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批複的寫作要求
1.寫作之前,必須把情況和問題搞清楚,否則難以明確表態。
2.批複之時,要主旨明確,態度鮮明;給予下級的指示有時需要加以說明,講明主旨,但議論不宜太多。
3.措辭要莊重、周密、準確,不能用:“關於違反××規定的懲罰辦法,最好不執行,因為它違反了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等語言。
四、批複正文的結構和內容小結
緣由:引敘來文內容作批複的原因、依據。
事項:針對問題作出解答,提出處理意見,寫明注意事項、希望和要求。
結尾:“此複”,“特此批複”。
第七節函
一、學習目標
了解函的適用範圍和種類。
掌握函的寫作方法。
明確函的寫作要求。
二、案例
(一)案例一:去函
分析討論提示:
閱讀並整體感知去函的寫作技巧。
這則函的格式及寫作要求。
四川省財政廳文件
川財辦函[2009]32號
四川省財政廳關於落實國務院汶川地震災後恢複重建工作協調小組
第二次全體會議工作部署情況和當前需要解決問題建議意見的函
四川省發改委:
按通知,現將我廳落實國務院汶川地震災後恢複重建工作協調小組第二次全體會議工作部署的工作情況和當前需要解決問題的建議意見彙總如下:
一、國務院汶川地震災後恢複重建工作協調小組第二次全體會議部署事項的落實情況。
(一)關於農村貧困戶住房重建問題。
為幫助解決汶川地震災區困難農戶災後住房重建貸款問題,經省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建立了汶川地震災區困難農戶災後住房重建貸款擔保基金。5月11日,我廳已將40億元擔保基金資金下達51個重災縣(市、區),並提出了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封閉運行的管理要求。目前各地製定了具體的實施操作辦法,部分地區已經發生了實際支出。
(二)關於農村信用社支持政策問題。
為落實我省農村信用社有關免稅5年等支持政策,我廳已多次向財政部彙報,財政部正在研究之中。
(三)關於中小企業信貸資金落實問題。
我廳已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非公有製經濟災後恢複重建和加快發展的意見》(川府發[2009]3號)規定,與省經委溝通並取得一致意見,在今年工業發展資金中預安排1000萬元建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補償機製。同時,多次向財政部彙報,爭取對災區中小企業擔保提供資金和政策支持。
(四)關於規劃外其他災區恢複重建問題。
我廳已對沒有納入國家規劃的其他災區恢複重建問題向財政部作了多次彙報,爭取財政部充分考慮我省其他災區的恢複重建因素,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在專項資金分配上給予傾斜和照顧。
二、對需要國務院汶川地震災後恢複重建工作協調小組第三次全體會議協調解決的有關問題的建議意見
(一)恢複重建項目前期費用和征地拆遷費用來源政策不明確,影響災後重建工作全麵推進。
財政部《中央財政地震災後恢複重建基金地方包幹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8]861號)未對項目前期費用和征地拆遷費用列支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地方政府和審計等部門對此有不同理解。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中明確:項目可行性研究、征地拆遷和勘察設計等費用可以計入項目待攤投資支出。我們認為,這一規定適用於災後恢複重建項目。建議財政部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恢複重建基金使用管理辦法,並對此予以明確,以便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統一理解和執行政策。
(二)地方災後恢複重建資金籌措困難,缺口大。
為支持我省災後恢複重建,國務院製定了《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複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明確了一係列優惠政策和措施。同時,中央財政也安排了災後恢複重建基金,確定了我省包幹資金總量。我們認為,在政策和資金已定的情況下,再籠統地提資金缺口問題,意義不大。應該根據災後重建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有針對性的提出建議意見,或者請求國家有關部委對與災後重建相關聯的專項資金,對我省予以傾斜和支持。
(三)極重和重災縣財政保運轉困難,需要中央繼續給予支持。
因為今年中央財政已經安排我省地震災區綜合財力補助20億元,重點用於保障受災嚴重縣鄉政府運轉和社會事業需要。所以建議不再反映此問題。
(四)災後恢複重建資金統籌不夠,使用效率不高。
對於中央資金與對口援建、社會捐贈資統籌不夠,部分資金閑置的問題,建議在實施中期評估時,由災區政府提出具體調整意見,按程序報批;對於應急搶險資金結算問題,是我省自己的問題,按相關規定和政策適時進行結算即可,不需要國務院協調,建議不反映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