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樂之本(1 / 3)

情為樂之本。在圖騰觀念下,原始歌舞所造就的迷狂的情感,連同飛揚的想象,現實地實現著“神人以和”的目的。但作為一種巫術手段,此時音樂的情感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人的而是“神”的。當人們開始追問音樂何以具有“神人以和”的功能時,這種追問本身便是理性覺醒的開始。在這種追問中,構成音樂的聲音的自然屬性及音樂感動人心的情感屬性便被突出來。於是人們開始用陰陽五行解釋宇宙世界,音樂與人便包含在一個同構相通的和諧世界中,音樂的本質亦即人及萬物的本質,是陰陽互作、五行類分的結果。在此階段,雖然人們也開始認識到音樂與人的特殊聯係,尤其音樂與人的情感心理的特殊關係,但音樂與情感均處在陰陽五行觀念之下,沒有獨立出來。此後,在中國古代社會的自然經濟基礎與社會政治結構的曆史文化背景下,對音樂本質的理性探索始終沒有在藝術的軌道上獨立進行,而是與社會政治、道德倫理糾纏在一起。我們發現,中國古代的思想家們從一開始就專注於音樂的社會功用的理論開掘,而把所注意到的音樂對情感的巨大作用,作為闡發音樂社會功用的理論依據。相關的討論較為普遍,而針對情感之於音樂的本源性意義的探討卻相對薄弱。這反映出一種普遍性的社會心理,那就是思想家們真正關心的不是音樂,而是社會,不是音樂的發生,而是音樂的效果,不是音樂自身規律的發現,而是社會倫理的建構與鞏固。盡管如此,當我們著意梳理中國古代關於音樂本質的認識形態,在我們麵前依然呈示出許多真知灼見。

一、音樂本於自然與情感之“和”

如前所述,春秋時期的思想家們用陰陽五行來解釋和統一繁複多樣的客觀世界。他們普遍認為,音樂和萬物一樣來自天之“六氣”、地之“五行”,是陰陽互作、五行類分的結果。音樂的律呂也本於天道,其數理與天道統一。因此可以說,音樂本於自然。這是統攝在陰陽五行宇宙觀下的音樂發生論,還談不上是對音樂本質的思考,反映的是對音樂與自然關係的理解。人們認識到大自然不僅生成人與樂,並規定著人與樂,自然規律決定了社會法則與音樂規則。值得注意的是,鄭國的子產在申論音樂本於自然的同時,又提出“樂有歌舞”,盡管這主要還是一種音樂現象的表述,但無疑是探索音樂本質的重要開端。

在同一時期甚至同一思想家的思想中,出現兩種不同的音樂本源論,雖然看似自相矛盾,但其實卻有其內在的統一性。如上所論,天、人、樂是統攝在陰陽五行觀念之下的,不僅音樂“則天之明,因地之性,生其六氣,用其五行”,人的情感也源自天之“六氣”,所謂“民有好、惡、喜、怒、哀、樂,生於六氣”。可見天、人、樂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因而同被視為音樂本源的外在自然與內在情感在本質上是可以互通的。需要進一步了解的是,人們賦予天地自然以倫理道德的性質,同時又以天地道德作為人間倫理的根據,所謂“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所以,音樂源於自然,自然是適度有節的;音樂本於情感,情感也是平和無過的。所謂“氣為五味,發為五色,章為五聲,淫則昏亂,民失其性。……哀樂不失,乃能協於天地之性,是以長久”。天性決定著民性,天性適度不淫,所以民性也適度不淫;無論源於自然還是本於情感,音樂都是體“和”而立,與均衡無過、適度不淫的天地規律相統一。

