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國外科技人才環境比較(1 / 3)

第一節 美國科技人才環境建設

美國作為世界第一的經濟強國和科技強國,其科技人才的環境建設具有特別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政府的資金支持

政府的資金支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巨大的科技投入。科技投入是科技進步的基礎。美國科技投入長期以來居於世界前列,其R&D投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在20世紀80年代就一直保持在2.3%以上,美國R&D人員人均研究經費也是發達國家中最高的,1995年就達到了17.32萬美元。1994~2000年的7年,是美國研發支出增長最快的年份,從1994年的1692億美元激增到2000年的2993億美元,扣除通貨膨脹因素,年平均增長率達6%,大大超出同期GDP的增長率。美國的科技研發經費總量比日本、德國、英國、法國、意大利和加拿大6個國家的總和還多。美國研發投入構成中,聯邦政府投資約占30%,主要用於基礎研究;大學投資約占5%,主要用於基礎研究和應用性技術研究;企業投資約占65%,主要用於技術應用性研究和新產品開發。2006財年,美國政府的研發預算為1320億美元,私人企業的研發預算則可達2000億美元。美國企業研發經費的實際使用額占全美研發總支出的比例更高,通常可高達3/4.這是因為美國政府的科技投入,相當大一部分也直接給了企業,通常,政府研發經費中約1/3給了企業。政府、大學和企業的科技研發各有側重又互為補充,構成美國科技進步和創新的整體能力。研發資金大量投入推動了美國科技發明迅速增加和科技成果商業化應用加快。

美國政府對科技事業的撥款方式有研究合同、研究資助和合作研究協議兩種。一種方式是直接撥給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所屬的研究機構,包括聯邦資助的研究與發展中心。另一種方式是通過資助或合同形式撥給工業企業、高等院校和非營利性研究機構等。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科技投入的曆史證明,對R&D進行投資已經成為美國政府職責體係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聯邦政府直接經費投入的重點主要是國防、航天、信息、醫學、能源、生物、材料和環境等領域。

二是以政府采購和大量商業合同的方式,向企業直接注入研發經費。美國對於某些領域和某些行業通過政府采購製度來為其創造一個競爭性的市場以支持其發展。美國的政府采購政策也促進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這主要表現在與國防相關的高新技術產業方麵。美國政府通過在國防市場上的訂貨行為來影響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美國宇航局和國防部通過政府采購方式,成為半導體產品的主要用戶,一度曾吸收了美國全部的半導體產品,這使得半導體技術很快走出實驗室,形成稱霸國際市場的產業化產品,促進了相關高新技術領域的快速發展。互聯網也是美國國防部為解決戰爭期間的有效通信問題而提出的一個軍事合同。

三是采用稅收激勵政策。稅收激勵政策主要體現為間接對技術創新主體如企業、民間非營利性機構的稅收優惠支持。美國通過改變所得稅率、減稅和免稅等措施,間接地為企業技術進步和創新提供各種津貼與優惠,鼓勵研究開發,推動工業技術進步。美國的“國內稅收法”規定:一切商業性公司和機構,如果其從事研發活動的經費同以前相比有所增加的話,可獲得相當於新增值20%的退稅。如果個人從事已經商業化的研發活動,其投入同樣可以享受20%的退稅。此外,還對R&D資產折舊的稅收優惠做了規定,這項政策極大地刺激了美國企業對R&D的投資。

四是政府支持基礎科學創新。美國政府一直是基礎性科學研究的重要支持者。巨大的資金投入,使得美國科技人員在全世界重要期刊發表的論文數、取得的科技成果數,以及獲諾貝爾獎的人數都處於世界領先水平。為培養國內科技人才,美國政府各部門設立了各種培養計劃。如美國海軍設立的“青年研究員計劃”,專門在一些大學和私人研究機構設立基金,培養最近5年獲得博士學位的青年研究人員。國家科學基金會設立了“總統青年研究獎”,每年頒發200個名額,目的是將最優秀的人才吸引到國家急需的科學和工程領域中來。

二、民間的積極投入

美國大學和研究機構經費的主要來源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等的撥款。美國民間基金會的發展,使之成為科研經費的另一重要來源。據統計,美國有大大小小的各種類型的基金會約47000個,總基金近4000億美元。各基金會資金來源渠道多,運作模式、管理方式各有不同特色。有些民間基金會特別資助政府部門不予資助的項目。如對風險較大的項目,政府部門的資助也是非常慎重的,在經過嚴格論證後,民間基金會對於這類項目則可以給予支持,並且允許失敗,創造了非常寬鬆的科學研究環境。美國各界人士都有一個共識:“允許失敗。”他們相信大多數科技人員都具有良好的職業精神,失敗都不是主觀不努力造成的。這種理念極大地保護了科技人才的積極性,為其不斷創新營造了廣泛的空間。

