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文化篇(3)(1 / 3)

《文物保護法》規定,公安機關、工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這是法律賦予有關部門的職責。各級公安、司法、城鄉建設規劃、工商行政管理、園林、宗教、旅遊、海關等部門都要貫徹執行,嚴格履行保護文物的職責,自覺維護文物管理秩序。嚴厲打擊各類文物犯罪活動,依法嚴懲犯罪分子,是加強文物保護,維護文物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各級公安機關要在堅持嚴打不動搖、適時組織專項打擊的同時,大力加強文物案件的偵查破案工作,力爭做到早發現、早打擊,及時破獲文物犯罪案件,對於已經歸案的文物犯罪分子,司法機關要依法嚴懲,杜絕以罰代刑,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依法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協作,及時溝通情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城建、規劃、交通、水利等部門要重視並按法定程序做好基本建設和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要求並監督工程單位把文物保護措施納入工程規劃,把文物保護經費列入工程預算,切實做到既有利於文物保護,又有利於經濟建設。工商、海關、稅務等部門要大力整頓和規範文物市場秩序,加強文物進出境監管,嚴厲查禁倒賣、走私文物活動。旅遊部門要重視對文物旅遊資源本體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加大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實現文物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各級財政要對文物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業餘文物保護人員報酬等必要的文物安全經費列入預算,給予保證。人事部門要在加強文物安全防範機構、隊伍建設方麵給予特殊關心和支持。文物犯罪案件多發地區,還要建立有關部門參與的打擊文物犯罪工作聯席會議製度,定期通報文物安全情況,溝通有關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加大打擊文物犯罪的力度和成效。

三、積極宣傳,廣泛動員,建立以國家保護為主、動員全社會參與的文物保護新體製

群眾性文物保護作為文物安全工作的必要補充,也是多年來甘肅省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甘肅省野外文物量大、點多、線長、麵廣,且多分布於荒郊野外,看護難度非常大。

為此,甘肅省人民政府於1990年決定,文物較多的鄉(鎮)必須建立鄉、行政村、自然村三級文物保護網。通過十幾年的不斷努力,目前設立的專門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有47個,對沒有條件建立專門管護機構的文物單位,也聘請了一批有一定政治覺悟和文化水平、責任心較強的村幹部或群眾擔任業餘文物保護員,組成保護小組,進行日常管護,在全省範圍內初步形成了群眾性業餘文物保護網絡和專管與群管相結合的文物保護機製。長期的實踐證明,專管與群管相結合是符合甘肅省實際和行之有效的文物保護管理體製,遍布甘肅省各城鎮、鄉村的業餘文物保護小組及保護員,是我們文物保護工作中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他們常年堅守在文物安全保衛工作的第一線,不計名利報酬,及時通風報信,宣傳文物法規,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為保護中華民族的優秀曆史文化遺產作出了積極貢獻,特別是在當前文物犯罪活動有增無減的形勢下,專管與群管相結合的保護機製對文物安全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各級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門要繼續堅持並不斷完善專管與群管相結合的文物保護機製,進一步加強文物管理機構建設,提高專管水平,加強群眾性業餘文物保護員隊伍建設,完善縣、鄉、村三級文物保護網絡。要根據不斷發展變化的形勢和甘肅省文物安全保護的現狀,積極研究探索新的保護手段,特別是對於那些價值高、環境條件差、保護難度大的文物點,要逐一研究落實安全措施,盡可能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這裏要強調一個問題——關於落實業餘文保員經費的問題,省財政從1990年就設立了“省保”單位業餘文物保護專項經費,近年來還有較大幅度的增加。但大多數地區對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業餘保護員的專項補助經費至今沒有落實,業餘文物保護隊伍難以為繼,這與當前嚴峻的文物安全形勢極不相符。希望引起各地政府的重視,把解決業餘文物保護員的專項補助經費,作為加強群眾保護隊伍建設和完善三級保護網絡的重要任務給予落實。

(在甘肅省文物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

抓住機遇,勇於創新,加快甘肅省基層文化建設發展步伐

(2003年6月26日)

1995年8月,中共甘肅省委、省政府召開了全省農村文化工作會議,率先提出了建設甘肅省農村小康文化的奮鬥目標,製定了《關於加強農村文化工作的意見》和《甘肅省小康文化建設規劃》。八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在小康文化建設中,堅持“鞏固、提高、充實、完善”的基本方針,按照建設發展規劃,健全基層文化工作機構,加強隊伍建設,加大資金投入,新建或改建了一批文化設施,使文化建設麵貌發生了深刻變化。各地文化活動豐富多彩,文化市場繁榮有序,形成了多層次、寬領域、全方位的文化創建局麵,提高了人民群眾的科學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質,弘揚了社會正氣,淨化了基層環境,促進了地方經濟、社會的全麵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