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3章 罪犯心理的評估(4)(1 / 2)

罪犯改造質量心理學評估的一般標準,是根據總體目標的要求,針對罪犯心理社會化的共性,各類罪犯在服刑期滿後都必須達到的各種心理要素的共同標準。主要包括以下方麵:罪犯的犯罪心理結構是否向良性轉化;罪犯的人格障礙、性心理障礙等變態心理是否得到有效的治療,是否恢複常態心理;罪犯是否具備適應社會的心理素質和知識文化、職業技能水平。

依據以上標準,罪犯改造質量的心理學評估應包括以下內容:

1.在罪犯出獄前,應對罪犯進行各種心理測驗,將心理測驗結果與改造初期及中期的心理測驗結果進行相應的比較,以檢驗其心理結構變化及心理健康水平。

2.社會心理水平評定:根據罪犯日常行為考核、階段性綜合評定等,對罪犯的社會認知水平、社會情感水平、自我調控水平及良好的行為習慣作出等級評定。

3.社會適應能力評定:罪犯回歸社會後,能否應對各種困難和挫折,是衡量罪犯社會適應能力的主要標誌。可以編製罪犯回歸社會後可能遇到的困難及應付方式問卷,以了解罪犯出獄後對這些可能遇到的困難的心理準備程度,從而考察罪犯回歸社會後的社會適應能力。

4.文化知識與職業技能水平評定:評估罪犯通過監獄開展的文化教育與技術培訓後,其文化知識水平和職業技能水平是否有所提高,以判斷罪犯是否具備能夠立足於社會的一技之長。

(二)危險性評估

危險性評估是對罪犯存在自殺、逃脫、行凶等有害後果的可能性的評估,主要包括自殺自殘傾向評估、暴力傾向評估、逃脫傾向評估、再犯罪傾向評估。

1.自殺自殘傾向評估

罪犯被剝奪人身自由,經曆著由此引起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更易產生自殺意圖。評估罪犯的自殺傾向,提高自殺預防效果,對維護監管改造安全與秩序有重要意義。可以從以下方麵對罪犯的自殺自殘傾向進行評估:

(1)自殺動機

一是逃避現實,為逃避麵臨的困境而自殺,是罪犯最為常見的自殺動機之一。罪犯麵臨的困境可能是難以適應監管改造生活、長期受他犯欺壓、長期受家庭問題困擾、慢性病折磨、罪重刑長看不到希望、違反監規紀律受重懲等。二是自責,一些罪犯入獄後自感罪孽深重,在強烈的自責中喪失自信,需求自殺。三是反抗,一些性格內向、懦弱、易受他犯侵害或受群體忽視的罪犯,可能會以自殺自殘的方式來表達反抗。四是迷信,如一些“法輪功”等邪教罪犯,有可能以自殺來達到“圓滿”。

(2)與自殺相關的心理因素

一是內懲的挫折攻擊反應方式,當一個罪犯習慣於采用內懲的方式來對挫折作出反應時,遇到重大挫折時有可能會采取自殺的方式。二是消極的心境,具有自殺企圖的罪犯可能長期處於消極的心境中,表現為抑鬱、情緒低落、悲觀失望、自我封閉、缺乏興趣等。三是自殺經曆,對於有過自殺經曆或有重要他人自殺經驗的罪犯,更易有自殺傾向。四是精神疾病,患有抑鬱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人格障礙等精神疾病的罪犯更易發生自殺自殘現象。

(3)抑製自殺的相關因素

一是對自殺的恐懼,人具有好生惡死的本能,對自殺的恐懼是求生本能的反應,表現為對死亡本身的恐懼和對自殺引起的生理痛苦的恐懼,是抑製自殺的重要力量。二是社會支持,如對親友的牽掛等。

2.暴力傾向評估

罪犯之間的鬥毆,針對監獄人民警察的暴力對抗、蓄意謀殺等暴力行為,輕則造成傷害,重則致人死亡。因此,預防罪犯暴力行為的發生,是監管改造工作的重點。可以從以下方麵評估罪犯的暴力傾向:

(1)暴力性行為的動機

一是報複,為罪犯采用暴力性行為最常見的動機之一。產生的原因有受他犯欺負或威脅、認為受到不合理的處分、懷疑被人告密或名譽受損等。二是逞強,為表現自己強者風度,使其他罪犯屈服。三是牢頭獄霸,為建立自己的幫派體係,鞏固或擴大勢力範圍,常常對不服從的圈內罪犯或對抗的圈外罪犯施以暴力。

(2)罪犯特征

一是外罰的挫折攻擊方式,具有暴力傾向的罪犯,常常以攻擊他人的方式來應對挫折。二是個性缺陷,表現為崇尚暴力、缺乏道德與法律意識;情緒穩定性差、易衝動;自我控製能力弱等。三是行為習慣,暴力型罪犯更易形成暴力行為的行為方式,重複實施暴力行為。四是精神疾病,與暴力行為有關的精神疾病有精神分裂症、癔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