雖然這類基金會資助的項目不多,且經費有限,但可以不受國家目標和需求的限製,科研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向各類基金會申請項目。政府基金資助不到的方麵,民間基金會可以資助,不僅使科研人員增加了經費來源渠道,對美國的科技發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非政府基金的投入對政府基金起到了一定的補充作用。

在美國,雖然研究經費來源渠道多,但競爭仍然非常激烈。相對而言,年輕科研人員在同等條件下與有一定資曆的科研人員競爭還是處於劣勢。因而,除聯邦政府的專門機構設有項目支持年輕科研人員外,美國民間基金會和學校對年輕科研人員也給予相應的支持。如KECK基金會專門設立青年基金,成立專門的顧問委員會,每年資助5人,資助人數不多,但它資助的最大特點是允許失敗,目的是希望年輕人有條件做他們想做的事情。基金會不僅為年輕人提供了資金,還為他們提供了寬鬆的有利於創新的工作環境,給予年輕人充分的自由探索和發展的空間。

如果年輕科研人員有大膽想法,也可以向所在大學申請經費和研究設施等,鼓勵年輕人自由創新。年輕科研人員申請項目獲得資助後,學校也會得到回報。美國的研究經費由兩部分組成:直接成本+間接成本。直接成本資助研究者進行研究,間接成本給予學校用於項目管理。

美國用於研發的投入非常巨大,各類政府與基金會資助的項目數量巨大,種類繁多。但在基金管理中,重複申請,重複資助的項目並不多。主要原因是信息公開與資源共享機製比較合理,措施相對完備。在美國,幾乎所有科學研究,尤其是基礎科學研究資料,隻要不涉及國家機密,成果都是公開的,各類資助主體對其支持的項目都要求及時將其階段性研究成果以摘要的形式登錄到相關網頁上,使同行能夠及時了解最新的科研動態,避免不必要的重複研究。各個基金會之間相互保持聯係,了解資助情況,有效避免了重複申請,重複資助現象的出現。而且,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等基金會都標榜不分種族、信仰和性別按照課題和申請者的水平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選。

三、完善的專利製度

利用專利製度保護技術發明者和持有者的權益,促進企業家和個人對科研進行投資,這是美國科技發展的一個重要的製度安排。

美國是世界上較早建立專利製度的國家,從1790年頒布的第一部專利法至今已曆時二百多年。美國人利用專利保護了自己的科技發明和商業特權,並逐步形成了美國的專利戰略。這一戰略的要點是:利用專利,保護美國人的發明;利用專利,保護市場優勢。以上兩者的利益,往往又是合一的。

一方麵,在完善的專利製度保護和激勵下,美國的創新主體尤其是公司都積極投入R&D。2001年的國際IPA(Invention Patent Application)排名中,美國以40003件占了總量的38.5%,遙遙領先於世界其他國家。持續的技術創新更促進了美國經濟的強勁增長。正是由於美國近年來融入計算機軟件、遺傳工程、基因工程、網絡技術的知識(其中絕大部分又是專利技術),造就了一批高附加值的產品和技術,進而極大地促進了美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麵,美國還經常利用專利權這一武器作為貿易交往尤其是涉及技術產品貿易交往的手段,保護美國企業的利益,在國際市場上保持競爭能力。

以專業製度為核心的知識產權製度是科技製度中的動力機製,充分發展的專利製度既保護了創新主體的權益,又能有效避免“搭便車”行為,也使社會對科技成果的利用率趨向最大化。同時,專利製度又迫使發明者將其發明公開,其他人便可無限製地利用這項技術,這就有利於打破技術封鎖,使技術知識得到傳播,從而又刺激了新的更大的競爭。

對於一些產業來說,專利製度是發明創造的重要保證。長期以來美國企業積極投入R&D,與完善的專利製度密切相關。正是因為專利製度有效地解決了創新成果的歸屬、利益的調節和分配問題,所以它才成為美國科技創新係統與市場機製連接的紐帶,有效地促進了美國技術進步和工業特別是高科技產業的發展。

