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令)和指示用以領導決策機關製定方針、政策、發布法規、法令,表達決斷、意圖。
這兩種公文具有法規的準繩作用。一經公布,便對有關的工作和活動起著規範及強製作用,在所涉及的範圍內,任何人不得違反,否則,就要受到執法機關的追究。
這兩種公文具有指揮領導作用。各級機關通過這兩種公文頒布的法律、法令和製發指示,清楚領導的意圖和決策,規範下級的工作,統一下級幹部和群眾的思想和行動,指揮和領導各地區、各條戰線的工作。
這兩種公文具有宣傳教育作用。在這兩種公文中,有的著眼於對幹部和群眾進行思想教育;有的是公開表彰,如《國務院對勝利粉碎劫機事件的民航楊繼海機組的嘉獎令》,登在各大報紙上,起到了宣傳群眾、教育群眾的作用。與一般文章的宣傳教育作用不同,這種公文的教育效果是直接產生的,不是潛移默化而產生。
撰寫這兩種公文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內容求實。這兩種公文是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的體現,各級領導機關用它傳達政策,布置任務,協調工作,而下級機關則遵照它執行政策,開展工作。因此,要求其內容必須切合實際,符合下情。
第二,行文嚴肅。這兩種公文必須充分體現黨和國家領導機關處理公務的嚴明公正的立場和嚴肅持重的態度。因此,行文要立場鮮明,態度明朗,指示明確,決斷及時,使下級機關令行禁止。而且還要做到既堅持原則,又平等待人。
第三,語言準確。這兩種公文影響麵廣,關係到全局,撰寫得好壞往往體現發文機關的工作狀況、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風,因此用語必須十分確切,應盡量多用詞語的直接意義,表達要準確,行文要嚴肅,句式和篇章結構要平直,語氣要肯定。
“議案”作者提出議案是他們行使代表權力的表現。提出議案有一定的法律程序,是就有關重大事項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請供審議的意見,所以撰寫議案一定要準確、及時,撰寫出的議案一定要清晰,便於有關人員閱讀,進而引起重視。
命令(令)
命令(令)適應於有關法律規定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製性行政措施;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一、命令(令)的使用範圍
使用命令(令)這一文種時,必須嚴肅審慎,不能濫用,錯用。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可以發布命令。其他機關(包括黨的組織)不得使用。在處理重大緊急事務的時候,如救災搶險,地方縣以上領導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偶爾也使用這一文種。
二、命令(令)的主要特點
命令(令)直接反映領導機關的意誌,具有強烈的法定權威性,受令方麵必須無條件服從,做到令行禁止,不能有絲毫偏差。命令(令)和行政法規、規章不同,行政法規、規章是發布命令的依據,有些命令還是為頒布和執行法規文件而發布的。
三、命令(令)的寫作
命令(令)有多種類型,按其內容和作用來分,有公布令、行政令、任免令、嘉獎令以及懲戒令、戒嚴令、動員令和特赦令等。前四種比較常見和常用。
(一)公布令
多用於公布重要法規、規章和條例等。如1991年6月29日以國家主席楊尚昆名義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是為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護法》而發布的。
標題。由發令機關名稱(或領導人職務名稱)和公文文種名稱“命令(令)”構成。標題下的令號或以行政公文的發文字號代替令號,或從領導人任職開始不分年度,按序編號,直至任職期滿,下任另行編號。一般多用後一種令號的編排方法。
正文。公布令的正文簡短。由公布對象、公布依據和公布決定三部分組成。公布對象,說明公布的重要法規的全稱,一般寫於令的文首。公布依據,即說明公布對象通過、批準的機關或會議,寫在公布對象之後,用“已由”銜接。公布決定,即公布令的實施日期。
落款。簽署發令機關名稱或發令機關主要領導人的職務和姓名,注明發令時間。
公布令有時帶有“附件”,附在命令的正文之後,如楊尚昆主席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就附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