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三)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
(四)不準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
(五)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幹部的決定;
(六)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七)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或者幹部在調離後,幹預原任職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
(八)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
(九)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十)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搞團團夥夥,或者打擊報複。
第六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幹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六十五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製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製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建立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製度,就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集。
第六十八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製。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第六十九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
附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定,同時適用於辦事機構、派出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第七十一條選拔任用鄉(鎮、街道)的黨政領導幹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製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七十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辦法,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條例的原則規定。
第七十三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
(中共中央組織部1998年1月6日印發)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改進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1、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以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津貼;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職務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崗位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和活的部分(津貼、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