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四章 我國糧油財政補貼問題研究(一)(1 / 3)

國家對糧油的財政補貼雖然不屬於副食品補貼之列,但由於它不論在消費關係,還是比價關係上,均同副食品有著極其緊密的聯係,因此,我們有必要對糧油財政補貼問題做一次專題研究。

一、我國糧油財政補貼的政策沿革及補貼方式

(一)箱食收購方式的演變過程

糧食收購方式的產生與變化,是與糧食購銷體製、價格政策、生產水平及其它經濟措施相聯係的。建國以來,我國先後采取了三種糧食收購方式或模式。

“基數收購加超購”模式。

這種模式使用時間最長,始於60年代初期,一直沿用至1984年。這其實是一種雙軌模式,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了保證最基本的軍需民食,國家核定農民必須交售的糧食部分(包括公糧),這部分以較低的統購價格征購;第二部分,為了鼓勵農民節約用糧並多向國家交售糧食,對於農民超過核定基數交售給國家的糧食,國家采取在統購價基礎上按一定幅度加價收購(即髙價收購)的辦法。60年代其超購加價幅度不一,七十年代加價幅度為30%。1979—1984年加價幅度為50。應該說,在我國糧食生產趕不上糧食需求增長的情況下,這種模式對於保證軍需民食、安定人民生活,對於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等方麵是起到了一定的曆史作用。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種模式也暴露了一些弊端,主要是由於兩種價格並存,農民總是千方百計地少完成征購基數,而多向國家賣超購糧,多得收入,以致在實標生活中出現了不少想方設法賣“轉圈糧”,套取國家財政加價款的不良傾向)1979年以後,我國糧食持續好幾年大豐收,1984年達到了曆史最好水平。由於與這種雙軌模式相對應的是大包大攬、敞著口子收購的統購製度,且存在著統購價、超購價兩種價格,於是產生了一方麵國家糧庫倉容不足,農民感到“賣糧難”,國家感到“儲糧難”,而另一方麵在收購的糧食中,核定基數部分越來越少,超購加價部分越來越多,以致國家收購糧食越多,財政補貼也就越多,給國家財政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合同定購”模式。

鑒於核定基數、超購加價模式在實際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弊端,也由於1983年、1984年我國糧食供求形勢的明顯好轉,因而國務院決定,從1985年開始,國家改“基數收購加超購”模式為“合同定購”模式,合同定購的糧食品種主要為大米、小麥、玉米和主產區的大豆,總收購價格水平為“倒蘭七”比例計價,即在每收購50公斤糧食中,30%按原超購加價收購的辦法。從當時我國糧食供求關係趨於鬆動的有利形勢來看,打破30多年來一貫敞著口子收購的統購體製,改核定基數、超購加價模式為單一的合同定購模式是一種明智的選擇,完全符合我國有計劃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新形勢。遺憾的是,這種模式實行的第一年,由於種種主、客觀因素影響,就遇到了糧食較大幅度減產、農民不願意向國家多交售合同定購糧食的情況,使這一漠式剛一實施就陷入困境之中。

“合同定購加議購”模式。

這也是一種雙軌嗉式,是“基數收購加超購”模式的另一種形式的複歸,因此有些農民把它稱之為“比統購還統購的辦法”。1985年,由於合同定購糧食任務完成情況欠佳.國家平價糧食收支留下較大缺口,靠挖庫存彌補過日子。因此,為了平衡國家平價糧食收支,1986年度,國家在一方麵調減合同定購任務的情況下,另一方麵又搞了“議轉平”糧食收購(開始名稱上使用了“委托代購”提法,後改為“議轉平”收購,其實,一回事)。這樣,糧食收購又回到了雙軌製度上來,糧食價格又出‘現了合同定購比例價、國家議購價、糧食部門議購價、市場價等多種價格並存的局麵。糧食收購雙軌製,尤其是多種價格並存的局麵,即不利午真正穩住合同定購,搞活市場調節,還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國家與農民之間關係的緊張狀況。糧食部門收購工作難以加大的同時又增加了國家財政補貼的沉重負擔。

(二)糧食財政補貼的變化過程

糧食價格補貼產生於1960年,它是隨著糧食購銷價格的變動而發生變化的。

1953年,我國對糧食實行了統購統銷,糧食的計劃收購價格、計劃銷售價格基本上是按照當時的購銷牌價確定的,購銷價格之間保持了合理的-價。在1960年以前,購銷差價在10%左右。

1961年,由—自然災害等因素,糧食生產受到很大影響。為了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國家全麵大幅度地提髙了糧食統收價格而統銷價值未做相應提高,購銷價格普遍倒掛。價差列入企業經營虧損、由財政給予補貼。1963年,國家開始對糧食銷價進行調整,提高了農村糧食銷價和城鄉工商行業用糧的價格,銷價與購價持平。1965年,又提髙了城鎮糧食銷價,與購價持平,這樣逐步取消了購銷價格倒掛的部分,財政僅對糧食企業的流通費用虧損給以補貼。

1966年,國家再次大幅度提高糧食收購價格,全國平均提高17.10%。與此同時,相應提高了糧食銷價,購銷價格持平,沒有出現差價補貼。為了不影響職工生活水平,國家對職工實行糧價補貼,隨工資發給職工本人。

1979年國家又一次大幅度提高了糧食的收購價格,而銷售階格沒有變動,再一次出現了購銷倒掛的局麵。國家每賣一斤糧食

要賠0.10元。對於1979年前後收購價格的差額部分,不再計入企業盈虧,由財政根據糧食銷售量進行差價外貼。例如,小麥每斤-補貼0.064元,大米每斤補0,079元,大豆每斤補0.19元,花生油每斤補0.75元。

超購加價補貼是國家促進糧禽生產的又一種補貼辦法。它和提高收購價格是相輔相成的。建國以來,先後實行了、次超購加價的辦法。最早實行超購價加是在1960年,其做法是核定一個征購基數,對超購部分加價10%。試行辦法執行了一年。1961年統購價格提髙時,便取消了。第二次在1965年,國家實行征購任務,一定二年不變,對超額部分一半給予物資獎勵,一半給予加價獎勵、該辦法也執行了一年。1966年提高收購價時取消了。第三次是從1971年至今。1971年時,加價幅度為30%。1979年國家提髙收購價格,相應地把超購加價幅度也提高到50%。超購加價款由財政補給糧食部門,再由糧食部門支付給農民。

1985年,國家對糧食的收購政策和收購價格進行了調整,從1985年起,取消了實行三十餘年的統購製度,實行糧食合同定購,國家對合同內的糧食實行“倒三七”比例計價,即30%按原統購價,按原超購價。1986年,為鼓勵農民多完成合同定購莊務,國家又采取對合同定購的90%以“閩三七”比例結算,其餘10%按原超購價加價計算,這就導致了收購價格水平的提髙和財政補貼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