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一章 陰森的審訊室(1 / 2)

建設東路派出所本來離賓館也不遠,用了不到10分鍾就到了,建設東路派出所其實不在建設東路上,而是在大學路的北端,這裏是一個不算太大的院子,院子內建著一座3層的獨立樓房,院內還有一個有十多個停車位的小型停車場;

而樓下的一層是戶政室,110接警室,值班室等,而二樓是刑警二中隊的辦公場所,三樓就是派出所的辦公場所了,他們下了車,李曙光和賈婷婷直接被他們帶到了三樓的審訊室,這間審訊室並不是按照正規的審訊要求建造的,而隻是一間經過改造的審訊場所;

正規的審訊室內是必須安裝監視設備以及拾音器等必備的東西,因為隨著華夏法律的不斷健全,法律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避免嫌疑人被執法人員暴力執法,所以國家法製辦要求所有執法機關禁止暴力執法,要求所有審訊室內必須安裝拾音器及監視設備;

而李曙光進來之後左看右看也沒有看到這些能夠保護被審訊人員的合法權利的保護神,隻在這裏看到了一張桌子,後麵擺放著三把椅子,而對麵兩米遠的地方則擺放著一把特製的椅子,這是一把安全簡易審訊椅,其主要有椅身、桌身、鎖勾機構、鎖腳機構、上下軸鎖定機構組成,在椅身扶手;

前端外側設有前軸座,靠背的一側設有後軸座,另一側靠背的外部設有與桌身連接的合頁,在桌麵的中間下部麵中設置有一套鎖勾機構,其鎖勾機構的鎖芯可采用多角形鋼製內心,其桌身由桌麵,設置在桌麵中間下部的鎖勾機構,在桌麵兩側下部的“P”形桌麵支撐杆,設置在兩個“P”形桌麵支撐杆之間的桌腿加固杆、壓腿杆,主鎖腳板與滑槽護板之間形成一個供聯動杆滑動的滑槽。

讓人一看上去就有一種壓抑的感覺,李曙光看了這些感覺到心中非常的沉重,因為這把椅子一旦坐上去,後果不知道會是什麼樣子,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又有監視設備,拾音設備等,是不會有什麼危險性的,但是現在這裏除了這把讓人感覺萬分壓抑的椅子,根本沒有什麼監視設備;

在這裏,如果執法工作人員給嫌疑人動用私刑等,那還真的無法界定這種*供的事實;

受封建專製主義集權思想的影響,官重民輕、權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與人們的腦海中,左右著人們的道德標準。 刑訊*供在華夏古來有之。華夏是世界上封建社會存續時間最長的國家,在封建社會裏,采用的是糾問式的訴訟結構,規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證據之王,有時甚至還規定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結案。

在一係列的證據已經證明該犯罪嫌疑人有罪時,為獲取其供述而實施刑訊*供是在自然不過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動承認)。於是刑訊*供也就被公然的寫進當時的律法。

而因為司法機關刑訊*供所造成的冤假錯案屢見不鮮,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了社會主義法製(法治),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信。

華夏刑事訴訟中沒有確立無罪推定原則。雖然華夏刑事訴訟法第*條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審判,任何人不能被確定有罪”,但這隻能說是華夏刑事訴訟法對無罪推定原則的吸收。

況且,華夏立法機關的一貫立場是“既反對有罪推定,也不讚成無罪推定”。依他們的觀點說,華夏對刑事案件的處理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實事求是;以法律為準繩,罪當其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無罪推定仍不能被大多數的司法工作人員所接受。

無完善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雖然最高院在對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解釋中第*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采用刑訊*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