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章 附件: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2 / 3)

(第三章)學校名稱

第十六條設置成人高等學校,應根據其辦學任務、領導體製、行業類別和所在地方等,確定名實相符的、規範的學校名稱。

(第四章)審批驗收

第十七條國家教育委員會每年第三季度辦理設置成人高等學校的審批手續。設置成人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請,逾期則延至下一年度審批時間辦理。

第十八條設置成人高等學校的審批程序,一般分為審批籌建和審批正式建校招生兩個階段。具備建校招生條件的,也可直接申請正式建校招生,舉辦專科或本科學曆教育。

第十九條設置成人高等學校,實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論證製度及論證責任製。

設置成人高等學校,應當由學校的主管部門邀請教育、計劃、人才預測、勞動人事、財政、基本建設等有關部門和專家共同進行論證,並提出論證報告。

論證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建學校的名稱、校址、學科類別、專業設置、規模、領導體製,以及專科或本科、崗位培訓、繼續教育招生的地區、行業;(二)人才需求預測、辦學效益、成人高等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以及職業技術教育的布局;(三)擬建學校的師資、經費、基本建設投資的來源;(四)參加論證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論證參加人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參加論證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在論證報告上蓋章或簽字。

第二十條凡經過論證,確需設置成人高等學校的,按學校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提出籌建成人高等學校的申請書,並附交論證報告、本規定所附的《籌建成人高等學校申請表》及其他有關保證性文件。

國務院有關部門申請籌建成人高等學校,還應附交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成人高等學校的籌建期限,從批準籌建之日起,應當不少於一年,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成人高等學校在籌建期間,經學校的主管部門同意,可開展適量的崗位培訓。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籌建的成人高等學校,凡具備本規定第二章設置標準規定的,按學校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提出正式建校招生的申請書,並附交籌建情況報告、本規定所附的《正式建立成人高等學校申請表》及其他有關保證性文件。

第二十三條國家教育委員會在接到籌建成人高等學校申請書,或正式建校招生申請書後,應組織論證審查,並做出是否準予籌建或正式建校招生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正式建立的成人高等學校,專科專業的設置,須按隸屬關係,由學校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本科專業的設置,由學校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

正式建立的成人高等學校年度專科或本科招生計劃,須納入國家本年度招生計劃;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招生的審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按第七條規定,校外教學班的設置,須按所屬學校的隸屬關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成人高等學校設立校外教學班,須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一)服務地區或行業的在職、在業人員崗位培訓需求量大,學校本部校舍容納困難,確有必要設立校外教學班的;(二)已培養有一屆以上專科(本科)合格畢業生;(三)具有必要的師資、教學設備及管理人員,能夠承擔校外培訓任務。

第二十六條為保證新建成人高等學校的辦學質量,實行考核驗收製度。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或它委托的機構,對新建成人高等學校的第一屆專科(本科)畢業生進行考核驗收。

新建成人高等學校開展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質量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檢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區別情況,責令其整頓、停止招生或停辦:(一)不按本規定擅自籌建或建立成人高等學校的;(二)在籌建期間擅自招收專科(本科)學生的;(三)超過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籌建期限,仍未具備正式建校招生條件的;(四)從批準正式建校招生之日起五年內,生源缺乏或達不到正常的教師配備標準和辦學條件的;(五)第一屆專科(本科)畢業生經考核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六)校外教學班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辦學質量低劣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施行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