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與水資源產權製度創新(1)(1 / 3)

水資源產權製度是維護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的關鍵性製度。隻有建立科學合理、係統完善的水資源產權製度,才能確定各個主體之間的利益邊界,才能建立起有效的水資源產權交易市場,實現水資源供需平衡,才能激勵市場主體最大限度節約水資源,為幹旱缺水的西北民族地區提供水資源保障,這是促進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本章擬從分析水資源產權製度的概念入手,對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產權製度的理論基礎和現狀、水資源產權的初始分配、西北民族地區地方政府在維護水資源產權市場中的作用進行認真分析研究。

一、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產權製度的理論基礎和現狀分析

1.產權與水資源產權

(1)產權。產權概念來源於科斯為主要創始人的現代西方產權理論。在現代產權經濟學中,產權即財產權利具有豐富內容和深刻內涵。它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所有權。德姆塞茨對產權下了一個定義,可以作為西方產權理論中的標準。即“所謂產權,就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即產權是所有者行使自己的所有權以使他人受益或受損的行為權。根據這一定義,西方學者一般認為,產權包括財產的使用權、受益權、讓渡權、決策權。如果所有者對某一資源擁有排他性的使用權、收益權的排他性,即產權的所有者可排斥他人無償占有。經濟社會中最常見的商品交換實際上就是產權的交換。

產權有三個基本要素,即產權主體、產權客體和產權權利。產權主體是指享有或擁有財產所有權或具體享有所有權某一項權能以及享有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利的人(自然人、法人)、單位、組織和國家;產權客體是指產權權能所指向的標的,是產權主體可以控製和支配或享有的具有文化、科學和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以及各類無形資產;產權權利指產權主體依法對產權客體行使的一組權利和享受的相應利益,是主體對客體的權益關係。產權的四項基本權利是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其中收益權是產權最本質的權利。

(2)水資源產權及特性。按照國內權威學者的觀點,“水權是由水資源所有權、水資源使用權(用益權)、水環境權、社會公益性水資源使用權、水資源行政管理權、水資源經營權、水產品所有權等不同種類的權利組成的水權體係,水資源產權則是一個混合性的權利束。

水權與一般的資產產權不同,具有明顯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水權的非排他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水資源歸國家或集體所有,這樣導致了水權二元結構的存在。從法律層麵上來看,法律約束的水權具有無限的排他性,但從實踐上來看,水權具有非排他性,這是水權特征之一。我國現行的水權管理體製存在許多問題,理論上水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實質上歸部門或者地方所有,導致水資源優化配置障礙重重。我們以黃河為例,盡管成立了黃河水利委員會代理水利部行使權力,並且在黃河水管理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水資源開發利用各自為政的現象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觀。“水從門前過,不用白不用,多用比少用好”等觀念長期驅動人們的用水行為,大量引水無疑加劇了黃河斷流,引起更大的生態環境問題。國家水資源擁有的產權流於形式,水權強排他性轉化為非排他性。

水權分離性。水資源的所有權、經營權和使用權存在著嚴重的分離,這是由我國特有的水資源管理體製所決定的。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水資源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這是非常明確的,但綜觀水資源開發利用全過程,國家總是自覺地或不自覺地將水資源的經營權授給地方或部門,而地方或部門本身也不是水資源的使用者,它通過一定的方式轉移給最終使用者,水資源的所有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相分離,因而導致水權的非完整性。

③水權的外部性。外部性,也稱外部效果,是指那種與本措施並無直接關聯者所招致效益和損失。例如,工廠排放的汙水,汙染了江河,使漁業受到損失,對於受害者而言,這是一種負的效果。水權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它既具有積極的外部經濟性(效益),也有消極的損失。我們以流域為例,如果上遊過多地利用水資源,就可能導致下遊水資源可利用量的減少,甚至江河的幹涸,給下遊帶來一定的損失。同樣,在某一地區修建大型水庫,由於改善了局部地區的小氣候,可能給周邊地區帶來額外的效益,如增加旅遊人數,為當地提供一定的就業機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