值得關注的是,這一時期人們普遍認識到音樂對人的生理心理會產生巨大影響。如醫和說:“煩手淫聲,滔堙心耳,乃忘平和。”伶州鳩說:“和聲入於耳而藏於心,心億則樂。”晏嬰說:“先王之……和五聲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君子聽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認識到音樂能夠作用於人的生理、心理,不同的音樂類型能夠造成不同的影響。所謂不同的音樂類型,主要指平和與不平和兩種,認為平和的音樂會使人心平和,不平和的“淫聲”會使人心蕩而失和。因此推崇“和”樂,反對“淫”聲。這種音樂類型的簡單劃分、不同音樂類型的作用判斷,反映出對於音樂情感功能的了解。盡管此時多以“心”來指稱音樂的作用對象,但在諸多表述中,卻分明讓我們看到關於音樂與情感的特殊關係人們已經具有一定的理解與把握。

二、道德情感與自然性情兩“和”爭鳴

孟子有言:“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智之實,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禮之實,節文斯二者是也。樂之實,樂斯二者,樂則生矣,生則惡可已也,惡可已則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認為音樂是人的喜樂之情的不可抑製的自然流露。人所喜樂的對象,則是根源於血緣親情的仁義之德,它凝聚著以血緣親情連接起的人倫世界的秩序與和諧之要義。在孟子看來,這仁義之德又是天賦之善,人以此善性為樂,也是性善的表現,音樂由此生發,既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也必然包含秩序與和諧的大義,孟子稱之為“仁聲”。盡管孟子沒有突破子產“樂有歌舞”的情感類型的局限,但卻拓展了由情感到音樂的路線,指出情感的對象性性格。但是情感的對象卻是存在於自身,並非身外的客觀存在,這就與其後荀子的理論有明顯的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孟子強調音樂本於道德情感,由道德情感自然而然生發出道德之樂。這實際是以人倫道德貫通情感與音樂,不僅說明了自然情感的道德屬性,也由此闡明音樂的道德屬性。這讓我們看到孟子對於孔子音樂思想的繼承與發展。

孔子曾說:“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如樂何?”認為“仁”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根據,當然也是音樂活動的內在根據。在孔子看來,“仁”的內涵豐富,而以道德情感為主要意蘊。孔子禮樂教化的思想主旨,就是要使人們守持或回複道德人性。也就是說,孔子是深信人所具有的道德情感之根本並堅持以此作為音樂的根本。由此可見,孟子的音樂情感論實即是對孔子思想的闡發。與此同時,孟子也認識到,音樂不僅根源於情感,也反作用於情感,所謂“仁言不如仁聲之入人深也”。但在此問題上孟子沒有作更深入的闡述。

莊子也申論音樂表情,但與孔孟不同,莊子所謂的情是“哀樂不能入”的真純素樸之情,是無關於世俗倫理的情。他說:“中純實而反乎情,樂也。”認為音樂應該順應並表現人的“純實”之性。所謂“純實”之性,就是從“道”所得的本真之性,表現“純實”之性即是表現“道”。“道”是老子創設的宇宙本源,莊子繼承並發揮了“道”的觀念,認為“道”創生宇宙萬物,既生成人也生成音樂。“夫道,淵乎其居也,濯乎其清也。金石不得無以鳴。故金石有聲,不考不鳴。……視乎冥冥,聽乎無聲。冥冥之中獨見曉焉,無聲之中獨聞和焉。”一方麵,“道”是萬物之宗,它無形無聲,卻生成有形有聲的世界。另一方麵,“道”是宇宙世界的本質性存在,它給予萬物以本質性內涵,這就是“和”,自然和諧。

人的本性與音樂的本性均由此獲得,離此本質規定,人不成其為人,音樂也不成其為音樂。在音樂與人之間,根源於本真情性,並做自然而然的表達,即成為自然和諧之樂。這種自然而然的過程恰又是“道”的運行特性,所謂“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可見,“道”是莊子音樂理論的範本與原則。而音樂,實則是莊子“道”的人生觀、世界觀的推衍,所謂樂表真情的音樂觀實際反映的是對人生與社會的透識與省悟。所以,樂表真情與樂本於“道”並不矛盾,前者是實踐規則,後者是理論原則,前者統一於後者。樂表真情的音樂觀深刻表明,莊子掙脫了世俗倫理道德的束縛,闡揚真實自然的人情人性,標舉本真性情的自由抒發。與儒家強調樂的倫理本性不同,莊子強調樂的情感本性,又將這情感本性歸於“道”。情歸於“道”則情真,音樂的真情表現則成為樂的最高標準,這也是“道”的標準。不過,應該指出,莊子對於樂的真情強調與儒家的人倫強調並非對立,因為人倫關係的血緣根基正是一種自然根基,血緣之情正是人與人的本真自然之情。人倫是真情的社會化,真情是人倫的自然根基。莊子重本而儒家重用,在本與用上,二者互補。

