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與水資源環境保護社會機製創新(3)(1 / 3)

在我國,通過社會機製來進行生態安全和水資源保護的時間並不長,法源依據主要顯現在《環境保護法》、《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關於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立法法》及《環境影響評價法》等。西北民族地區在實踐中試圖運用社會保護機製來推進生態安全和水資源安全,如黑河梨園河灌區的農民用水者協會等。盡管這些組織在實踐中已產生了積極影響,但目前這種以公眾參與為核心的社會機製仍然存在著如下的問題:法律對此隻有原則性規範,在操作程序和權益保障(公眾的環境權益:環境知情權、環境決策參與權)等方麵沒有做出具體規定;發展時間不長,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管理的意識較弱,缺乏“具體的實踐經驗”;③參與的程度與效率不高,參與的管道、途徑不多不暢;④以“末端參與”為主,在“預案參與”方麵則相當薄弱,屬於“告知性參與”,處於“被告知”的地位,公眾的觀點、建議無法得到真正的重視;⑤屬於“事發後舉報”、“受害者舉報”的參與模式;⑥非營利機構、企業、社區等非政府組織的參與程度有限。西北民族地區的情況就更加的滯後。

社會機製的建立和完善有其必要性:首先,公眾是環境保護事業的推動力量;其次,建立環境保護社會機製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第三,建立環境保護社會機製是民主政治進程的需要;第四,建立環境保護社會機製是彌補市場機製和政府機製的需要;第五,社會機製是保障公眾利益實現的有效途徑。下麵分別從事前、事中和事後三個方麵來簡要論述生態安全與水資源保護中的社會機製構建。

(1)信息披露與知情機製。信息披露主要是指政府和企業對於有關生態安全和水資源方麵信息的披露,知情主要是指公眾對於該方麵信息的知情,二者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無論是政府管理還是公眾參與,都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發揮作用,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條件就是環境決策層的政府官員和參與環境保護的公眾都必須充分了解和掌握準確的環境信息,否則,政府的環境決策將可能是錯誤的或者科學性較低的,而公眾參與將是盲目的甚至可能淪為情緒發泄的渠道。目前,我國的環境信息披露製度已經取得了一些進展,一些相關的規定和製度也已初步形成,但縱觀整個法律法規體係並與國外立法經驗相比,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缺乏規範政府信息公開的專門性法律。其次,缺乏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係統規定。第三,環境信息公開形式單一。目前主要是政府部門主動公布,缺乏政府部門按照公眾的要求而提供環境信息的渠道。第四,缺乏對公眾參與的係統規定,從而使得環境信息公開失去意義。因此,要想首先保證公眾的知情權的充分實現,主要的任務就是建立比較完善科學的環境信息披露製度,這也是信息披露與知情機製的主要內容和關鍵所在。

該機製要求公眾能夠了解或掌握環保的相關信息,並使信息在公眾之間、公眾與行政機關之間及公眾與企業之間能夠進行充分有效的信息交換和傳遞,通過信息的流動,形成環境決策所需的基本資料。這就要求,首先行政機關所披露的必須是真實的、可獲得的信息。這些環境信息不能因為某種原因被誇大或者縮小,隻能根據現實情況獲得的可靠準確的信息數據。對於公眾能夠了解這些信息也必須提供諸多有效的途徑和渠道,便於及時和簡單地獲取這些信息內容。其次,公眾接受、消化信息後能以一定的途徑和方式傳遞意見或建議,這是信息披露與知情機製的必然內容。公眾獲取信息的目的就是要對這些信息進行評價,無論是褒貶還是質疑,都應該能夠快速地傳遞到相關的信息披露機構或組織。再次,行政機關對意見或建議進行相應的處理,在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將所有備選方案進行公開討論,並在公布最終方案時要附有公眾意見采納與否的說明。隻有這三個階段得到完全的重視和充分有效的實施,才能夠說對於生態安全和水資源保護的信息披露與知情機製得以建立。

(2)參與表達機製。雖然上麵所講的公眾的信息披露與知情機製的內容當中也存在著參與表達機製的部分,兩者似乎是一種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但這裏所說的主要指的是在決策和執行的各個環節上對於環境保護參與表達行為,與前者存在著事前與事中的階段上的不同。公眾參與表達機製設立的目的在於重新闡釋行政與公眾之間的關係,重新解讀權利與權力的關係,使公眾參與表達的意願得以最終實現。公眾參與表達機製的設立,以公民環境權為法律依據,以公眾獲得信息為前提,經法定的參與程序進入各項環境事項,通過公眾與行政機關之間的信息交換,特別是行政機關對公眾意見和建議的吸納程序約束,促使行政機關注意公共利益考慮,克服單獨決策的弊端,從而形成科學的、低風險的決策,實現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