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章 思想政治理論研究(8)(1 / 3)

筆者認為,除去第二點不涉及公平與公正的區別外,第一、三點的區別恰恰可以顛倒過來,即:公平屬於“價值取向”範疇,帶有“應然”傾向;公正屬於“操作性”、“工具性”範疇,帶有“實然”傾向。公平是一種價值評判尺度,是用以衡量由政府、社會、組織建立的分配社會成員利益的各種政策、措施、法規是否合理的尺度。凡是最大限度有利於社會或團體所有成員正當利益的,就是合理的即公平的;凡是以損害或犧牲一部分社會或團體成員正當利益去滿足另一部分社會或團體成員利益的,就是不合理的即不公平的。而公正則是指對社會或團體某種既定的標準、法規、尺度的執行、操作是無私的、客觀的、不偏不倚的。無論這種標準、法規、尺度是否合理、是否公平,都與執行是否公正無關。例如,無論哪個時代、哪個社會、哪個國家,它所製定的各種法律、政策、規定都很難保證對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是公平的(就此意義而言,公平隻屬於“價值取向”上的“應然”,所以公平永遠都是相對的。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也是在此意義上使用“公平”這一範疇的:他認為,對於剛剛從資本主義“脫胎”出來的社會來說,“勞動”是衡量分配公平的唯一尺度),但在執行這些法律、政策、規定時,要求每一個執行機構、執行人員都必須公正無私,決不能以權謀私;都必須不偏不倚,決不能因人而異(即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我們通常說的“公平合理”、“公正無私”,實際上已把公平與合理(應然)聯係起來,把公正與無私(實然)聯係起來。例如,在目前我國的交通肇事致人死的賠償規定上,城市人和農村人是“同命不同價”,這個尺度可能有失公平,但法官在判案時嚴格按照現行規定做出判決的行為則是公正的。

筆者這種理解是否恰當,不妨從英文和古漢語的構詞作一分析。

在英文中公平與公正的區別是很明顯的。從英文的公平(fairness)與公正(justice)的構詞及詞性看,公平的詞根fair有“美好的”、“幹淨的”之含義,fairness(公平)的詞性偏重感性、情感之色彩;公正的詞根just有“正義的”、“合法的” 之含義,justice (公正)的詞性偏重理性、邏輯之特點。因此,運用公平(fairness)一詞時,更多的表達了某種價值取向、價值理想;而運用公正(justice)一詞時,更多的代表了某種現實要求。

在中國古代用語中,公正與公平僅一字之差,其詞義的區別也主要體現在這一字的含義上。所謂“公”,有兩個基本含義:其一,與“私”相對,指人的德性“無私”,如“兼覆無私謂之公,反公為私”(《新書.道術》);其二是指 “公共”、“共同”,即“非私人性”。如古代的“公家”,意指朝廷,是“大家”不是“小家”,是公眾之家不是私人之家。 又如“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禮記.禮運》)我們今天使用的 “公理”、“公約”、“公款”、“公務”等概念也是此意。所謂“正”,作為動詞用指“糾正”、“使……正”;作名詞用指“不偏、不斜”,如“儀正而影正。”(《荀子.君道》)又指人的行為正派、正直、公正。 所謂“平”,作動詞用有“鏟平”、“平息”之義,作名詞用有“平等”、“公平”之義。《管子.任法》曰:“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奪柄失位之道也。”意思是如果法律不公平、不合理,法令不完善、不齊全,即使奪得了權位也會喪失。當“公”與“正”結合構成“公正”一詞時,其“公”主要取第一種含義:無私。與“正”的含義相結合,公正一詞主要運用於評價代表社會執法機構行使公共權力的人員的行為是否正派、正直、無私、客觀、不偏不倚;當“公”與“平”結合構成“公平”一詞時,其“公”主要取第二種含義:非私人性。與“平”的含義相結合,公平一詞主要運用於評價社會法規、公共政策是否合理。

啟示之一:由公平和公正的區別可以得知,當一個社會處於公正狀態時,並不能保證這個社會是公平的。如古希臘雅典“城邦民主製”社會相比“寡頭專製”社會無疑是公正的社會,然而對於廣大奴隸而言卻是不公平的社會。再比如,資本主義民主法製從形式上保證了每個公民的民主權利和“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無疑是公正的,但資本主義社會本質上卻是不公平的社會。正如列寧對資本主義普選製實質的揭示:“每隔幾年決定一次究竟由統治階級中的什麼人在議會裏鎮壓人民、壓迫人民,——這就是資產階級議會製的真正本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