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罰款,是教育行政部門強製違法相對方承擔金錢給付義務的處罰形式。它是整個行政處罰中最廣泛的一種形式。在教育行政處罰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罰款直接涉及到相對方的財產權。因此,教育法對罰款的規定比較嚴格。對於適用罰款的條件、罰款幅度、程序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教育行政機關在適用這項處罰時應特別注意嚴格依法辦事。

②沒收財物是教育行政機關依法將違法相對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收入、物品或其他非法占有的財物收歸國家所有的處罰方式。包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頒發、印製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如教育法中規定,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頒發學位、學曆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該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申誡罰

申誡罰是教育行政機關對違法相對方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損害以示警誡的行政處罰。又稱為聲譽罰或精神罰。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報批評等。我國《行政處罰法》將警告作為處罰的形式之一。

①警告,它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者實施的一種書麵形式的譴責和告誡。警告是行政處罰中最輕的一種。適用於情節輕微或未構成實際危害結果的違法行為。它既具有教育性質又具有製裁性性質。目的是向違法者發生警戒,避免其再犯。

②通報批評,是教育行政機關以公開、公布的方式,使被處罰人的名譽權受到損害,既製裁、教育違法者,又可廣泛教育他人的一種行政處罰形式。通報批評比警告的適用範圍廣、影響大,對被處罰人的榮譽或信譽造成損害。

四、教育行政處罰的程序與執行

實施教育行政處罰,應當根據法定的條件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罰法》;一般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一)簡易程序

下列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教育行政處罰執法人員持有能夠證明違法事實的確鑿證據和法定依據,並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給予警告處罰。

教育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當場處罰時,應遵循下列程序:①表明身份,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②說明處罰理由,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說明其違法行為的事實、說明其違反教育法律規範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③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執法人員要予以正確、全麵地口頭答辯。使當事人明明白清楚、心服口服;④製作《教育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筆錄》填寫《教育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按規定的格式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給予的處罰、時間、地點以及教育行部門的名稱,由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後,當場交付當事人;⑤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教育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二)教育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教育行政處罰中的-個基本程序,它具有內容最完善、適用最廣泛的特點。它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步驟:①立案,教育行政部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應當給予教育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立案報告表,在經本機關主管負責人審查批準後即完成法律上立案程序。同時,應該落實辦案人員,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麵方式申請他的回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②調查取證,立案後,教育行政部門應教育行政部門應客觀、全麵、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教育行政部門在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個人。教育行政部門在收集有關證據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經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將證據先行登記,就地封存。封存時,必須出示教育行政部門的證件,並邀請有關組織、人員到場,查點清楚,開列單據(一式兩份),由執法人員、見證人員和物證、書證、被封存人簽名或蓋章後,一份由教育行政部門收存,一份交物證、書證、被封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