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 學校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2)(1 / 3)

學校有權依據國家招生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的招生管理規定,根據自己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任務以及辦學條件和能力,製定本機構具體的招生辦法,發布招生廣告,決定具體數量和人員,確定招生範圍和來源。招生是一種屬於教育活動的特殊活動。招生權是教育機構的基本權利。學校一旦為教育法確認為具有進行教育活動的權利能力的法人,那麼作為其組織實施教育活動之一部分的招收學生的活動,就被認定為是學校所具有的特殊的法定權利;其他領域中不具有教育法確認的法人機構,不具有招生的權利。同時,學校招收學生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其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核手續。不得製發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

【案例】

高中沒考上學校賠八萬

湖南某市9名初中學生因為沒有考上高中,將母校告上了法庭。6月6日,該市某區人民法院判決該學校賠償9名學生8萬多元。

這起教學質量糾紛案的起因是該校的招生廣告。在招生廣告中該校聲稱,“90%以上的學生都能夠進入重點中學和大學學習”。提起訴訟的9名學生認為當初就是看了這則廣告後,考慮到該校可能教學質量很高,才交了比其他學校高出很多的學費(每年近6000元)到這裏來上學的。2000年,該校共有18人參加了初中升高中畢業會考。但結果和學校當初宣稱的90%以上的升學率相去甚遠,這18人中,不僅沒有一人考上重點中學,而且沒有一人超過普通中學錄取分數線。為此,學生找到了學校,要求校方給個說法,但學校卻推脫說,這次會考失敗是有原因的,是因為考試的第一天有人在考場作弊,被監考老師發現,影響了考生的情緒。學校是不可能退錢的,但可以讓他們免試進入本校高中,並免掉高一學費。

在討不到理想說法的情況下,9名學生聯合起來,以違約為由將學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學校退還學費並賠償損失共計17萬元。

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認為,學校當初在招生廣告中聲稱的“90%以上的學生都能夠進入重點中學和大學學習”,應該視為一種廣告承諾。但在會考後卻無一人考上高中,因此應該視為校方違約,當初的招生廣告也應該視為虛假廣告。校方應該對學生沒有升入高中負責。但學生沒有升入高中,顯然和自身的努力也有關係,因此學校隻應該賠償部分損失。

法院最後判決學校賠償9名學生損失共計8.55萬元。(《未成年人的保護和犯罪預防》,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

這一全國首起教學質量糾紛案的起因就是虛假招生廣告,學校也為其違法行為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在招生工作中,不遵守國家規定,擅自突破招生的數量、地域和國家統一招生標準或將招生資格轉給學校教師及工作人員或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都是違法行為,學校對這種委托都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教育主管部門要對學校的招生工作進行監督,建立健全監督機製,實行監察部門、教育部門和招生部門三結合。對違反規定招收學生的和在招收學生中徇私舞弊的,應依法責令退回所招學生,返還所收費用,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教育主管部門非法限製、甚至取消招生權的,是侵害學校辦學自主權的違法行為,也必須予以製止和糾正。

【案例】

違規招生惹糾紛

一起因成人高等學校違規招收超前生引發的糾紛,日前在某區法院審結完畢。

家住某區的楊某1996年高考落榜,同年10月在某公共關係進修學院處谘詢有關成人高考補習班的相關事項時得知,在該校有兩次參加成人高考的機會,即使1997年未考上,可跟著參加當年大專班學習專業課程,等1998年考上後在接著上,並與97級學生同時發放國家承認的大專學曆證書及畢業證。楊某便於1996年11月交納了補習費開始補課,在她1997年參加成人高考未中的情況下,楊某依照該校規定於1997年8月向該校交納了2500元學費,參加該校開辦的公共關係專業大專班的學習,當年12月又交納校服費300元。1998年5月,楊某再次參加成人高考上線。但此時該公共關係進修學院開辦二年製大專班公共關係專業的協議已經到期,該校已無招生能力,楊某則被另一學院錄取並到校報到上學。隨後,楊某向該學院索還學費等,但學校以楊某跟班上了一年課為由拒絕返還,楊某索錢未果便狀告學院。某法院審理後確認楊某係該公共關係進修學院錄取的超前生,而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規定明令禁止成人學校錄取超前生、試讀生、旁聽生和單科生,因此該校的招生行為當屬無效。法院據此責令該學院返還楊某學費2500元及校服費300元,同時,楊某應把學院校服歸還。(《學生、教職工、學校權益法律保護及糾紛處理實務全書》,金版電子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