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產怎麼辦?

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產繼承開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確定遺產應包括的財產範圍有哪些?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其他合法財產。

概括地說,我國遺產主要有三個方麵,一是財產所有權包括公民擁有所有權的各類動產和不動產;二是債權;三是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當中的財產權部分。

3.父母健在,兒子要分家可以嗎?

井某有兩個哥哥均已成家,剩下他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與父母分家,說要是不分,將來父母的財產就都給了弟弟,必須先分。井某父母為此都很氣憤。請問:井某的兩個哥哥這樣做合法嗎?

井某的兩個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產,必須是針對家庭共有財產而言,也就是說針對井某兩個哥哥的和井某父母共同的勞動收入以及共同購置的生活資源和其他財產。如果是這樣,就應按照各自收入的情況劃分相應的財產份額。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井某父母的財產,那就是違法的。因為他們均已成家,不屬於由父母供養的未成年人,井某父母沒有必須支付他們生活費的義務。

根據《繼承法》第二條的規定,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現在井某父母健在,繼承尚未開始,他們的繼承權還不能行使。因此,他們提出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井某父母完全有權自己支配自己的財產,拒絕兩個兒子的無禮要求。

4.被繼承人沒有死亡時立的遺囑能開始執行嗎?

魏某有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2004年6月,魏某的老伴去世。2006年魏某患病住院,魏某怕自己死後兒女們為爭遺產傷感情,便立下書麵遺囑,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各執一份。魏某出院便住在大兒子家。魏某的二兒子懷疑父親的2萬元錢會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這筆錢。魏某不同意,認為自己還沒死,錢不能分。為此,魏某的二兒子和女兒跑到哥哥家吵鬧,提出要按照魏某之前立的遺囑分錢。請問:父親還沒有去世,能按遺囑開始繼承嗎?

《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這一法律規定,繼承的開始的原因,是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且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才開始。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也隻有到繼承開始的時候才能確定是否有效。

在上述案例中,魏某雖然立下遺囑,但是還沒有去世,繼承尚未開始,這樣立的遺囑還不能生效。所以,魏某的子女在魏某生前要求按遺囑繼承財產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5.現實中怎樣界定公民個人遺產?

(1)要查明公民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用於繼承。

(2)要查明公民對其生前實際占有的財產,是否確實享有所有權,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財產,則不能作為遺產用於繼承。

(3)要嚴格區分公民個人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如屬共有財產,則應先析產,後繼承。

(4)某些被繼承人不可轉讓的人身性權利,如受扶養贍養的權利,領取養老金、退休金、病殘人員補助金等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

(5)要明確公民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在其生前是否已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另外,還要弄清撫恤金、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是否已明確了受益人,如已明確了受益人,則這些撫恤金、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等即屬於該受益人所有,而不屬於遺產的範圍。

6.父親臨終口述遺囑有效嗎?

吳某母親七年前去世,一年後父親再婚。繼母帶來一男一女兩個孩子,由吳某父親和繼母共同扶養,可這兩個孩子長大後反而對吳某父親歧視虐待。在吳父生病時,被繼母兩個孩子趕出家門。繼母已在原籍死亡,吳某隻好將父親接來一起生活。父親在病危時口述遺囑,將他同吳某母親的共同遺產三間房由吳某繼承,並邀請了村裏領導到現場作證。請問,口述遺囑有效嗎?

吳某父親的繼子女理應在吳某父親生病之時同吳某一起承擔贍養撫助的義務。但他們不但不盡義務,反而把老人趕出家門,這是一種遺棄行為。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吳某父親的繼子女將喪失繼承權。吳某父親在臨終前立下口頭遺囑,將他的遺產三間房確定由吳某繼承,並由無利害關係的村領導證明,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吳某可以依法繼承其父親的遺產,任何人不得幹涉。

7.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是否有繼承權?

依據《繼承法》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