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需要研究和討論的問題
(1)加強評價、獎勵製度的法製化建設
隨著我國《教育法》、《教師法》的頒布,我國的教育已經走上全麵法製化的軌道。《教師法》中對教師工作的考核評價和表彰獎勵有明確的規定,這就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依法對教師進行工作質量綜合評價和獎勵。目前在對教師進行評價和獎勵的工作中還有一些問題發生,主要表現在評價、獎勵的隨意性。有的地方和學校各種評價過多,使得教師窮於應付;獎勵過濫,使得獎勵達不到促進和激勵的效果。有的地方和學校評價條件和指針陳舊、零亂,缺乏規範化和對現代化教育的體現,更有的評價和獎勵人為的主觀意識影響太大,也影響了評價、獎勵的效果。評價、獎勵製度的法製化建設的中心是任何評價和獎勵應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來進行的,評價、獎勵要製度化,避免隨意傾向,評價條件、指針體係、操作程序要規範化,避免不科學因素的影響和幹擾。
(2)注意評價、獎勵的民主原則
法製與民主是相輔相成的,加強法製建設是為了更好地發揚民主,發揚民主也促進了法製化建設。評價、獎勵的民主原則主要表現在:評價開展前的民主動員,使教師明確評價的目的、指針體係及要求;評價過程中的民主參與,要尊重教師自評的意見,認真參考他評的意見;決策中的民主意識,決策要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產生,領導決策一般不能違背大多數教師的意見;評價後的民主反饋。我們在評價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是在一些評價獎勵過程中,少數校長,甚至教育行政部門的個別領導長官意識太強,不相信群眾的判斷取向,不按評價的科學性辦事,以自己的喜怒好惡為評價標準。這種違背民主原則的做法是教師管理中的大忌。
(3)克服“應試教育”在評價、獎勵中的負作用“應試教育”在評價、獎勵中的負作用主要表現在把考試結果作為評價教師的目標,把考試分數作為評價教師工作質量的唯一標準,把考試各種“率”作為獎勵教師的唯一依據。以“應試教育”模式來評價、獎勵教師,結果是影響了我國教育方針的全麵貫徹、執行,以犧牲學生的全麵發展和興趣特長為代價,換取卷麵高分。教師為了分數可以違背教學規律,可以忽略理論的學習和應用,可以對教學改革不屑一顧,盲目加班加點,造成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在“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轉軌的過程中,我們逐步認識了“應試教育”的特點及危害。但應該看到,“應試教育”的負麵影響還有巨大的慣性,不少學校的校長、教師一方麵批判“應試教育”,一方麵又不知除考分之外應怎樣評價教師工作,於是又走上以分數衡量教師全麵工作的“應試教育”的評價老路。這些問題在現代教育評價中如不認真研究和改進,素質教育就無法推進,全麵提高教師和學生素質就無從談起。
(五)評價製度應有利於學生成長和教師發展我們知道課程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轉變教師的教學方式和學生的學習方式。但課程改革不僅僅是教學方式和學習方式的改革,同時還包括對教師評價,學生學習評價的改革,教育教學評價在課程改革中起著導向與質量監控的重要作用。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中明確指出,建立促進學生全麵發展教師不斷提高和學校不斷發展的評價體係,是課程改革成敗的關鍵環節。而教育教學評價的目的就是促進學生成長,促進老師水平的提高促進學校的發展,從而使評價的過程成為促進發展與提高的過程。
傳統的教學是以學生學習成績作為評定學生和教師的唯一標準,學生分數的高低決定了學生的好差,教師能力的強弱,而新的評價體係就是強調評價的功能的根本性轉變,不隻是檢查學生知識、技能的掌握情況,更為關注學生掌握知識、技能的過程與方法,以及與之相伴隨的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的形成。評價不再是為了選拔和甄別,不是“選拔適合教育的兒童”,而是如何發揮評價的激勵作用,關注學生成長與進步的狀況,並通過分析指導,提出改進計劃來促進學生的發展。換言之,評價是為學生的發展服務,而不是學生的發展為評價的需要服務。同時對教師的評價也不是僅僅關注教師已有的工作業績是否達標,而在如何促進教師發展方麵發揮作用。新的評價體係還強調參與互動、自評與他評相結合,實現評價主體的多元化,符合素質教育,從而使教師和學生從各種不同的渠道取得信息,補充自己的行為,達到發展的目的。因此,學校必須改革傳統的評價製度,建立起有利於促進學生成長和教師發展的評價製度。評價內容上對學生與教師評價的內容要多元,既要重視學生的學習成績,也要重視學生的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麵潛能的發展,注重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既要重視教師業務水平的提高,也要重視教師的職業道德修養;評價標準既應注意對學生和教師的統一要求,也要關注個體差異以及對發展的不同需求,為學生和教師有個性的發展提供一定的空間;評價方法要多樣,除考試或測驗外,還要采用別的評價方法;對學生、教師和學校的評價不僅要注重結果,更要注重發展和變化過程,要重視形成性評價;重視學生和教師在評價過程中的作用,使評價成為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學生和家長共同參與的交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