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重點支持糧食主產區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大力扶持食品加工業特別是糧食主產區以糧食為主要原料的加工業。糧食主產區要立足本地優勢,以發展農產品加工業為突破口,走新型工業化道路,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地區經濟發展。采取財政貼息等方式,支持糧食主產區農產品加工企業進行技術引進和技術改造,建設倉儲設施。盡快完善農產品加工業增值稅政策。按照增值稅轉型改革的統一部署,加快食品等農產品加工業增值稅轉型的步伐。
(二十)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繼續加大對多種所有製、多種經營形式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龍頭企業以多種利益聯結方式,帶動基地和農戶發展。農業銀行和其他國有商業銀行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快改進對龍頭企業的信貸服務,切實解決龍頭企業收購資金緊張的問題。農業發展銀行對符合條件的以糧棉油生產、流通或加工轉化為主業的龍頭企業,可以提供貸款。積極探索龍頭企業和專業合作組織為農戶承貸承還、提供貸款擔保等有效辦法。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對專業合作組織及其所辦加工、流通實體適當減免有關稅費。集體經濟組織要增強實力,搞好服務,同其他專業合作組織一起發揮聯結龍頭企業和農戶的橋梁和紐帶作用。鄉鎮企業要加快結構調整、技術進步和體製創新,積極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
七、改革和完善農村投融資體製,健全農業投入機製
(二十一)完善農業投資管理體製。進一步放寬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投資領域,采取貼息、補助、稅收等措施,發揮國家農業資金投入的導向作用,鼓勵社會資本積極投資開發農業和建設農村基礎設施。逐步降低中西部地區對涉農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配套比例,不得采取加重農民負擔的方式進行資金配套。繼續加大國家農業資金投入的整合力度,鼓勵以縣為單位,通過規劃引導、統籌安排、明確職責、項目帶動等方式整合投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對國家投資和補助的鄉村建設項目,要加快實行公示製度,通過招投標、資金跟蹤監督和項目後評估等辦法,確保管好用好資金,保證項目質量。
(二十二)加快農村小型基礎設施產權製度改革。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加大改革力度,明晰產權,明確責任,充分調動各方麵投資建設和管好農村小型基礎設施的積極性。農戶自建或自用為主的小微型工程,產權歸個人所有,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產權證。對受益戶較多的工程,可組建合作管理組織,國家補助形成的資產歸合作組織所有。對經營性的工程,可組建法人實體,實行企業化運作,也可拍賣給個人經營。對業主開發建設的農村基礎設施,地方人民政府要給予扶持,並規範其收費標準和服務行為。加快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製改革步伐。推進農村小型基礎設施產權製度改革,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維護工程原受益者的合法權益。
(二十三)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和創新。要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加快構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監管有力的農村金融體係。抓緊研究製定農村金融總體改革方案。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要在完善治理結構、強化約束機製、增強支農服務能力等方麵取得成效,進一步發揮其農村金融的主力軍作用。抓緊製定縣域內各金融機構承擔支持“三農”義務的政策措施,明確金融機構在縣及縣以下機構、網點新增存款用於支持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比例。采取有效辦法,引導縣及縣以下吸收的郵政儲蓄資金回流農村。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增加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中長期貸款,在完善運行機製基礎上強化農業發展銀行的支農作用,拓寬業務範圍。農業銀行要繼續發揮支持農業、服務農村的作用。培育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有關部門要抓緊製定農村新辦多種所有製金融機構的準入條件和監管辦法,在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盡快啟動試點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貼近農民和農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加快落實對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實行多種抵押擔保形式的有關規定。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的試點範圍,鼓勵商業性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八、提高農村勞動者素質,促進農民和農村社會全麵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