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學於1996年4月由校長決定,在初三畢業生中實行校內預先考試,擇優確定報考上一級學校的人員,以分數限製報名升學人數。一部分學生考試成績稍差,卻不能升學深造,十分苦惱,有的曾向老師和學校領導提出報名請求,但都遭到規勸和拒絕。最後,部分學生和家長,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理由是:學校決定不讓其報名參加升學考試,無法律依據,我們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盡管文化課的考試成績稍差,但要求繼續升學深造,提高個人的文化素質,將來為國家建設多做貢獻,不允許我們報考是違法的。
申訴的主要依據是:《教育法》第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和第36條“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麵依法享有平等權利。”要求:學校無條件準許這部分學生報名參加中考。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此案,進行調查了解和取證,認為該學校限製學生報考上級學校,相對提高學校的升學率,以求得評比位次前移,這種作法使部分學生的升學權利被無理剝奪,與《教育法》相違背。責令取消該項決定,對直接責任者——學校校長進行通報批評。此項處理決定通知學校後,學校立刻保證以後不再發生。(《未成年人的保護和犯罪預防》,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
④受教育者對教師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利可以提出申訴,例如,學生對教師強迫其購買與教學無關的東西,或以各種名義對學生給予罰款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
【案例】
某地一所初中,某班主任為了加強班級管理,防止學生出現遲到,早退和曠課現象,自行作出:遲到一次罰五角,早退一次罰一元,曠課一天罰兩元的出勤處罰規定,並在新學期開始實行。僅開學一個月,該班就有12名同學受到罰款。這件事情引起了學生及家長的不滿;家長紛紛向學校提起申訴,申訴理由是:對學生出勤情況實行罰款是違反教育規律的,學校對犯錯誤的學生應以批評教育為主。學生不掙錢,對他們罰款不合適。申訴依據是:罰款屬行政處罰,教師無權進行,家長請求學校立即製止該班主任對出勤實施處罰的行為。
學校認真對待學生家長所訴情況,並對其進行了核實,結果情況完全屬實。學校根據《教師法》第8條關於教師“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製度,執行學校計劃,履行教師職能,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以及《國家行政處罰法》第15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之規定,認定這位班主任違反法律和學校規章製度,私自設立行政處罰條款,屬違法行為。並決定:撤銷該班主任作出的對出勤實施處罰的規定,退還所有處罰款,並向學生承認錯誤,在全校給予通報批評。(《未成年人的保護和犯罪預防》,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
根據《國家行政處罰法》規定,隻有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國家機關能在其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並且其處罰種類和額度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私自訂立處罰種類和數額。班主任教師無權設立,學校也無權設立。學校是育人場所,教師應以對下一代高度負責的態度,關心、愛護學生,對學生違反校紀班紀的行為應以批評教育為主,多做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這樣才能達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的效果。
⑤受教育者對教師侵犯其人身權利可以提出申訴。
【案例】
某校五年一班的一名同學丟失了一支鋼筆,班主任張某懷疑是李某所為,就找李某詢問,是否拿同學的鋼筆了,李某否認此事。隨後,張老師就翻李某書包並搜身。李某當時提出抗議,張某老師說“誰讓你以前偷過別人東西了”。李某感到很委屈,便向學校提出申訴。
其申訴理由:張某老師懷疑我偷同學的鋼筆,采取了翻書包搜身的辦法,侮辱了我的人格,侵犯了我的人身權,心理受到嚴重的傷害。申訴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第13條“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不得歧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2條:“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申訴請求:請張老師在全班同學麵前向我道歉,給我恢複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