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育法律規範是規定教育教學活動中,教育關係的參加者的權利義務的行為規則,它是旨在建立和維護教育領域的秩序和發展的特定行為準則。它與其他的規範,如道德規範、團體規範等行為規範相比,在形式和分類上,具有其明確性。如《教育法》中規定國家實行九年製義務教育製度。《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一律不公開審理等等。它以具體的條文形式規定了國家實行幾年義務教育製度,多大年齡的案件不公審理等。但其他社會規範不如法律規範規定的那麼明確、具體,如尊老愛幼是社會道德規範,但對老人尊敬到何種程度才算尊老,對兒童愛護到什麼程度才是愛幼,並無明確規定,由自己酌情掌握。
(3)教育法律規範在其適用對象和適用範圍上具有普遍性。它不是為具體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為標準的,而是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在適用範圍上,教育法在其政權管轄的範圍內具有約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統一性,隻要法尚未失效,就能反複適用,而不是隻適用一次或若幹次。
2.教育法律規範與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條文的區別(1)教育法律規範與教育法的區別。教育法是指由國家製定並且認可,並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教育活動中全部行為規則的總稱。它除了教育法律規範外,還包括教育法的原則、立法目的、方針、適用範圍、生效時間、解釋權、修正等事項的規定。因此,教育法的外延要大於教育法律規範,二者在邏輯上是從屬關係,即教育法的最一般特征,在具體的教育法律規範中得到體現。
(2)教育法律規範與教育法律文件的區別。教育法律文件包括規範性教育法律文件和非規範性教育法律文件。規範性教育法律文件一般是若幹個教育法律規範的集合體。即它除了教育法律規範外,還包括一些如立法目的、立法原則、適用範圍、生效時間、解釋權等內容。而這些內容,並不屬於教育法律規範的。非規範性教育法律文件是指適用法律規範而產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判決書、處罰決定書等,它隻是針對特定的對象、人和事具有法律效力,是適用法律規範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範本身。
3.教育法律規範與教育法律條文的區別。
教育法律規範是構成教育法的基本要素,而教育法律條文是教育法內容的文字表述,是教育法律規範的外部表現形式,有的教育法律條文可能包含一個甚至幾個教育法律規範,也可能僅包含一個教育法律規範的部分,有的教育法律條文隻是專門界定有關概念的條文,不具體設置權利和義務,這就不包含教育法律規範。如《教育法》第三條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再如“本法中的教育,專指學校教育”等。因此,要掌握一個完整的教育法律規範,往往要將許多教育法條文甚至有關教育法文件綜合起來考察,在下麵介紹教育法律規範的結構中,我們還會發現,就教育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而言,其全部組成部分往往不會在一個教育法條文中出現。
二、教育法律規範的結構
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應由那些要素構成,在學理界尚無統一認識。最早主要是“三要素”說。即法律規範是由假定、處理、製裁三要素構成。假定是指法律規範適用的條件和範圍;處理,是指法律規範要求的作為和不作為;製裁,指違反法律規範所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其後又有“兩要素”說,認為法律規範是由行為模式和後果模式兩要素構成。近年又有新的“三要素”說,認為法律規範是由假定、處理、法律後果三要素構成,目前這幾種見解並存,本書采用的是行為模式和後果模式兩要素說。
1.行為模式
行為模式是從教育關係主體大量行為中總結、歸納、抽象、概括出來的,提供給人們如何行為的標準或準則的模式。歸納起來有以下三種基本模式:(1)可以這樣行為的模式。(授權性法律規範)如:《教育法》第3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即授權行為主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可以作出某種行為(可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比例)。
(2)應當這樣行為的模式(義務性法律規範)。如:《義務教育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即規定教育關係主體必須為一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