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十一、行政責任和行政救濟(1 / 2)

(一)行政責任的概念

行政責任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因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而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它是行政違法及部分行政不當所引起的否定性法律後果。行政法律責任的基本特點是:

1.行政責任是行政主體的責任

行政責任不是行政相對人或其他行政行為主體的責任。行政主體所享有的是行政職權,承擔的是行政職責,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則是一般性的,不是行政權性質的。行政相對人也不是行政責任的主體。

2.行政責任是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所引起的法律後果

行政違法和行政不當是行政責任得以形成的前提和根據。行政責任製度的直接目的便是糾正行政違法和行政不當,並補救由此而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的損害以及督促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所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係又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的行為。行政違法可以包括行政失職、行政越權、行政濫用職權、事實依據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程序違法和行政侵權等。行政不當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雖然合法但卻不合理的行為。行政不當並不是總是引起行政責任,隻有某些行政不當會產生行政責任。

3.行政責任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不同於政治責任、道義責任,也不同於違憲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二)有權追究行政責任的機關

1.國家權力機關

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權力機關有權監督行政機關的活動,有權通過一定程序追究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國家權力機關追究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的主要方式是:依法撤銷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法規等。

2.國家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追究行政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三種:①行政主體的上級主管機關通過監督和檢查,以撤銷、改變或責令行政主體撤銷、改變一定的決定、命令等形式,追究該主體的行政責任;②行政複議機關接受複議申請,通過裁決行政爭議的方式追究責任;③行政主體根據實施違法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的主觀過錯而追究其行政責任。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過程可以追究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但法院追究行政責任必須以當事人起訴為前提,因而這種追究方式是被動的。法院隻能追究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不能直接追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三)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

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主要有: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承認錯誤;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返還權益,恢複原狀;停止違法行政行為;撤銷違法決定,撤銷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履行職務,糾正行政不當等。

行政主體工作人員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主要有: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承認錯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行政處分等。

(四)行政救濟的概念

行政救濟是國家為了排除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種事後法律補救手段和措施。這種製度對及時排除行政不法行為,維護和補救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行政主體行政職權的行使,維護社會的公正與安定,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都有重要的作用。行政救濟主要包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等。在更廣泛的意義上,還可以包括請願、聲明異議、申訴、改正錯誤等。

(五)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由國家給予受害人的賠償。行政賠償的主要特點是:行政賠償必須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為引起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為必須是行使職權的行為;行政機關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損害的事實已經發生;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

關於行政賠償的範圍、行政賠償請求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的程序等問題,《國家賠償法》作了規定。我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了《國家賠償法》,並於2010年對其進行了修改。《國家賠償法》的頒布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該法律中,根據國家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