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教育行政法律援助(1)(1 / 3)

第一節教育法律援助概述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援助”的涵義較為廣泛,人們往往在物質補助時使用它,如“困難補助”、“災害救助”等。這種意義上的“援助”與法律意義上的援助是兩個範疇。所謂法律上的援助,是指通過一定的程序和途徑裁決社會生活中的糾紛,從而使權益受到損害的相對人獲得法律上的補救。法律援助的特征如下:①法律援助是憲法精神的體現法律援助製度的產生,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發展的結果。憲法確立的民主製度和法治原則,為法律援助提供了存在的基礎與依據。我國憲法為各個領域的公民活動和行政權力活動規定了根本的行為準則。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由於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這裏,憲法從國家根本大法的高度為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的侵權損害行為,提供了矯正和補救的途徑與依據。我國憲法確立了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保障和人格權的尊重。它為權利援助提供了基本保障。從憲法對法製建設的角度上看,它使一切可以影響到他人權益的“權力”或“權利”都處在法律的控製和製約之下;對於社會生活中的任何違法侵權損害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矯正和追究;對於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人,都應獲得法律上的援助。援助的目的、援助的基本原則,都由憲法這一根本大法所決定。

②法律援助以各種糾紛的存在為基礎

在社會生活中,行政糾紛的產生是基於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運用行政權力發生過錯、過失或疏忽以至濫用職權,造成相對人權益的損害而引起;民事糾紛是平等主體雙方當事人因人身權或財產權引起爭議而引起。這些都在客觀上要求建立解決糾紛,補救相對人受損權益的法律製度。從邏輯上看,有糾紛就要求建立解決糾紛的程序;並通過程序裁決糾紛以補救受損一方的合理權益。法律援助製度正是由此應運而生。

③法律援助以損害為前提

任何法律上的援助,都是因為發生了侵權損害,無侵權損害即無所謂援助,侵權損害是援助的前提。從援助的手段角度看則有所不同。就行政侵權的援助手段而言,有撤銷違法、恢複權利;撤銷違法、物質賠償等。而民事侵權的援助手段可分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從援助程序上看,行政援助是以相對人提出援助請求開始,行政機關無權提出;而民事援助的提出則是雙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

④法律援助的目的在於補救受損害者

法律援助最根本的目的,在於援助受損害者的合法權益,為其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護,這是法律援助的基本功能。就行政援助而言,不存在援助行政機關的問題。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擁有廣泛的支配力、影響力的權力,並有履行職責的一切手段,它可以來用強製措施排除一切幹擾,使行政權力的運用暢通無阻。即使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判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也不屬於對行政機關的援助。因為依據行政訴訟法,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不論這種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是適當還是不當,相對人在訴訟過程中都必須服從。在法院未作出任何裁判之前,具體行政行為未受任何損害,法院作出維持判決,具體行政行為仍是原樣的,未受損害,自然也就談不上援助。

二、法律援助在教育中的作用

從上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在教育中的作用是多方麵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在教育活動中起著權利援助、製約預防以及推進法治的作用。

(一)保護教育關係主體特別是教師、學生及學校在教育活動中合法權益的權利援助作用在教育活動中,大量存在的是行政法律關係。在這種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機關以管理者的身份處於較優越的地位,它的全部執法和公務活動都涉及到相對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它在執法過程中違法或不當的行為必將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帶來一定損失。特別是教師和學生,他們雖同樣享有特定的權利,但不像行政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那樣存在對相對人的強製性的支配力,他們權利的運用也不能直接製止某種侵害行為的發生,更無權采取任何強製他人的措施。而通過法律援助就平衡了教育法實施中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一方因明顯法律地位不對等帶來的反差。當教師、學生及學校的權利受到某種侵害時,通過一定的途徑和手段,請求國家有關機關(如法院)以強製性的援助方式來實現其權利,這時他們的權利才是真實的,才能被尊重。因此,法律援助的根本作用在於保護教師、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