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內涵的擴散加快莫過於改革開放以後。錢杭認為,20世紀80年代以後的宗族不是一個“實體性”的宗族。基於宗族變化,學者們往往將中國農村宗族視同於家族,“宗族與家族、宗族製與家族製、宗族社會與家族社會、宗族生活與家族生活,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區別”;徐揚傑等人顯然也持這一看法。徐在其所著的《宋明家族製度史論》中說:“家族,又稱宗族,就是一個男性祖先的子孫,若幹世代相聚在一起,按照一定的規範,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結合而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組織形式。”已有學者麵對中國農村社會變遷的實際,提出家族應包容姻親的觀點。例如,嶽慶平就持這種看法。他認為:“家族既包括血緣的父族,也包括以姻緣為主的母族和妻族。”這一觀點所體現的是中國農村長期社會變遷所積澱下來的新的社會事實。現實也證明了這一點。隻要是對現今中國農村的宗族情況有點了解的人都知道,目前農村中已經幾乎找不到呈現嚴密的組織形式、受宗法製度的嚴格約束、有實質性的宗族活動及一定數量的宗族財產為其外顯特征的宗族了。
總之,給宗族下定義,既要界定和表述傳統社會中宗族的一般特征,堅持以男性血緣為界定家族成員的最基本標準,又要兼顧中國農村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宗族(家族),並依此來給其下定義的。基於這樣一些考慮,筆者認為宗族這個定義也應該較為寬泛,其界定應如下:宗族基本上是按男性血緣世係或近血緣關係建立起來的,存在某種嚴密或鬆散的組織形式,具有修祠堂、修祖墳、修族譜等宗族色彩的活動,存在著一定的內部認同和外部邊界的社會群體。
(二)宗族擴散後的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隨著現代化的推進,宗族的權威被打破,其活動逐漸衰落和停止。從1978年開始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重新確立了農民家庭的工作和生活的基本單位,鄉村的動員機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宗族也有了成長的空間,民間社會重新被激活。但這種激活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宗族,而是一種內涵擴散的宗族。這種內涵擴散的宗族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功利性、習俗性。相對於國家而言,傳統農村社會實際上就是“自治社會”,宗族之內的事務皆由族長決斷,實質就是這個“自治社會”的國王,處死族人的權力作為“家法”得以明晰化。新式宗族是建立在利益關係的基礎上,利益關係將決定其聚合及分散,它的宗族界限並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家庭承包製的開始和以建立市場經濟為導向的改革,農民取得了土地的實際經營權,農民家庭成為農村經濟的一個主體,農民的經濟意識逐漸增強。從經濟利益出發,根據農業生產的特點,農民在生產中建立了相互協作的社會關係。這種宗族結構鬆散,對其成員缺乏強製作用,人們隻是依據習俗來行事。相對於傳統宗族,家庭具有較大的自主性、獨立性和平等性,家庭與家庭之間的關係不存在嚴格的等級、從屬關係。禮俗性作用主要體現在祭祀、婚喪嫁娶和民間收養等儀式上。在祭祀時,大體上是全族人參加,經費也由家庭按照男丁的多少分攤,全族公推一人主持祭祀儀式;在婚喪嫁娶時,基本上也是全族人參加,每家均給當事家庭送去一定的禮金,並無償地出工幫忙;在分家產時,一般也會同時延請族中的德高望重者和地方組織領袖(如鄉村幹部)主持或見證;農戶收養、抱養小孩,也由族中德高望重者和地方領袖人物出麵交涉、主持。
第二,民間邊緣性、非製度性參與。在中國,沒有國家化(也就是說沒有國家權力介入)的組織就常常趨向民間而導致邊緣化。如20世紀50年代的農會、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60年代以來的生產大隊、生產隊等,如果沒有國家自上而下的係統支持和扶助,其發展方向隻能是邊緣性。在政策的形成和執行的政治參與活動中,宗族的參與屬於非製度性政治參與。非製度性參與是指農民依據村落社會固有的傳統規則和習俗來參與政治,它是自發的、傳統的,帶有特殊主義傾向。而政治製度性參與指的是政治參與主體依照國家頒行的正式製度參與村莊和國家政治活動,是一種“計劃式”的參與製度,表現形式是成文法,體現的是現代民主技術和現代政治精神。這兩種參與之間的相互作用,是當前和以後較長一段時間我國農村政治發展中的一大景觀。不論是農民還是村幹部都在尋找在農村社會中存在已久的宗族形式的非正式製度性的支持,作為自己製度權利的補充。
第三,社區封閉性。所謂社區,是指一定地域範圍內的農民以利益為基礎,以集體為形式而結成的社會實體。宗族活動存在的社區多是幾百年來自然形成的村落,或是人民公社時期集體經濟中形成的行政性村落。當然,無論是自然性村落還是行政性村落,都與數千年的宗族曆史有關。宗族的邊界主要限於村落社會,其生存、活動和發展空間都沒有跨越村落的界限。長期實行的“一個國家,兩種社會”製度,造成由農村到城市難以跨越的鴻溝。這種城鄉分割的戶籍製度,限製了人口在城鄉之間的自由流動。這種社會政策強化了農民與宗族的依存關係,使宗族的發展限製在村落這一狹小的空間。盡管隨著社會發展人口流動的速度開始加快,但作為宗族其區域並沒有隨之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