀念意義的東西,到了另一個家庭,就完全失去了原有的價值;另一方麵,子女提出分割財產的要求,也有其合理的成分。

處理財產時,可由老年人主持,在不影響老年人再婚後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將老伴的遺產分割一下,尤其是子女們認為有紀念意義的物品,讓他們拿走,這樣對子女在感情上是一種心理安慰。

有些不便於分割的財產,如房產或比較貴重的成套家具、家電等,分割後會給老年人生活帶來困難,可把實際情況向子女解釋清楚,也可立下書麵協議,商定哪些財產將來歸誰所有。這樣,可以使子女放心,老年人再婚阻力也就小了。

當然,對極少數蠻不講理,強分財產,非法侵犯老年人再婚合法權益的子女,可請親朋、鄰居幫助調停,如不奏效,可訴諸法律。

總之,老年人對來自各方麵的阻力,要做具體分析,根據不同情況對待,實事求是,合理解決。既不屈從子女的壓力,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又不簡單從事,一概斥之為幹涉。

貼心小提示

麵對子女對再婚的堅決反對,老年人也不用過分擔心。老年人再婚合理合法,是受法律保護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在一些地方法規中或者保護條例中也明確指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不容侵犯。任何人不得幹涉老年人結婚、離婚,不得幹涉喪偶或者離婚老年人再婚,也不得幹涉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

因此,子女反對老年人再婚是錯誤的,違法的。在這個問題上,老年人要理直氣壯地對子女開展工作,不能屈從於子女的壓力,違心地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