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部憲法與一個國家(1 / 3)

一、“打出來的”和“談出來的”

美國這個國家很有些奇怪。她不是“打出來的”,而是“談出來的”。

和世界上許多民族一樣,在美國人的建國過程中也經曆了一場戰爭,這就是著名的“獨立戰爭”。但與眾不同的是,勝利後的美國人並沒有立即建立起他們的聯邦政府,那些手握兵權功勳卓著的將帥們也沒有趁機登上王位。也就是說,他們打下了江山,卻沒有去坐江山,而是和自己的士兵一樣一哄而散,解甲歸田。戰爭勝利四年後,即1787年,美國各州的代表才被迫重新坐到一起,討論起草一部憲法。又過了兩年,即1789年,憲法才被通過,聯邦政府才開始工作,美國人民也才選出他們的第一屆總統華盛頓。直到這時,一個在我們看來“像模像樣”的國家才算是真正建立起來了。

然而美國的建國日卻定在十三年前,即1776年的7月4日。這是他們發表《獨立宣言》的日子。這時,為期八年的“美國革命”才剛剛開始一年。那時的美國,既沒有總統,也沒有憲法,更沒有一個像模像樣的政府,當然也沒有國旗、國徽、國歌和首都,而隻有一個“自由獨立”的“美國理想”。但在美國人看來,這就是建國了。於是,美國的建國過程竟是這樣:先有一個關於國家的理想和一種精神,然後有憲法,最後有政府和總統。

那麼,在獨立宣言、聯邦憲法和國家機構這三個環節之中,哪一個最重要呢?應該是憲法。因為如果隻有獨立宣言,美國就永遠隻是一個理想或理念,不是一個國家;而如果隻有政府和總統,則美國未必是美國,沒準還會是伊拉克。可以這麼說,正是美國人在1787年起草的這部憲法,不但使《獨立宣言》的理想變成了現實,而且保證了這個現實的國家最大限度地符合《獨立宣言》的精神和理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一些不可剝奪(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因為政府的正當權力,是要經過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違背這些目標時,人民便有權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一個新的政府。這個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及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必使人民認為惟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

現在我們知道,美國人民恪守了他們製定憲法時許下的諾言,並為確保《獨立宣言》的精神和理想不受傷害進行了不懈的鬥爭。二百多年來,美國的憲法沒有修改過一個字,而所有違憲的或者有違憲嫌疑的行為都受到了懲罰或付出了代價,當事人不是遭到國會彈劾,就是自動辭職下台(如尼克鬆)。就連華盛頓這樣在我們看來當之無愧的“國父”,也是在憲法被批準之後,才由美國人民根據憲法選舉為第一屆總統的。所以我們說,沒有聯邦憲法,就沒有美利堅合眾國。我們甚至還可以說,正是一部憲法締造了一個國家。

然而,這就把一般人心目中的建國程序完全顛倒過來了。因為在大多數國家那裏,都是先建國後製憲的。但正是在這種“倒行逆施”中,人類追求了上千年的憲政精神才得到了最充分的體現。這種精神認為,不是國家創造了法律,而是法律創造了國家。美國的建國過程便體現了這一精神,美國也確實是最地道的憲政國家。惟其如此,美國憲法在1789年生效以後,世界各國便紛紛效尤,相繼製憲,並以此作為自己立憲的參照係甚至楷模。

這也毫不奇怪。畢竟,在1787年費城會議上起草的聯邦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憲法。依據這部憲法選出的總統,是世界上第一個民選總統。根據這部憲法建立起來的美利堅合眾國,則是最典型的共和國。它甚至被稱作“共和國之祖國”(梁啟超語)。而且,正是由於它有著迄今為止最完備的共和製度和憲政精神,這個國家在不過一二百年的時間內,迅速由一個大西洋沿岸狹長地帶的鬆鬆散散的聯邦之國,崛起為舉足輕重的超級大國。其影響之深遠,已讓許多曆史悠久的大國望塵莫及。

