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改造目標的設置要有可行性和挑戰性。一個恰當的目標會給人帶來期望和心理動力,使罪犯感到有奔頭。相反目標設置過分容易,或者目標對罪犯來說效價過低,都不具有激勵作用,如果目標設置過高,使罪犯感到望而生畏,喪失信心,同樣沒有激勵作用。所以,改造實踐中,在設置獎勵、處遇的條件、標準的時候,要講求適度,應該使多數罪犯感到通過自身努力是能夠得到相應的獎勵或處遇的,同時,根據罪犯的不同情況,改造目標的設置又要具有一定的挑戰性,必須讓罪犯付出努力才能達到,這樣才能激起他們積極爭取的動力。
第三,改造目標的設置要注意遠、近目標相結合。根據長遠目標的要求,設立明確的近期目標,這樣可以使罪犯在實現近期目標的同時,逐步逼近遠期目標。遵循“大目標,小步子”原則設立目標,還要注意把握好罪犯改造的總目標和分級目標之間的遞進關係。一個總的改造目標應該分解成有內在聯係的,並且具有遞進關係的若幹個小目標。這樣,通過每個小目標的導向和定向控製,讓罪犯分步實現階段性目標,最終將行為導向改造的總目標的順利完成。當然,在改造的總目標和分階段目標設立之後,並非一成不變。在罪犯教育改造過程中,應根據主客觀條件的變化作出適當調整,使改造目標更加符合改造的實際情況,這就能保證罪犯的情緒經常保持在積極狀態中。
第四,改造目標的設置應加強針對性。注意根據罪犯的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個性特點、案由等,設置有針對性的改造目標,這樣才能有效地改造罪犯。如對於暴力犯、盜竊犯、性罪犯等等應有不同的行為改造目標和計劃,以加強教育改造的針對性。
第五,加強罪犯對改造目標的承諾。目標理論告訴我們,個體對已經設立的目標的心理承諾越高,他追求目標的動力也就越大。提高罪犯對改造目標的承諾,可以考慮讓罪犯一起參與改造目標的設置,這樣可以提高罪犯對改造目標的認同,並願意付出努力去實現。否則,罪犯的心目中可能認為這些目標與他無關,或者認為是外界強加給他,他就不可能真心誠意地接受改造目標。引導教育罪犯共同參與改造目標的設置,其實也是讓罪犯對於目標承擔了責任,從而促使他將改造行為導向改造目標的實現。
第六,對罪犯的改造行為結果予以及時反饋。罪犯在努力實現改造目標的過程中,及時告知他目標達成的程度,行為績效如何,向罪犯顯示改造結果,這樣,有利於充分肯定罪犯的進步,增強改造的決心和信心,也有利於罪犯了解自己與目標的差距,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調整。否則會使罪犯的行為處在盲目狀態中,減弱其積極改造的動機。
第七,加強教育,提高改造目標的效價和實現改造目標的自我效能。從動機的期望理論得到啟示,如果設立的目標對於個體來說效價不高,那麼個人追求這個目標的動機力量也就不大。監獄機關設立的一係列行為目標並不全都被罪犯所接受,因此,在通過目標的誘因作用去激發罪犯的改造動機和改造行為的同時,注意加強教育,提高認識,提高罪犯個體對於目標的價值評估,以更好地發揮改造目標的動機作用。另外,動機的自我效能理論和期望理論還告訴我們,個體對自己實現目標的高的自我效能感和對實現目標的期望概率估計比較高,則目標對行為的激勵作用也就大。有的時候,雖然改造活動和目標對罪犯而言具有較高的意義或效價,但是,罪犯因為低的自我效能感而對自己是否能夠實現改造目標缺乏信心,陷入習得性無助感,使得改造目標失去了激發動機的力量。所以,應為罪犯開設有針對性的教育培訓項目,提高他們的技能,提升罪犯對完成改造活動和目標的自我效能,更有效地發揮目標的動機作用。
(三)科學地運用獎懲
運用獎勵或懲罰手段來激發罪犯積極改造動機應在強化理論和公平理論的指導下進行。對罪犯的積極改造行為給予獎勵,而對消極改造行為或破壞監管改造秩序行為給予懲罰,可以起到鼓勵先進,督促後進,矯正行為的作用。科學有效地獎懲,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準確性原則。對罪犯進行獎懲要以事實為依據,堅持改造表現的標準。獎勵和懲罰的程度應與改造表現相適應。二是及時性原則。對罪犯的良好行為或不良行為,應及時給予獎懲。如果對積極改造的罪犯獎勵延遲太多,則會挫傷罪犯的改造積極性。如果對抗拒改造的行為不及時予以懲罰,就可能助長罪犯的反改造心理。所以掌握時機,及時獎懲,才能發揮獎懲作為強化手段的激勵作用。三是公正性原則。獎懲必須客觀、公正。如果賞罰不公,罪犯會產生不公平感,不僅不能激發罪犯的改造動機,還可能產生相反的結果。四是適度性原則。獎勵和懲罰都要掌握分寸,過度的獎勵會使他人不服氣,過度的懲罰也會使受罰者產生逆反心理。因此,獎懲應控製在適當的程度上。五是教育性原則。把對罪犯的獎懲與教育改造相結合,任何獎懲措施的製定都要以有利於罪犯的改造為前提,以激發罪犯的積極改造動機為最終目的。獎勵或懲罰應該在罪犯群體中產生示範效應,對罪犯個人的獎勵和懲罰能夠在罪犯群體中引起振蕩。六是差異性原則。根據罪犯的具體情況,因人而異地采取不同獎懲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罪犯的改造積極性。應注意的是,獎懲既有積極作用,也會有消極作用。隻有公正、合理、準確、及時的獎懲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激勵作用,而不公正、不合理、不準確的獎懲,不僅不能起到激勵作用,反而會強化某些罪犯的投機心理,或者使真心悔改的罪犯的改造積極性受到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