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凡說明著作內容特點的文字,如“通俗本”、“節本”等,不應著錄於版本項,可作為說明書名的文字處理。例如:
悲慘世界:節本/(法)雨果著;李丹,昕若譯希臘羅馬神話:插圖本/(美)布爾芬奇著;楊堅譯.—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10
(二)版本形式類型
版本形式是指圖書製版類型,常見的有鉛印、旋印、影印、曬印、複印等等,著錄時,除鉛印、膠印以外,其餘製版方式要如實著錄。圖書包括兩種及其以上的製版類型,可同時著錄兩種。例如:
·—影印與曬印本
古籍影印本,除在版本項著錄“影印本”外,還需要在附注項注明影印根據。圖書未載製版類型或影印古籍的依據時,可按實際情況鑒定、考證或參考有關資料著錄。
(三)與本版有關的責任者著錄
與本版有關的責任者是指被著錄圖書版本(2版以上)的審定者、編輯者、插圖者、作序者等參與該版再創作的責任者,著錄時不宜超過四個。標識符號跟書名與責任者項相同。
新版圖書新增加的重要附錄和各種補充資料的責任者可作為與本版有關的責任者著錄。
二、出版發行項的著錄
出版發行項是對圖書的編印、製作、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等方麵的記錄,供讀者了解著作在印製、發售方麵的內容、時代特征及其使用價值。它是區別版本、識別圖書的重要項目。
出版發行項常用的標識符號及結構形式有:
·—出版發行地,出版發行者,出版發行年月(印刷地:印刷者,印刷年)
·—出版發行地;出版發行地:出版發行者,出版發行年月·—出版發行地:出版發行者:出版發行者,出版發行年月·—出版發行地:出版發行者;出版發行地,出版發行者,出版發行年月
(一)出版發行地
①出版發行機構所在地為出版發行地,並一律用地名作全稱。其有出版地時不再著錄發行地。
②出版發行地的城市名稱與城市所屬地區名稱相同時,應在城市名稱後麵加“市”,以示區別,例如:·
—吉林
·—保定市
③圖書出現兩個出版發行地,在它們之間用“;”標識,如果出現三個以上出版發行地,則隻著錄一個地名並加“等”字。例如;
·—北京;上海:中華書局
④出版發行地出於推測或者考證不確切,在地名後麵應加“?”;出版發行地無法推測至具體城市,可取其省名或國名;出版發行地完全不能推測,則著錄“出版發行地不詳”字。均應置於“〔〕”內。例如:
·—〔廣州?〕
·—〔出版發行地不詳〕
⑤出版發行者名稱雖已反映出版地城市,為避免混淆,出版地照錄,不應省略。例如:·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北京:北京教育出版社
(二)出版發行者
①出版發行者一般以出版機構為準,不著錄出版發行機構的代理人。具有出版者時不再著錄發行者。“出版”、“發行”等字樣,均省略不著。
②除國內少數知名而又易於識別的出版發行者可用簡稱外,其他均應用全稱著錄。
例如:
·—北京:商務
·—福州:華藝出版社
③如果出版者為責任者,可用“著者”、“編者”、“譯者”等簡略著錄。例如:十萬個為什麼·15:體育/上海人民出版社編.—上海:編者,1975.5
中國新文學大係:1927—1937·第八集:小說集六長篇卷/上海文藝出版社編輯.—
上海:編者,1984.5
④一圖書具有兩個出版發行者,可同時著錄,中間用“:”標識,具有三個以上出版發行者時,隻著錄第一個後加“等”字。
(三)出版發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