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民事訴訟法(1)(1 / 1)

民事訴訟法是規定人民法院和訴訟參加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遵循的法律規範。

(一)民事糾紛與民事訴訟

民事糾紛,亦稱民事爭議,是人們在生活、生產、消費等領域,因觀念或利益不同引起的行為衝突,導致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民事糾紛主要有兩類,一是財產關係糾紛,包括財產所有權關係和財產流轉關係民事糾紛;二是人身關係糾紛,包括人格權關係和身份關係民事糾紛。

我國現行的民事糾紛處理方式是: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和民事糾紛過程中所進行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訴訟活動包括法院的案件受理、調查取證、采取強製措施、做出裁判等審判活動,也包括訴訟參與人的原告起訴、被告答辯或反訴、證人出庭作證等訴訟活動。

我國的民事訴訟不僅包含民事案件,還包括經濟案件乃至涵蓋了市場經濟中新型的專門訴訟。民事訴訟法通過協調各種民事程序製度,已經形成了一個預防與處理、人民自治與司法強製相結合的強有力的民事程序法律係統。

(二)民事訴訟參加人

訴訟的整個過程主要由法院和訴訟參加人的訴訟行為構成。民事訴訟參加人是指參加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

1.當事人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就特定的民事權益爭議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權的人及其相對人。《民事訴訟法》規定,有資格的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1)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為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被告是被訴的相對人,是因民事權益發生爭執或被指控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經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2)共同訴訟人

共同訴訟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的訴訟。二人以上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成為共同訴訟人。共同訴訟分為必要和普通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存在著共同的利害關係,要求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或應訴,人民法院必須合並審理做出統一判決。普通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具有獨立性,因此,既可以單獨起訴,也可以共同起訴。共同訴訟法院可以合並審理,但判決必須分別做出。

(3)第三人

第三人是對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認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來的人。第三人分為:①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其訴訟地位相當於原告。②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申請參加訴訟或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人,其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代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訴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範圍內進行訴訟,訴訟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訴訟代理人有按照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訴訟代理人和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進行訴訟活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