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2章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補發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該不該扣除個人所得稅?(1 /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補發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該不該扣除個人所得稅作出如下規定: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