可是,這部憲法在形成過程中,卻差一點胎死腹中。

首先是製憲會議開得很不順利。這次會議的時間原本定在1787年5月14日,正式代表七十四人。但結果,實到隻有五十五人,而且拖到5月25日才達到法定人數,正式會議因此延期十一天。會議開始以後,因種種原因中途退場的又有十三人,堅持到底的隻有四十二人;而這四十二人中,又有三人拒絕在憲法文本上簽字,羅德島則始終拒絕派代表參加。這樣,最後在憲法文本上簽字的,隻有十二個邦的三十九名代表,包括他們的主席、弗吉尼亞代表喬治·華盛頓。再加上一個證人、會議秘書威廉·傑克遜,簽字的一共四十人,隻不過比七十四人的半數稍多一點(百分之五十五)。至於會議過程中充滿唇槍舌劍和討價還價,則更是不在話下。所以這次會議便從1787年的5月25日一直開到9月17日,足足開了三四個月之久。最後,許多人最初的意見,都被別的代表修改得麵目全非。對於珍視自己思想的人而言,這種結局當然不能令人滿意。因此華盛頓認為,這部憲法能維持二十年,就算不錯了。

隨後,好不容易才草成的憲法,在交由各邦批準時又遇到了麻煩。特拉華、新澤西和賓夕法尼亞三個邦倒是爽快,當年就予以通過:特拉華和新澤西的議會一致通過,賓夕法尼亞則以2:1的票數通過。到1788年6月,批準聯邦憲法的邦已達到法定的九個,但還有兩個舉足輕重的邦,即弗吉尼亞和紐約,遲遲不肯批準。這樣,又經過一番鬥爭和妥協,這兩個邦才勉強同意批準,美國憲法也才得以於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一個“神形兼備”的美利堅合眾國,也才算是真正建立起來了。但恰恰是這種特殊的國情,不但決定了這個國家是談出來的,是由憲法和法律創造的,而且決定了它的憲法也一定是最能體現共和與憲政精神的。

二、從殖民地到合眾國

多少讀過一點美國史的人都知道,在《獨立宣言》發表之前,北美大地上並沒有什麼國家,隻有一些殖民地。它們在理論上屬於大英帝國,實際上由自己管理,即“主權王有,治權民有”。在1607-1732年之間,這樣的英屬殖民地一共有十六個。後來,有三個殖民地被兼並。因此,到獨立戰爭時,北美大地上的英屬殖民地一共是十三個。按照從北到南的順序排列,它們是:新罕布什爾、馬薩諸塞、羅德島、康涅狄格、紐約、新澤西、賓夕法尼亞、特拉華、馬裏蘭、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佐治亞。所謂美利堅合眾國,起先就是由這十三個殖民地聯合而成的。

把它們聯合起來並不容易。首先,這些殖民地雖然都號稱英屬,但相互之間卻並沒有什麼關係,也沒有什麼瓜葛。每一個殖民地都是以個案的方式建立起來的,其政治權力直接來自英國國王的特許。大英帝國對它們進行“垂直領導”,並沒有在當地設立過統一管理這些殖民地的政府機構。所以,這些殖民地之間是互不相關的,也是可以互不買賬的。

其次,這些殖民地的性質也不相同。它們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公司殖民地,比如弗吉尼亞,就是弗吉尼亞公司建立的;馬薩諸塞,則是馬薩諸塞灣公司建立的;第二類是領主殖民地,是英國國王封給某個或某些領主的。而且,就像當年周天子分封諸侯一樣,這類殖民地也可以再分封。比如以英國王後瑪麗命名的馬裏蘭,就是封給第一代巴爾的摩勳爵喬治·卡爾弗特的,而巴爾的摩勳爵又分封了六十個莊園;第三類殖民地是自治殖民地,也叫契約殖民地。它們既不屬於國王,也不屬於領主,是自由移民自己根據他們之間的契約建立起來的,比如羅德島和康涅狄格就是。這三類殖民地,各有各的情況,各有各的利益,各有各的想法,並不那麼容易就能攏起來。

第三,這些殖民地的人口也很複雜,有白人,也有黑人。白人當中,除英格蘭人外,還有蘇格蘭人、愛爾蘭人、德意誌人、西班牙人、荷蘭人、法國人、瑞典人等等。根據1790年的統計,當時的白人中,英格蘭人占百分之六十點一,蘇格蘭人占百分之八點一,愛爾蘭人占百分之三點六,德意誌人占百分之八點六,荷蘭人占百分之三點一,法國人占百分之二點三,西班牙人占百分之零點八,瑞典人占百分之零點七,其他人占百分之六點八。這說明北美殖民地是一個以盎格魯-撒克遜人為主的多元文化社會。多元必多樣,也必定多心,正所謂“非我族類,其心必異”。何況他們原本互不相屬,各自為政,哪裏就能一下子統一起來?

