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外語高等教育是成人高等教育範疇下的一個部分,因此,國家針對成人高等教育製定並頒布的法規也同樣適用於成人外語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在我國的社會建設與經濟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國家設立相關的成人高等教育法規是有必要的。
(第一節)設立成人高等教育法規的必要性
一、法規可以保障成人高等教育的戰略地位與作用有的觀念認為成人高等教育隻是起了附屬與補充普通高等教育、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的作用,不必要以另一體係的形式單獨存在,可以歸入以上3種教育模式當中。
這種觀念輕視了成人高等教育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不利於成人高等教育的積極發展。全社會需要認識成人高等教育的戰略地位與重要作用,避免隨意撤銷成人高等教育機構、減少教育經費、占用校舍、調走教師等有礙成人高等教育發展的做法。要保證成人高等教育的戰略地位,充分發揮其在教育領域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依靠法規做強有力的保障。
二、法律途徑可以有效解決成人高等教育發展進程中發現的問題在發展進程中,成人高等教育難免會麵臨以下各式各樣的問題與困境:(一)宏觀調控不夠,教育機構和體製不完善,辦學自主權不能充分得以保障。(二)成人高等教育主動適應經濟與科技發展,及時提供直接有效服務的機製尚未成熟,麵向廣大農村和鄉鎮企業服務的成人高等教育嚴重缺乏。(三)教學的成人特色體現不充分,教學質量需進一步提高,一定程度上存在辦學與需求、教學與實踐、學習與應用三方麵的脫節現象。(四)辦學效益有待提高,師資隊伍建設、辦學設施等方麵有待逐步改善。以上出現的這一係列問題如果不能得到及時與適當的解決,就會成為隱患,勢必嚴重阻礙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這些問題能否解決,隻依靠政策指導、口頭宣傳、輿論批評監督是遠遠不夠的,法規的建設才是最終的出路。
三、以法律形式來總結成人高等教育實踐中的成功經驗,更好地指導將來的成人高等教育活動在30多年的持續發展過程中,我國成人高等教育積累了很多成功經驗,通過對這些寶貴經驗的合理利用可以很好地指導我國未來的成人高等教育事業。1987年,國務院在發布的《關於改革和發展成人教育的決定》中規定:“成人教育管理體製與普通教育有所不同。要把發展成人教育的責任和權力交給地方和基層單位,給予充分的主動權”。1990年,國家教委發出《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成人教育治理整頓工作的若幹意見》。1994年,國家頒布的相關政策規定,成人高等教育由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宏觀管理。以學曆教育為主的職業學校、成人學校,原則上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職業培訓和在職崗位培訓,原則上由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進行管理。2004年,我國出台了《教育部關於從2004年起全國成人高校招生實行“秋季考試,第二年春季入學”的通知》。2007年,教育部公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部屬高等學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管理的通知》。從以上國家頒布的相關政策與規定可以看出,這些政策與規定既完全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要求,又把握了宏觀調控,調動了各地方、各部門的主動性,是總結長期實踐經驗的結果。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對實踐經驗進行總結,係統與規範成人高等教育體係,為成人高等教育未來的穩步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四、現有的一些相關法規不能完全滿足成人高等教育發展的要求我國已頒布的教育法規不能完全代替成人高等教育法。我國實施的《義務教育法》是麵向義務教育的法律規定,義務教育是基礎教育,與成人高等教育有著相當大的區別。另一部法規《教師法》是與教育相關的基本法,此法規僅僅對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師方麵給予了規定,並沒有涉及到成人高等教育中許多其他方麵。《高等教育法》與《職業教育法》覆蓋了成人高等教育的一些內容,例如成教的高等教育、崗位培訓等,但也隻是對成人高等教育中的部分問題進行了規定,並未涉及所有應包括的內容。
一直以來,成人高等教育有著長足的發展,舊有的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與法規也隨之顯現出不適應之處,這些政策與法規中的一部分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產物,效力較低,約束力較弱,欠缺一定的規範性與強有力的執行保障,不能完全適應當今市場經濟的需求。因此,成人高等教育需要更高層次的成人教育法作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