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9章 價值觀念 (1)(1 / 2)

對同性戀的評判包括以下四個層次:(1)法律評判:它是否犯罪;(2)宗教評判:它是否道德;(3)醫學評判:它是否疾病;(4)社會評判:它是否異常。同性戀在人們心目中從宗教意義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改變為病人,被認為是一個人道主義的轉變,因為這樣他們就從應當詛咒和鎮壓的對象,變成為需要幫助和理解的對象了。如果同性戀傾向是遺傳的疾病,那麼有這種取向的人就不能被譴責為具有邪惡的不道德的或有罪的習慣了。後來,又發生了第二次轉變:從以同性戀為身體或心靈的病態,轉變為認為它不是疾病,而不過是一種異於常人的違反社會行為規範的個人傾向。在現代,由於同性戀解放運動的影響,同性戀者在許多國家獲得了合法地位,人們對同性戀的態度又發生了第三個轉變,變得更加寬容,認為它隻不過是一種與眾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同性戀作為一種性取向不僅是正常的,而且是自然的。

同性戀社群中對於自己性傾向的評價差異很大,不同年齡層、不同教育程度、不同社會階層的人有十分不同的看法。隨著時間推移和社會變遷,這些人舊有的看法也在不斷地改變。

概括地說,可以將同性戀者對自身性傾向的價值觀念分為三大類:第一類認為,同性戀是罪惡,自己不僅是有罪的,而且罪孽深重;第二類認為,同性戀是疾病,自己是有病的,需要治療;持有這種價值觀的人常常認為自己命運不佳,陷入痛苦孤獨的感覺之中;第三類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生活方式,自己既沒有罪也沒有病,與常人無異;持這種觀點的同性戀者認為自己的生活方式是正常的,並不違反人的天性,強調自己的權利(尤其是性愛的權利)社會無權幹涉。

第一節同性戀是罪惡

同性戀者當中不少人有犯罪感,或道德上的負疚感,試圖像戒煙一樣將自己的不良性傾向戒掉。一位中年同性戀者在交談中表露出很深的負罪感和壓抑感,他說:我懂這事以後,覺得很痛苦,跟任何人都不能表達。書上說得很隱晦,但我知道自己是這樣的人。我和領導、同誌們都處得很好,但是和他們沒法談。我知道自己不正常。我有時會表現出女人似的言談舉止,有時能控製,有時下意識流露出來。有的同事說:你說話真好聽,像小女孩似的,性格溫柔,挺好的;可也有人說:你女裏女氣的。我聽了很自卑……我總覺得這不是什麼值得張揚的事,我不願把這種身分暴露出去,我慚愧,有負罪感,很壓抑。

現在的年輕人敢愛敢恨,我們這些在正統教育下長大的人卻總認為這不是什麼好事。自己有批判能力,才感到痛苦,人都有點雙重人格了。我和朋友說,我們都是挺好的人,唯獨這一點和人家不一樣。我自覺工作能力、理解能力都不比別人差,但我知道自己在這一點上永遠不如人家,這將是我終身的遺憾……我覺得是先天的,不怨父母,不是誰教的,不是看書看的,咱這種人就是這種人。人家不是不注意我們,就是厭惡我們。別人不能設身處地為我們想,我倒能設身處地為他們想,我能理解他們為什麼不理解我們。有時我幻想有一種辦法,打針吃藥能改變我。但是治病的人都不是我們這種人,所以不能了解我們。我幾次試圖像戒煙那樣把它戒掉,最終還是失敗了。

我們一再向他解釋,我們作為調查研究者,同他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但他不願意相信,說:我覺得這件事是醜惡的,我的感覺很難表達。雖然你們並不是警察,我也不是罪犯,但就像小偷偷了東西不願向別人說一樣,怕別人看不起,和別人之間缺乏溝通的橋梁。

同性戀中的確有人對自己的性取向懷有負罪感,有一位在來信中這樣寫道:老實說,我隻遇到過一位和我同樣的人,隻做過一次違背道德的事。但事畢我們都厭惡對方,彼此痛悔。以後我們再無信件來往。每念及此,我都有種罪惡感。

當一位同性戀者被問及對周圍的人有什麼評價和想法時,他說:我覺得自己如同過街老鼠,又怎會去對別人評長論短呢?至少社會公德、道德還是應該遵守的,一些傳統美德還是應該崇尚的。

有些同性戀者在發現自己的性傾向之後,由於道德感過強,產生了嚴重的自我厭惡感:我從沒像某些人那樣覺得這種傾向時髦,一想起自己是這種人都覺得惡心。每當做了同性戀的夢,醒來便覺極惡心,白天再試著想看漂亮男孩時,心裏真是又惡心又有罪惡感,已經一點興趣都沒有了。我不需要去糾正自己的傾向,因為我已經再也不敢也不想對同性有絲毫興趣。但我卻沒有信心和異性交往了,因為我覺得我這樣一個天生的同性戀可能在胚胎期就決定了性本能中沒有對女性的愛,即使能成,也有很勉強生硬的感覺和不同於正常人的痛苦。如果不能成呢,與別人結婚不是害了別人嗎?何況在不能解脫的重壓下,我能成功的可能性是很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