最早是在1754年的6月,有七個殖民地的代表在阿爾巴尼召開了一次聯席會議。這次會議雖然隻是為了應付法國人及其印第安盟友所造成的威脅,是一次臨時的動議,但這些殖民地能夠想到結盟,就是一個了不起的開端。聯合開始了。

十一年後,即1765年,又有了一次“反印花稅法大會”。這次大會是根據馬薩諸塞的倡議在紐約召開的,有九個殖民地派代表參加。正是在這次大會上,克裏斯托弗·加茲頓提出了“美利堅人”(Americans)的概念。他說,在這個大陸上,不應該再有人自稱新英格蘭人、新約克郡人,我們都是美利堅人。這個說法得到了人們的響應和認同。於是,生活在北美英屬殖民地上的人民第一次有了共同的民族概念,美利堅民族誕生了。

又過了九年,1774年9月5日,第一屆“大陸會議”在賓夕法尼亞的費城召開。來自各殖民地的五十五名代表參加了會議,並通過了《權利宣言》,宣布殖民地人民有生存、自由和財產的權利。他們向英國國王遞交了一份請願書,要求廢除一些“不可容忍的法令”,並同時決定一致抵製英貨,停止對英出口。

這種原本有限的反抗卻被英王喬治三世視為叛亂,他宣稱這些殖民地人民“必須用戰鬥來決定他們是屬於這個國家(英國)還是獨立”。殖民地人民也不含糊。1775年5月10日,第二屆“大陸會議”在費城召開。會議決定組建“大陸軍”,並任命喬治·華盛頓為總司令。獨立戰爭打響了,而且一打就是八年。

實際上,1774年第一屆“大陸會議”以後,事情就發生了變化。這就是:原本互不相屬、各自為政的那些北美英屬殖民地,現在已變成了“聯合殖民地”(UnitedColonies)。他們有了一個相互聯係的平台,也有了合眾國賴以孕育的母體。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爾率先通過了自己的憲法,建立了自己“主權、自由和獨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屬殖民地則在兩年間紛紛效法(馬薩諸塞則在1780年6月16日通過新憲法,以取代1776年的舊憲法)。這樣,原來的“殖民地”(Colonies),就變成了具有“半國家”性質的“邦”(State),因為它們都有自己的憲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發表的《獨立宣言》才可以這樣說:“這些聯合殖民地從此成為而且理應成為自由獨立之邦。”

不過,1776年7月2日,當大陸會議討論是否公布《獨立宣言》時,特拉華代表約翰·迪金森卻投了反對票。九天以後,迪金森又向大會提交了一個法案,即《邦聯與永久聯合條例》,簡稱《邦聯條例》。這是《獨立宣言》之後、《聯邦憲法》之前最重要的一個文件。它於1777年11月15日在大陸會議通過,並於1781年3月1日生效。根據這個條例,“聯合殖民地”(UnitedColonies)在名義上又變成了“聯合之邦”(UnitedState)。這個聯合之邦的名字,條例開宗明義地作了規定,叫“美利堅合眾國”(UnitedStateofAmerica)。

三、在曆史的岔路口上

現在,我們可以為美國的建國史大致列出一張時間表了:1754年以前,北美大地上已經有了十三個英屬殖民地。1754年,他們開始聯合。1765年,他們有了一個獨立的新民族的概念(美利堅民族)。1774年,他們有了一個相互聯係的平台和一個國家議會的雛形(大陸會議)。1776年,他們有了一個關於未來國家的精神和理想(美國理想)。1777年,他們又有了這個國家的國名(美利堅合眾國)。而且,從1774年開始,他們做了三件事:首先是把互不相幹的“英屬殖民地”變成“聯合殖民地”,其次是把“殖民地”變成“邦”,最後則是把“邦”變成“邦之聯合”(邦聯),進而變成“聯合之邦”(聯邦)。於是,美利堅人便一步一步地把自己的社會組織由“非國家”(殖民地)、“半國家”(邦)變成“國家”(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