四、完善的科技法律製度

美國的科技法律製度是比較完善的。美國將科技事業發展加以法律化、製度化,從製度上、法律上保證和扶持科技創新,加強高新技術的開發、傳播和應用。美國政府科技法律製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明確科學決策部門及科技政策基本原則的法律。195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國家科學基金會法》,並根據該法在美國聯邦政府一級正式建立國家科學基金會。為了製定美國的科技政策,以便向總統提供與重大科技問題有關的谘詢,向聯邦政府提供綜合性調查,並在重大科技問題上協調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活動,1976年美國通過了《國家科學技術政策、組織和優先領域法》,闡述了美國科技發展的基本目標、基本政策以及執行政策的主體、方法、步驟。1988年美國製定了《綜合貿易和競爭力法》,以強化政府在發展科技產業中的調節作用,加強政府與企業的合作。1996年,美國發表了《為了國家的利益發展技術》的政府報告,強調要為技術的發展創造一個能“促進創新和競爭的環境”,並把“促進民用技術的開發、利用和商業化”列為美國發展高科技的首要戰略目標。

二是為促進技術開發、擴散和鼓勵合作的法律法規。這類法律的開山之作是1980年通過的《大學和小企業專利程序法》即《貝赫—多爾法案》和1981年的《技術創新法》,即《史蒂文森—懷德勒法案》,以及《專利與商標修正法》。其主要目的是“挖掘聯邦R&D成果的商業化潛力,通過授權各公司獲得聯邦開發的技術和專利權,提高小企業在創新中的作用,產業界盡早參與技術開發過程以及協調各部門之間的決策,使技術主動從聯邦實驗室向產業界轉移”。1986年通過了《聯邦技術轉移法》(FT-TA)則進一步促進了相關的R&D投資。這項法案授權聯邦機構與公司和大學、非營利機構達成合作研究與開發協議,其目的在於進行符合聯邦政府和協議夥伴雙方都有利益的合作研究。1988年《總貿易和競爭法》的通過,更進一步加強了聯邦政府和產業界的合作夥伴關係。

三是促進技術產品進入市場的法律法規(特別是針對生物技術、環境技術和醫藥工業領域)。美國政府通過調整和廢除不適應科技發展的法律法規,維護公共安全,滿足公共需要並盡量減少企業的負擔。如1993年修正了1984年的《合作研究法案》,進一步減少對合作生產投資的反壟斷障礙。

四是促進國際科技合作的法律法規。美國積極參與國際工業技術標準的製定和有關高科技的國際立法。如美國是《保護產權巴黎公約》和《泛美專利公約》的成員國。美國參加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簽訂了關於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的協議等國際公約,並率先倡議簽署了國際專利合作條約。

五是科技評估製度。該製度主要涉及兩個方麵:對R&D經費申請和分配的機構、項目進行評估,目的是促進R&D投資的效率和效益。主要由國會中的有關部門組成評估機構。常規性的同行評議,目的是檢測美國某方麵的科學技術成就在世界上的情況,並對相關的政策提出實施或修改的意見。此外,還有兩家專業的技術評估公司——美國管理科學開發研究公司(MSD)和世界技術評估中心(WTEC),他們均可為美國政府機構或企業提供信息谘詢、技術比較與評價、科技項目的立項等方麵的服務和指導。

美國科技法律體係作用很多:首先,科技法律製度限製和約束科研主體的行為,規範著科技主體的權利義務,規定了他們研究行為的邊界,限製其越軌行為,成為有效的監督機製,從而形成了良好的科技發展秩序。其次,科技法律製度為科技的投入發展提供了透明的可預期的信息,通過法律提供的行為邊界和程序,人們可以預期自己或他人行為的過程和結果,從而減少交易費用,有助於科技的持續發展和產學研的結合。最後,科技法律製度既為科技創新提供了法律保證,也維護了市場競爭秩序,為科技進步創設了一個良好的法製環境。

五、以大學作為科學研究的中心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的科技政策雖然隨著國內外形勢的變化而不斷變化,但其科技政策的基礎和基本觀念是相當穩定和明確的。1945年頒布的文件《科學——無盡的邊疆》和1947年頒布的文件《科學與公共政策》成為戰後美國科技政策的基礎。這兩個文件都強調大學應該成為美國科學研究的中心,聯邦政府應該對大學的科學研究和科學與工程教育給予大力的支持。

正是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的科技政策始終把支持大學科學研究和科學家與工程師培養作為重要內容,並把兩者結合起來給予大力支持,才使得美國大學不僅成為國家科技研究係統的至關重要的中心和能夠承擔主要基礎研究工作,而且為保持美國在科技、經濟和國防等方麵的領先地位提供了充足的人才資源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被認為美國麵向新世紀的兩個重要科技政策文件《國家利益中的科學》和《開啟我們的未來》,都強調大學是整個美國研究事業的中心和強調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密切結合。

