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章 妄冒(上)(1 / 3)

“不得妄冒為婚”不止是寫在大珠法律中,曆朝曆代都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就是說在兩家訂親寫婚書的時候,老,幼,疾,殘,庶,養,這幾條都必須寫清楚,要是成婚之後發現對方跟婚事上寫的不一樣的,告上官府,官府就直接判婚姻無效,強製離婚。這還不算完,女方騙婚判一年徒刑,男的騙得要坐兩年。

簡單一點說,婚姻始於誠信,騙婚行為哪怕是入了洞房,夫妻都過了好幾年生了娃,隻要知道這是騙婚,到官府去告,絕對就能贏。

在前朝,女性地位最低的時候,就鬧出一個關司。某男四十歲冒充二十歲的小夥騙娶一個十六歲的小姑娘,洞房之後女子知道回家哭訴,因為當時環境講究從一而終,其父就勸其回家就這麼將就著過。夫妻不和,大概一年後,小姑娘把老男人勒死。

審理此案的時候,大理寺和刑部就有了分岐,殺人行為是肯定的,但刑部認為男方騙婚在先,這個婚姻本身就不合法,小姑娘隻是殺人並不是謀殺親夫。大理寺卻說雖然是騙婚,但卻有事實婚姻存在,應該是謀殺親夫,最後吵起一團。

從這個案例就能看出,在女性地位最低的時候,不得妄冒為婚這條法律對女子利益還有一定的保護。這也是為什麼曆來衝喜都是買個小丫頭衝一下,沒有騙大家閨秀進門衝的,因為真騙了大家閨秀那衝的就不是喜,衝的是關司。兩家不止是結私仇,而是要直接上公堂,半死不活的新郎官馬上就得進大牢等死。

當然這個所謂的“不得妄冒為婚”也有妄冒之後夫妻過的很好的,比如某朝那個xx鏡台事件,就是某三十幾歲老男騙一個十來歲小姑娘,結果成了出名的懼內。這也就是法理不外乎人情,蓋頭一掀開,男女雙方都很滿意,兩家都很高興。

所謂騙,當事人都不追究,也沒有哪個衙門吃撐了硬去拆了這段姻緣。官家把要不要撤消婚姻的權力交給了當事人,要是大家都沒啥意見,那就過,但要是被騙一方不滿,官家也一樣給苦主做主。

在大珠民間也常見換親行為,有堂姐妹之間,堂姐訂了門好親事,但到成親的時候,父母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做主,然後叔叔嬸嬸把自己女兒頂上去。再就是後媽用自己親女頂夫前頭妻子女兒婚事。就是事後知道了,大分部分情況,大家也都將就著過了。畢竟做為男方來說,娶到了一個跟訂婚對象差不多的妻子,去衙門裏告狀,離婚再結婚,也是覺得沒必要。

京中權貴圈裏,這樣事情雖然不是大珠開國以來第一件,但像這樣的妄冒為婚的幾乎沒有。上流社會的圈子真的不大,未出閣的姑娘到了適婚年齡一般都要跟著家中女性長輩出來交際應酬。一般人家要定親,總是要見過姑娘本人,或者有親友見過,不會對於姑娘家一點都不知道,隻憑聽說就訂親。

霍四爺跟嶽家的親事是在霍四爺十歲的時候訂下來的,嶽氏跟霍四爺差不多年齡,當時訂親霍家人肯定見過嶽氏。就是事隔幾年,小姑娘長大模樣跟小時候不一樣,但不至於都沒認出來吧,嶽氏進京代嫁的時候,霍家女眷肯定得去看看,這也是為了保險。

“這事是才入京的王太太說起來的。”管事的說著,嶽氏嫁進來這麼久,霍家人是真的一點不知道。

事情的起因還是因為王太太的一句話,王大人是從五品小官,跟嶽家老爺一處為官,三年一次的官員大調動開始,王大人早早帶著銀兩進京想謀個好缺。王太太跟京中某家女眷就有點親戚關係,既然進了京親戚之間肯定得行走。

女人們一起多是聊八卦,婦人之間說起來話來,就說到嶽氏。嶽氏現在在京中的風關很盛,首先一點,她很漂亮,豔驚四座,嫁進霍家一年就生了兒了,霍三太太對這個兒媳婦得意的很,逢人就誇,尤其是對比一下二房娶進門的楊氏,霍三太太就更有成就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