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學生的法律地位(2)(1 / 2)

③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章程所規定的廣泛的權利。具體見下麵的“學生的基本權利義務”。受教育者在有關教育活動中,認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時,享有提出申訴和提起訴訟的權利,也被認為是受教育權的重要方麵。這將在下麵詳細介紹。

二、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係

如上所述,學生是教育法律關係的重要主體。沒有學生,也就沒有學校。可以說,學校裏的主要工作是直接或間接為培養學生成才服務的。但就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係而言,一般包括兩個方麵:一方麵是學校與學生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這是由相關的法律法規所設定的。如學校對學生的紀律處分、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製定學校規章製度等。另一方麵學校與學生是平等的,即學生從注冊時起,就有權享受學校為其提供的教育教學的環境與服務,同時,也應遵守學生的法定義務及學校的管理規章製度,學校有為學生提供良好教育環境,保證教學質量等法定義務,學校與學生之間是平等的。下麵我們將從這兩個方麵來具體闡述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

(一)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係

這種法律關係一方麵是基於學校的宗旨和任務,即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要實現這一教育目標和教育效果,學校必須享有一定的管理權限,其中包括對學生的各項管理。例如:依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學校有對學生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有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的權利。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學校必須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製定的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應當選用經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審定或其授權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審定的教科書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係,是與學校法律地位緊密相連的,學校作為事業單位法人,帶有強烈的公務法人的性質(這一點我們已在學校一章中給予闡述),它與學生之間的關係也無疑具有行政法律關係性質,因此學校的辦學行為必然要是受到行政監督。如學校對學生的紀律處分、退學或不發畢業證學位證等決定,均屬於具有行政行為效果的行為,對於這些決定不服,學生完全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實踐當中,司法機關也將此納入行政訴訟範圍之內。

除此之外,《教育法》還特別對學校在女子、殘疾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教育方麵給予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如對女子教育。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證女子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權利,特別在義務教育階段,應當不分性別,凡年滿六周歲(或七周歲)的兒童都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而“政府、社會、學校應針對適齡女性兒童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對殘疾人的教育。殘疾人作為學生中有特殊困難的群體,《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都規定對各類特殊教育學校應實施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教育。比如,實施義務教育的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堅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能教育和身心補償相結合;並根據學生殘疾狀況和程度,實施分類教學,有條件的學校,實施個別教學,並在適當階段對殘疾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職業教育和職業指導。實施義務教育的普通學校對招收的殘疾兒童、少年應提供其特殊的幫助,包括設立專門輔導室。隨班就讀的學生的義務教育,可以使用普通教育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但對其學習應有適度彈性。對違法犯罪未成年的教育。學校應重視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對有輕微違法行為尚不夠送工讀學校的未成年學生,應進行耐心細致的教育工作,要尊重其人格和自尊,不能予以開除處分或勒令退學。工讀學校作為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之一,也要全麵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在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思想政治和管理工作的同時,根據實施義務教育的要求,提高未成年學生的文化科學知識,並強化職業技術教育。