美國科技政策不僅強調大學是整個美國科研事業的中心和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密切結合,而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對大學的支持力度。多年來聯邦政府一直是大學R&D經費的主要來源。從1953年到1998年,美國大學R&D經費平均年增長率高於任何其他R&D執行部門。美國約50%的基礎研究是在大學完成的。從20世紀50年代後期以來,大學的R&D活動主要集中於基礎研究。1998年基礎研究經費支出占高校R&D經費的69%,應用研究占24%,實驗發展占7%。

聯邦政府主要通過6個機構對高校的科研與人才培養給予資助,資助的方式是通過各個大學競爭申請科研經費和以合同的方式進行的。其中國家健康基金會(NIH)提供的研究經費占聯邦政府提供給大學總經費的58%,國家科學基金(NSF)占15%,國防部占10%,國家航空航天局占5%,能源部占4%,農業部占3%。各個聯邦機構強調的科學與工程領域是不同的,如NIH集中資助生命科學的研究,而NSF采取更多的方式資助很多領域的研究。

聯邦的科技經費同時支持科學與工程研究生的教育。從1980年到1997年,全日製科學與工程專業研究生獲得助研資助的比例不斷增加。在科學與工程的很多領域有超過50%的研究生能夠獲得助研的位置。67%的助研經費來自聯邦機構。

由於美國大學基本上是通過競爭申請和合同的方式獲得R&D經費,其結果是美國大學R&D經費大部分集中在少數大學。從美國大學的R&D經費分布可以看出,美國大學的R&D活動高度集中在占美國全部大學3%~5%的世界一流的研究型大學之中。

大學是美國從事基礎研究的主要基地。在全美三千多所高等院校中,擁有研究生院的綜合大學有三百多所,其中麻省理工學院、斯坦福大學、哈佛大學、普林斯頓大學、康奈爾大學、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加州理工學院等研究型大學更是科學研究的佼佼者。由於美國高等教育和研究的經費來源分散,各大學為爭取教員、學生和研究基金而充滿了競爭,同時也形成大學與產業界緊密聯係的傳統。美國在二百多所大學中建有一千多個各種類型的大學與產業界的合作研究中心,研究經費主要來自政府和產業界,這些研究中心為大學與產業界的科技人才提供了合作研究與創新的舞台。

六、積極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美國十分重視強化政府在推進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職能。其主要做法是:

(1)製定法規和鼓勵政策,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和有力的物質支持。

(2)製訂和實施各種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的計劃,並指導產業部門有計劃、有重點地及時轉化科技成果。

(3)共建產學研合作研究機構,其經費2/3來自企業的資助。企業出資,高校、科研單位出技術。這種企業一般為高新技術型的、經營機製靈活的中小企業。

(4)建立成果轉化的服務機構和良好的社會環境,包括提供風險投資。

與此同時,美國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和新產品開發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主要得益於:

(1)建立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和開發決策機製。美國企業雖然絕大多數是私營企業,但在科技成果轉化和開發決策過程中體現了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原則。決策方式是先由部門經理充分發表意見,公司總裁綜合各方麵意見,加上自己的思考和分析,最後決定是否開發和生產該項新產品。

(2)建立企業新產品開發的獎懲機製。一般地說,企業每年有一個利潤計劃指標。完成指標數,公司總裁可以拿到100%的工資和占工資15%~20%的紅利,全體員工可以相應增加收入。若完不成利潤指標,各級人員的獎金都要打折扣。若企業連續多年沒有接受科技成果轉化和開發出新產品,老產品進入衰退期,銷售額下降,利潤額就會相應下降,企業總裁就會被解雇,員工也會被裁減。這一無情的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法則,明確了企業從總裁到員工與科技成果轉化、新產品開發的直接利益關係,因此,美國企業開發新產品的積極性很高。

七、完善的科技人才管理機製

一是在科技人才開發方麵,形成一套科學合理的人才選拔和任用機製,以及政府、大學、企業密切合作形成的人才培訓和終身教育機製。美國政府十分重視繼續教育,為從法律上保證繼續教育的發展,美國於1996年頒布《成人教育法》,要求所有雇主每年必須至少以其全員工資總額的1%用於雇員的教育與培訓,並逐年遞增,對未達標的企業,每年必須上交其工資總額的1%作為國家技能開發資金。為鼓勵企業對員工開展繼續教育與培訓,聯邦政府還在稅收政策上予以優惠,允許企業將教育開支列入成本,免予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