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教育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1 / 2)

一、教育行政許可

(一)教育行政許可的概念

教育行政許可是教育行政機關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教育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教育行為的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征:①教育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對方的申請,教育行政機關不能主動予以許可。例如,申請籌建民辦學校,就應具備相應的教育法律、法規、現規規定的條件,並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辦報告。

②教育行政許可是一種采用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為。由於教育行政許可是賦予相對方一定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如舉辦學校,就享有了招生權等相應的權利,這是除學校這一組織外,其他個人、組織所不能進行實施的行為,那麼頒發的辦學許可證這一行為必須具有特定的形式要件,主要表現在辦學許可證。

(二)教育行政許可的程序

教育行政許可的程序是教育行政機關實施教育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是行政許可製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核實)、頒發許可證三個步驟。

①受理申請,申請是教育行政機關實施教育行政許可的前提程序。申請人向教育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還要同時提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人申請設立民辦學校,欲取得學校辦學許可證,根據我國有關民辦教育的法規、規定,除提交中辦報告外,還需提交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資產來源、資金數額等證明文件,學校有關章程、收費標準、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等等。

②審查,教育行政機關在收到相對方的行政許可申請後,應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人的申請及所附材料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具備取得相應行政許可證明的法定條件。

③作出是否頒發有關證照的決定,教育行政機關經過對行政許可申請人的申請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後,若確認其符合法定條件,即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向申請人頒發有關證照的決定。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則應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若教育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時尚未予以明確答複的,申請人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④吊銷程序,教育行政機關對於以欺騙、違法手段取得的許可證或超越許可範圍活動及違法行為,一經查處應及時吊銷其許可證,並責令其中止一切正在進行的許可事項。

⑤暫扣程序,對於違反許可規定,有輕微違法行為或者緊急情況的,教育行政機關可暫時扣押許可證件,責令其改正;超過限定期限不改正的,吊銷許可證。

⑥援助程序,教育行政機關吊銷、暫扣、變更、修改或收回許可證前,應給予許可證持有人書麵通知,說明采取措施的理由。對於教育行政機關實施的核發、拒絕發放、暫扣、修改、變更許可證等行為,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或直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