三、在禮樂中道德情感逼退自然情感

荀子的《樂論》充分論證了音樂與情感互為作用的關係,闡明音樂的情感本質。“夫樂者,樂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無樂,樂則必發於聲音,形於動靜,而人之道,聲音、動靜,性術之變盡是矣。故人不能不樂,樂則不能無形,形而不為道則不能無亂。”這段論述集中表明荀子認為音樂的本質即是情感的表達。荀子認為,人的情感是豐富而多變的,這豐富多變的情感又必然要通過“聲音”“動靜”等手段途徑表達出來,這是“人之道”,是人之常情。它說明荀子已經客觀地認識到,不僅“樂有歌舞”,人的各種情感都可以生發音樂,包括與快樂的情感色彩相對的愁苦哀傷,以及諸多不能用仁、義道德指稱的各種情感。“窮本極變,樂之情也”尤其表明,荀子認識到音樂的本質就在於抒發本性真情。與此同時荀子更認識到,音樂會作用於人心,帶動起不同的心理狀態。他說:“齊衰之服,哭泣之聲,使人之心悲;帶甲嬰胄,歌於行伍,使人之心傷;姚始之容,鄭衛之音,使人之心淫;紳端章甫,舞《韶》歌《武》,使人之心莊。”指出哭泣之聲會使人心悲痛,而行進的樂曲則使人心振奮;鄭衛之音使人心放蕩,而《韶》《武》之樂使人心莊重。這就把“悲”與“壯”、“淫”與“莊”四種不同的情感特征分別對應於不同的音樂類型。盡管荀子並沒有深入闡述這四種類型音樂的藝術特征,但在現代音樂心理學看來,這種對應確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可以看出,荀子對音樂與情感互生互動的關係的申論,既是對之前諸子音樂本源論的曆史性總結,同時也有巨大的突破。然而荀子卻相信,各種自然情感及其自由表達是人性惡的表現,是社會混亂的起點。在財寡人眾的時代,任性貪求、縱情掠奪總是引發戰亂的罪魁禍首。而在音樂中自由地抒發情感無異於培育乃至加劇這種任情縱欲的行為。所以,要想維護人倫社會的秩序與和諧,必須節製人的情感,而要節製情感,則必須控製音樂。因為認識到音樂與情感的直接對應關係,所以荀子主張用中和之樂感動人的“善心”,“使其聲足以樂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諰,使其曲、直、繁、盛廉、肉、節奏足以感動人之善心,使夫邪汙之氣無由得接焉”。“善心”的外在表現,就是“百姓莫不安其處,樂其鄉,以至足其上矣”。安心於所處的人倫序位,熱愛自然的鄉土,擁護自己的國君,亦即安於社會倫理的約束。荀子相信,音樂的這種作用是強大的,“夫聲樂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其感人深,其移風易俗易”,所以必須慎其取舍,“貴禮樂而賤邪音”。我們注意到,荀子論述音樂具有多重主體性。所謂多重主體性,指荀子分別針對“先王”、“君子”、“小人”不同對象闡發他的觀點。“先王”是可以自覺“化性起偽”的人格典範,立樂施政以教化人倫。“君子”明了先王之道,透識音樂本性,審慎於音樂的取舍,樂於通過音樂進行道德修養。“小人”則有“性惡”的突出表現,需要施以禮樂教化以製惡成善。荀子在樂的情之本與倫理之用之間,確定“和”的標準,以“和”律情,以“和”致善。這“和”,既是自然的平和又是社會的平和,它是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一。“和”見於樂,也就有了樂的倫理功能。這種闡揚,恰是基於荀子對於音樂本質的深刻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